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特 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109投金職火字第6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9投金職火字第67號(南投 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平字第5865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楊孟學、楊永韶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0年2月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0年2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map.tgos.tw/TGOSimpleViewr2/W 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書 背面記載事項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09年度投金職字第67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5865號 財產所有人:楊永韶、楊孟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魚池鄉 │長寮 │ │1-198 │ │4217 │全部 │2,304,000元 │ │ ├───┼────┴───┴───┴──────┴─┴─────┴──────┴────────┤ │ │備考 │楊孟學 │ ├─┼───┼────┬───┬───┬──────┬─┬─────┬──────┬────────┤ │2│南投縣│魚池鄉 │長寮 │ │1-199 │ │4188 │全部 │2,304,000元 │ │ ├───┼────┴───┴───┴──────┴─┴─────┴──────┴────────┤ │ │備考 │楊孟學 │ ├─┼───┼────┬───┬───┬──────┬─┬─────┬──────┬────────┤ │3│南投縣│魚池鄉 │長寮 │ │9 │ │2590 │全部 │5,376,000元 │ │ ├───┼────┴───┴───┴──────┴─┴─────┴──────┴────────┤ │ │備考 │楊永韶 │ ├─┼───┼────┬───┬───┬──────┬─┬─────┬──────┬────────┤ │4│南投縣│魚池鄉 │長寮 │ │9-1 │ │6920 │全部 │7,680,000元 │ │ ├───┼────┴───┴───┴──────┴─┴─────┴──────┴────────┤ │ │備考 │楊孟學 │ ├─┼───┼────┬───┬───┬──────┬─┬─────┬──────┬────────┤ │5│南投縣│魚池鄉 │長寮 │ │9-2 │ │436 │全部 │922,000元 │ │ ├───┼────┴───┴───┴──────┴─┴─────┴──────┴────────┤ │ │備考 │楊永韶 │ ├─┼───┼────┬───┬───┬──────┬─┬─────┬──────┬────────┤ │6│南投縣│魚池鄉 │長寮 │ │9-3 │ │1697 │全部 │1,844,000元 │ │ ├───┼────┴───┴───┴──────┴─┴─────┴──────┴────────┤ │ │備考 │楊孟學 │ ├─┼───┼────┬───┬───┬──────┬─┬─────┬──────┬────────┤ │7│南投縣│魚池鄉 │長寮 │ │9-5 │ │4002 │全部 │4,352,000元 │ │ ├───┼────┴───┴───┴──────┴─┴─────┴──────┴────────┤ │ │備考 │楊孟學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7 │南投縣魚池鄉長│農舍、│1層 :258.62 │ │ 全部 │2,304,000元 │ │ │ │寮段9地號 │鋼骨造│2層 : 55.36 │ │ │ │ │ │ │--------------│有牆、│合計:313.98 │ │ │ │ │ │ │長興巷48之12號│2層 │ │ │ │ │ │ ├──┼───────┴───┴───────────┴─────┴────┴─────────┤ │ │備考│楊永韶、農舍 │ ├─┼──┼───────┬───┬───────────┬─────┬────┬─────────┤ │2│67-1│南投縣魚池鄉長│涼棚、│ │樓梯面積:1│ 全部 │256,000元 │ │ │ │寮段9地號 │樓梯、│ │9.74平方公│ │ │ │ │ │--------------│鋼骨造│ │尺、涼棚面│ │ │ │ │ │長興巷48之12號│ │ │積:42.92平│ │ │ │ │ │ │ │ │方公尺 │ │ │ │ ├──┼───────┴───┴───────────┴─────┴────┴─────────┤ │ │備考│楊永韶、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1─198、1─199地號土地為空地、雜草,兩筆│ │ │土地相連;9─1地號土地上有溫室蔬菜栽培棚架;9─2、9─3、9─5地號土地現況為三地相│ │ │連,其上為空地雜草;9地號土地其上坐落67建號建物,部分空地,樹木數棵(龍柏、五葉松等),│ │ │此等經濟作物均為債務人所有,一併列入土地價值中鑑估並一併拍賣,其上67建號建物原做為民宿│ │ │使用,現已無營業,經檢視後67建號建物有增建,暫編為67─1建號建物。 │ │ │二、據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稱,本件9地號土地、67建號建物有出租予第三人使用中,租期自民國│ │ │106年5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4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0萬元,押金為20萬元;9│ │ │─1地號土地租期自民國105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1日止,共計4年,租期約滿│ │ │承租人應將土地恢復至可耕作程度返還出租人,每年租金為新臺幣12萬元,一次收足4年份租金。│ │ │前開租賃關係,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執行命令除去,於執行命令遭撤銷前,本件拍定│ │ │後依現況點交。 │ │ │三、據本件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之南投縣魚池鄉長興巷48之12號建物屋齡約7年,為兩層樓│ │ │建物,主要用途為農舍。 │ │ │四、1─198、1─19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 │ │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 │ │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 │ │五、拍賣之9、9─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9─1、9─3、9─5地號土地│ │ │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 │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 │ │文件。 │ │ │六、拍賣之67建號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投標應提出(一)稅捐│ │ │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二)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 │ │執照影本。(三)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另建築管理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 │ │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舍。 │ │ │七、本件拍賣9地號土地上龍柏、油杉樹、七里香、桂花樹等經濟作物之價值,本公司已列入土地價│ │ │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 │ │金。 │ │ │八、拍賣之67─1建號增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 │ │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九、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柒佰參拾肆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肆拾陸萬玖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