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109苗金職火字第8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9苗金職火字第89號(苗栗 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助而字第805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宗煒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9年9月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9年9月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9年度苗金職字第89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助字第805號 財產所有人:陳宗煒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竹南鎮 │大同 │ │741-10 │ │56.86 │全部 │3,520,000元 │ │ ├───┼────┴───┴───┴──────┴─┴─────┴──────┴────────┤ │ │備考 │信託財產,委託人:蔡惠卿。 │ ├─┼───┼────┬───┬───┬──────┬─┬─────┬──────┬────────┤ │2│苗栗縣│竹南鎮 │大同 │ │741 │ │266.71 │11分之1 │1,760,000元 │ │ ├───┼────┴───┴───┴──────┴─┴─────┴──────┴────────┤ │ │備考 │信託財產,委託人:蔡惠卿。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986 │苗栗縣竹南鎮大│集合住│一層 : 43.74 │陽台:26.46│ 全部 │3,200,000元 │ │ │ │同段741-10地號│宅、停│二層 : 43.33 │ │ │ │ │ │ │--------------│車空間│三層 : 38.53 │ │ │ │ │ │ │苗栗縣竹南鎮大│、樓梯│四層 : 38.53 │ │ │ │ │ │ │埔里1鄰科專五 │間、鋼│突出物一層: 19.21 │ │ │ │ │ │ │路401巷3號 │筋混凝│合 計:183.34 │ │ │ │ │ │ │ │土造 │ │ │ │ │ │ ├──┼───────┴───┴───────────┴─────┴────┴─────────┤ │ │備考│信託財產,委託人:蔡惠卿。 │ ├─┼──┼───────┬───┬───────────┬─────┬────┬─────────┤ │2│2876│苗栗縣竹南鎮大│住家用│一層 : 5.08 │雨遮:10.70│ 全部 │480,000元 │ │ │ │同段741-10地號│、磚造│屋頂突出物:10.38 │ │ │ │ │ │ │--------------│ │合 計:15.46 │ │ │ │ │ │ │苗栗縣竹南鎮大│ │ │ │ │ │ │ │ │埔里1鄰科專五 │ │ │ │ │ │ │ │ │路401巷3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本建物係4層建物,本件僅測量第1層、突出物1層增建部分 │ │ │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民國109年1月3日查封時,債務人在現場並提出租賃契約,表示建物出租予承租人,屋內有│ │ │人但聯繫後未開鎖,本件現場未派員警,該門鎖為電子鎖,無法入內履勘,故改期履勘;741地號│ │ │土地為公用道路,741─10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109年2月18日履勘時,承租人吳│ │ │OO在場陳稱建物由其使用、居住,租約自108年2月6日起,租期兩年,每月租金新臺幣28,│ │ │000元,押金已押56,000元;建物頂樓有增建,五樓前有採光罩,一樓後方有增建,五樓後│ │ │方亦有增建,本件增建暫編建號為2876建號;依鑑價報告記載,本建物屋齡約五年。 │ │ │二、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三、741地號土地因屬共有,且為同一社區住戶對外通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但因係集居式住宅│ │ │部分用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準用同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共有人對拍賣土地之應有部│ │ │分無優先購買權。 │ │ │四、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土地都市計劃編為都市計畫內第一種住宅區。 │ │ │六、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七、本件暫編2876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 │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又如有第三人就│ │ │建物所有權有爭議,須俟該異議之訴或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 │ │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 │ │八、本件詢問債權人、債務人及相關單位,未能查知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十、本公告倘有違誤疏漏之處,請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逕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玖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貳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