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109苗金職月字第14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9苗金職月字第148號(苗栗 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人字第14089號)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呂幸珣、張晉睿、羅淑美、張集展 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09年10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 台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09年10月2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 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map.tgos.tw/TGOSimpleViewr2/W 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書 背面記載事項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09年度苗金職字第148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14089號 財產所有人:呂幸珣、張晉睿、張集展、羅淑 │ │                                   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三義鄉 │雙草湖│ │74 │ │3158 │全部 │2,88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所有權人呂幸珣) │ ├─┼───┼────┬───┬───┬──────┬─┬─────┬──────┬────────┤ │2│苗栗縣│三義鄉 │雙草湖│ │74-5 │ │271 │全部 │80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所有權人張晉睿) │ ├─┼───┼────┬───┬───┬──────┬─┬─────┬──────┬────────┤ │3│苗栗縣│三義鄉 │雙草湖│ │74-6 │ │3159 │全部 │2,88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所有權人呂幸珣) │ ├─┼───┼────┬───┬───┬──────┬─┬─────┬──────┬────────┤ │4│苗栗縣│三義鄉 │雙草湖│ │74-7 │ │1024 │全部 │88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所有權人羅淑美) │ ├─┼───┼────┬───┬───┬──────┬─┬─────┬──────┬────────┤ │5│苗栗縣│三義鄉 │雙草湖│ │74-8 │ │1828 │全部 │1,60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所有權人羅淑美) │ ├─┼───┼────┬───┬───┬──────┬─┬─────┬──────┬────────┤ │6│苗栗縣│三義鄉 │雙草湖│ │74-9 │ │2239 │全部 │1,92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所有權人張晉睿)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31 │苗栗縣三義鄉雙│店鋪、│一層:840.12 │雨遮77.54 │ 全部 │2,680,000元 │ │ │ │草湖段74-6、74│鋼鐵造│合計:840.12 │ │ │ │ │ │ │-7、74-8、76-1│、加強│ │ │ │ │ │ │ │地號 │磚造 │ │ │ │ │ │ │ │--------------│ │ │ │ │ │ │ │ │雙湖村11鄰雙草│ │ │ │ │ │ │ │ │湖199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631建號係會測後暫編(所有權人張集展) │ ├─┼──┼───────┬───┬───────────┬─────┬────┬─────────┤ │2│633 │苗栗縣三義鄉雙│停車場│一層:749.56 │ │ 全部 │1,840,000元 │ │ │ │草湖段74-7、74│、鐵皮│合計:749.56 │ │ │ │ │ │ │-8、74-9地號 │ │ │ │ │ │ │ │ │--------------│ │ │ │ │ │ │ │ │雙湖村雙草湖19│ │ │ │ │ │ │ │ │9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633建號係會測後暫編(所有權人羅淑美) │ ├─┼──┼───────┬───┬───────────┬─────┬────┬─────────┤ │3│634 │苗栗縣三義鄉雙│住家、│一層:318.08 │雨遮6.95、│ 全部 │1,040,000元 │ │ │ │草湖段74-5、74│倉庫、│合計:318.08 │水泥廣場70│ │ │ │ │ │-9地號 │磚造、│ │.74 │ │ │ │ │ │--------------│鐵皮 │ │ │ │ │ │ │ │雙湖村雙草湖19│ │ │ │ │ │ │ │ │9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634建號係會測後暫編(所有權人張晉睿)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法院於108年7月31日查封時,地政人員稱74地號土地為道路及果園,種植柑橘;74─│ │ │5、74─9地號土地上均有三合院及鐵皮屋占用(均無門牌),其餘部分則為雜草及雜林;74─6│ │ │地號土地為道路及果園(種植柑橘),其上並有鐵皮屋頂水泥造建物之部分所占用(無門牌);74─7│ │ │及74─8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供停車場使用(無門牌),其餘部分則為雜林,上開六筆土地現為三義│ │ │土雞城所使用。 │ │ │二、法院於108年12月5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先指出需會測之未保存登記建物│ │ │所在位置,一棟鐵皮一層建物,一座三合院,一座停車用鐵皮建物(均無門牌);在場人張劉OO陳稱│ │ │鐵皮一層建物為債務人所有即自住使用,門牌共用雙草湖199號;三合院亦為債務人所有,現由其│ │ │居住使用,門牌亦為雙草湖199號;一層停車場鐵皮建物為債務人所有,供土雞城停車使用,另6│ │ │31建號建物一部分是餐廳營業使用,其中一間磚造房屋之部分是債務人一家人居住使用。 │ │ │三、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則不點交。 │ │ │四、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 │ │五、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 │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 │ │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 │ │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七、本件631、633、634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法│ │ │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 │又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爭議,須俟該異議之訴或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拍│ │ │定人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 │ │八、74、74─6、74─7、74─8、74─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 │ │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 │ │九、74─5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十、拍賣之74、74─6地號土地上茂谷柑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 │ │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 │ │十一、拍賣之634建號建物上兩座水塔之價值,本公司已列入建物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 │ │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 │ │十二、依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登載,建物部分佔用鄰地76─1地號土地,上開佔│ │ │用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 │ │十三、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塗銷,地上權拍定後亦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參拾萬肆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