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109桃金拍六字第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9桃金拍六字第3號(桃園地 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梅字第105056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寶洋即陳鋒陽即陳金石、陳俊成、 李岳霖律師即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賴曉 諭即賴秀米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0年2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0年2月24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map.tgos.tw/TGOSimpleViewr2/W 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書 背面記載事項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9年度桃金拍字第3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105056號 財產所有人:李岳霖律師即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 │                                  司之破產管理人、陳寶洋即陳鋒陽│ │                                  、賴曉諭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大溪區 │瑞源 │ │1098 │ │3022.65 │全部 │27,440,000元 │ │ ├───┼────┴───┴───┴──────┴─┴─────┴──────┴────────┤ │ │備考 │陳寶洋即陳鋒陽 │ ├─┼───┼────┬───┬───┬──────┬─┬─────┬──────┬────────┤ │2│桃園市│大溪區 │瑞源 │ │1100 │ │283.38 │全部 │2,580,000元 │ │ ├───┼────┴───┴───┴──────┴─┴─────┴──────┴────────┤ │ │備考 │陳寶洋即陳鋒陽 │ ├─┼───┼────┬───┬───┬──────┬─┬─────┬──────┬────────┤ │3│桃園市│龍潭區 │雙連 │ │40 │ │1441.68 │全部 │13,960,000元 │ │ ├───┼────┴───┴───┴──────┴─┴─────┴──────┴────────┤ │ │備考 │賴曉諭 │ ├─┼───┼────┬───┬───┬──────┬─┬─────┬──────┬────────┤ │4│桃園市│龍潭區 │雙連 │ │42 │ │751.79 │全部 │6,830,000元 │ │ ├───┼────┴───┴───┴──────┴─┴─────┴──────┴────────┤ │ │備考 │陳寶洋即陳鋒陽 │ ├─┼───┼────┬───┬───┬──────┬─┬─────┬──────┬────────┤ │5│桃園市│龍潭區 │雙連 │ │53 │ │1442.34 │全部 │13,970,000元 │ │ ├───┼────┴───┴───┴──────┴─┴─────┴──────┴────────┤ │ │備考 │賴曉諭 │ ├─┼───┼────┬───┬───┬──────┬─┬─────┬──────┬────────┤ │6│桃園市│龍潭區 │雙連 │ │54 │ │375.83 │全部 │3,640,000元 │ │ ├───┼────┴───┴───┴──────┴─┴─────┴──────┴────────┤ │ │備考 │賴曉諭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1 │桃園市龍潭區雙│3層 │屋頂突出物:18.98 │ │ 全部 │210,000元 │ │ │ │連段53地號 │ │合 計:18.98 │ │ │ │ │ │ │--------------│ │ │ │ │ │ │ │ │桃園市龍潭區中│ │ │ │ │ │ │ │ │興路九龍段129 │ │ │ │ │ │ │ │ │巷135弄35號 │ │ │ │ │ │ │ ├──┼───────┴───┴───────────┴─────┴────┴─────────┤ │ │備考│係79建號增建部分,陳寶洋所有,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案建物總面積18.98平方公尺,全 │ │ │ │部坐落龍潭區雙連段53地號上,權屬非債務人所有。 │ ├─┼──┼───────┬───┬───────────┬─────┬────┬─────────┤ │2│142 │桃園市龍潭區雙│1層 │一層:1971.04 │ │ 全部 │8,480,000元 │ │ │ │連段53、40、41│ │合計:1971.04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龍潭區中│ │ │ │ │ │ │ │ │興路九龍段129 │ │ │ │ │ │ │ │ │巷135弄35號 │ │ │ │ │ │ │ ├──┼───────┴───┴───────────┴─────┴────┴─────────┤ │ │備考│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案建物總面積1971.04平方公尺,坐落龍潭 │ │ │ │區雙連段40、41、53地號上,權屬非債務人所有。 │ ├─┼──┼───────┬───┬───────────┬─────┬────┬─────────┤ │3│79 │桃園市龍潭區雙│3層樓 │一層 :131.72 │陽台31.82 │ 全部 │4,280,000元 │ │ │ │連段53地號 │房鋼筋│二層 :134.95 │ │ │ │ │ │ │--------------│混凝土│三層 : 88.62 │ │ │ │ │ │ │桃園市龍潭區中│造、農│屋頂突出物: 8.78 │ │ │ │ │ │ │興路九龍段129 │舍 │合 計:364.07 │ │ │ │ │ │ │巷135弄35號 │ │ │ │ │ │ │ ├──┼───────┴───┴───────────┴─────┴────┴─────────┤ │ │備考│陳寶洋即陳鋒陽 │ ├─┼──┼───────┬───┬───────────┬─────┬────┬─────────┤ │4│932 │桃園市大溪區瑞│ │一層:1575.59 │ │ 全部 │17,070,000元 │ │ │ │源段1095、1098│ │二層:1559.12 │ │ │ │ │ │ │、雙連段41地號│ │合計:3134.71 │ │ │ │ │ │ │--------------│ │ │ │ │ │ │ │ │桃園市龍潭區中│ │ │ │ │ │ │ │ │興路九龍段129 │ │ │ │ │ │ │ │ │巷135弄35號 │ │ │ │ │ │ │ ├──┼───────┴───┴───────────┴─────┴────┴─────────┤ │ │備考│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案建物總面積3134.71平方公尺,坐落大溪 │ │ │ │區瑞源段1095、1098地號及雙連段41地號上,權屬非債務人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假扣押查封時(民國108年7月31日、8月1日)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9建號│ │ │建物目前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辦公室,有增建無獨立出入口,42地號土地目前為空地、車棚│ │ │,40地號土地目前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廠房之基地,53地號土地部分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 │ │司廠房之基地,部分範圍為79建號建物之基地,其中79建號建物坐落53地號土地為無償占用,│ │ │54地號土地部分範圍為空地,部分範圍為守衛室,1098地號土地目前為雜林、空地及鐵皮屋,│ │ │而鐵皮屋部分係債務人陳寶洋無償將土地借予佑展公司建築使用,1100地號土地為雜林及路地,│ │ │其餘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廠房。另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陳寶洋所有之109│ │ │8、1100、42地號土地及債務人賴曉諭所有之40、53、54地號土地無償提供與債務人佑│ │ │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並提出無償借用切結書2紙在卷可稽。惟現在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 │明注意。