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特 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109投金職日字第14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9投金職日字第144號(南投 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孝字第26107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呂添富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0年5月1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0年5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map.tgos.tw/TGOSimpleViewr2/W 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書 背面記載事項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9年度投金職字第144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26107號 財產所有人:呂添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埔里鎮 │西塔山│ │8-3 │空│2673.00 │全部 │2,983,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呂添富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7 │南投縣埔里鎮西│農舍、│二層:164.48 │陽台:80.5│ 全部 │3,122,000元 │ │ │ │塔山段8-3地號 │鋼骨造│一層:164.48 │0 │ │ │ │ │ │--------------│、003 │三層:164.48 │ │ │ │ │ │ │中山路一段60號│層 │合計:493.44 │ │ │ │ │ ├──┼───────┴───┴───────────┴─────┴────┴─────────┤ │ │備考│呂添富 │ ├─┼──┼───────┬───┬───────────┬─────┬────┬─────────┤ │2│37-2│南投縣埔里鎮西│鋼筋混│二層:17.60 │ │ 全部 │251,000元 │ │ │ │塔山段8-3地號 │凝土造│三層:17.60 │ │ │ │ │ │ │--------------│、住家│一層:17.60 │ │ │ │ │ │ │中山路一段60號│用、00│合計:52.8 │ │ │ │ │ │ │ │3層 │ │ │ │ │ │ ├──┼───────┴───┴───────────┴─────┴────┴─────────┤ │ │備考│呂添富(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3│55 │南投縣埔里鎮西│住家用│一層: 69.68 │涼棚:18.7│ 全部 │239,000元 │ │ │ │塔山段8-3地號 │、鋼骨│二層: 34.84 │6 │ │ │ │ │ │--------------│造、鐵│合計:104.52 │ │ │ │ │ │ │空白 │架造、│ │ │ │ │ │ │ │ │002層 │ │ │ │ │ │ ├──┼───────┴───┴───────────┴─────┴────┴─────────┤ │ │備考│呂添富(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4│54 │南投縣埔里鎮西│住家用│一層:109.12 │ │ 全部 │58,000元 │ │ │ │塔山段8-3地號 │、水泥│合計:109.12 │ │ │ │ │ │ │--------------│板造、│ │ │ │ │ │ │ │中山路一段60號│木造、│ │ │ │ │ │ │ │ │鐵架造│ │ │ │ │ │ │ │ │、001 │ │ │ │ │ │ │ │ │層 │ │ │ │ │ │ ├──┼───────┴───┴───────────┴─────┴────┴─────────┤ │ │備考│呂添富(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 │ │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 │ │二、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四、據查封筆錄、前次拍賣公告記載:拍賣之8─3地號土地上除37建號建物(農舍),有增建(經 │ │ │測量後,編定為37─2、54、55建號建物);37、37─2建號建物為三棟合併之建物,各│ │ │棟均有獨立出入口,內部均未相連,天井部分有增建;54、55建號建物為鐵皮屋,有涼棚;另有│ │ │一棟鐵皮屋則部分坐落8─3地號土地,部分坐落8─5地號土地上;8─3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 │ │作為私設道路使用,部分為雜木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拍賣之土地及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 │ │屬自行占有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本件37、37─2、54、55建號建物依實際所在位置點│ │ │交,8─3地號土地除非屬本標別拍賣之鐵皮屋占用之土地不點交外,其餘按現況點交。 │ │ │五、據前次拍賣公告:據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108年2月27日埔地二字第108000158│ │ │5號函稱37建號並未滅失,其座落位置與95年建物第一次測量位置圖不符。債務人之子呂先生則│ │ │表示37建號是921地震前所蓋,921地震後才辦理保存登記,從蓋好到現在,都在現況之位置│ │ │,95年的保存登記資料,為何坐落位置與現況位置不同,可能是登記發生錯誤。債權人代理人則表│ │ │示:請求法院依不動產現況為拍賣程序。是相關37建號坐落位置與95年建物第一次測量位置圖不│ │ │符一節,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 │ │六、8─3地號土地上非本標拍買之鐵皮屋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七、本標別所拍賣之8─3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 │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 │ │文件。 │ │ │八、拍賣之37建號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投標應提出(一)稅捐│ │ │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二)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 │ │執照影本。(三)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另建築管理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 │ │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舍。 │ │ │九、拍賣之37─2、54、55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 │ │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十、本件分1、2、3標拍賣,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 │ │、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 │ │上所拍得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 │ │賣程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陸拾伍萬參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參拾參萬壹仟元。 │ └────┴────────────────────────────────────────────┘ 標別:2 ┌─────────────────────────────────────────────────┐ │109年度投金職字第144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26107號 財產所有人:呂添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埔里鎮 │西塔山│ │8-5 │空│429.00 │全部 │1,226,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呂添富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3 │南投縣埔里鎮西│住家用│一層:45.64 │涼棚:92.3│ 全部 │152,000元 │ │ │ │塔山段8-3、8-5│、鐵架│合計:45.64 │4 │ │ │ │ │ │地號 │造、鋼│ │ │ │ │ │ │ │--------------│骨造、│ │ │ │ │ │ │ │空白 │001層 │ │ │ │ │ │ ├──┼───────┴───┴───────────┴─────┴────┴─────────┤ │ │備考│呂添富(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 │ │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 │ │二、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四、據查封筆錄、鑑定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8─5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木林,部分其上有鐵皮屋( │ │ │經編定為53建號建物),53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鄰地8─3地號土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拍 │ │ │賣之土地及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占有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本件拍定後8─5地號依│ │ │現況點交,53建號建物點交。 │ │ │五、53建號建物占用8─3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六、拍賣之53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 │ │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七、本件分1、2、3標拍賣,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 │ │、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 │ │上所拍得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 │ │賣程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元。 │ └────┴────────────────────────────────────────────┘ 標別:3 ┌─────────────────────────────────────────────────┐ │109年度投金職字第144號 法院案號:108年度司執字第26107號 財產所有人:呂添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埔里鎮 │西塔山│ │9-1 │空│455.00 │全部 │509,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呂添富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一、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二、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三、據查封筆錄、估價報告記載:拍賣之9─1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種植短期作物。據債權│ │ │人代理人稱,本件拍賣之土地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占有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本件拍定後│ │ │依現況點交。 │ │ │四、拍賣之土地於查封時由債務人種植之短期作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債務人應於拍定後待收成時│ │ │自行將地上作物收取或遷移,否則法院一併點交拍定人,不另命補償。 │ │ │五、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業團體 │ │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 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 │ │六、本件分1、2、3標拍賣,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 │ │、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 │ │上所拍得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 │ │賣程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投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萬玖仟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