另本件建物占用他人之41地號及1095地號土地之使用法律關係,拍定後自行解決,請│ │ │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二、本標932、142建號建物據債權人陳報有租地建物之情形,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 │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 │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 │ │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0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仟捌佰肆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玖佰陸拾玖萬貳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拍賣4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林業用地,其餘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內變更者為準。 │ │ │六、本件土地除42地號土地外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 │ │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 │ │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 │ │七、本件拍賣之79建號建物係農舍,依桃園市大溪區地政事務所109年1月31日函表示,依農│ │ │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辦理所有權移轉。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釋,農舍與其坐落用地辦理移轉時,承受│ │ │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故符合規定之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投標│ │ │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之全部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投標人自行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 │ │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請應買人注意。 │ │ │八、本件拍賣標的141、142、93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 │ │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 │ │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 │九、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 │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 │ │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 │ │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 │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十、刊登於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 │ │賣公告內容為準。 │ └────┴────────────────────────────────────────────┘ 標別:乙 ┌─────────────────────────────────────────────────┐ │109年度桃金拍字第3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105056號 財產所有人:陳俊成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龍潭區 │雙連 │ │51 │ │414.30 │全部 │12,540,000元 │ │ ├───┼────┴───┴───┴──────┴─┴─────┴──────┴────────┤ │ │備考 │陳俊成 │ ├─┼───┼────┬───┬───┬──────┬─┬─────┬──────┬────────┤ │2│桃園市│龍潭區 │雙連 │ │52 │ │376.13 │全部 │11,380,000元 │ │ ├───┼────┴───┴───┴──────┴─┴─────┴──────┴────────┤ │ │備考 │陳俊成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土地假扣押查封時(民國108年7月31日)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1地號土地目前為鐵皮│ │ │屋坐落,52地號土地為空地。另據債權人陳報稱,51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屋,據鄰地所有權人麥○│ │ │金小姐表示,為債務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等三人承租鄰地九座寮段20─2地號(重測後: │ │ │雙連段50地號)、20─18、20─19地號,並於上開土地興建鐵皮屋,並約定租賃屆期返還 │ │ │土地時,拋棄地上物之權利,即將鐵皮屋之所有權無償讓與出租人,現鐵皮屋之納稅義務人為出租人│ │ │。本件僅拍賣土地,而土地有建物占用,使用法律關係拍定後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 │ │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參佰玖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柒拾玖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 │ │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 │ │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 │ │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 │ │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 │ │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 │ │七、刊登於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 │ │賣公告內容為準。 │ └────┴────────────────────────────────────────────┘ 標別:丙 ┌─────────────────────────────────────────────────┐ │109年度桃金拍字第3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105056號 財產所有人:陳寶洋即陳鋒陽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龍潭區 │雙連 │ │38 │ │4693.04 │504分之96 │8,120,000元 │ │ ├───┼────┴───┴───┴──────┴─┴─────┴──────┴────────┤ │ │備考 │陳寶洋即陳鋒陽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土地假扣押查封時(民國109年1月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現為雜林及菜園,上│ │ │開地上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占有使用關係,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壹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肆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 │ │有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 │ │ │六、本件第三人如合乎民法第460條之1或土地法第107條所規定之承租人,並由該第三人提出│ │ │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 │ │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 │ │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 │ │七、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 │ │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 │ │八、本件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 │ │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 │,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 │ │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 │ │九、刊登於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 │ │賣公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