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發文字號:110中金職火字第15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0中金職火字第157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三字第139241號)拍賣抵押 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楊真珠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0年9月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0年9月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0年度中金職字第157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139241號 財產所有人:楊真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南區 │下橋子│ │272 │ │9354.00 │20000分之41 │4,056,000元 │ │ │ │ │頭 │ │ │ │ │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9612│臺中市南區下橋│集合住│八層:74.78 │陽台14.31 │ 全部 │1,024,000元 │ │ │ │子頭段272地號 │宅、鋼│合計:74.78 │平方公尺 │ │ │ │ │ │--------------│筋混凝│ │ │ │ │ │ │ │南和一街16巷16│土造十│ │ │ │ │ │ │ │號8樓之2 │二層樓│ │ │ │ │ │ │ │ │房第八│ │ │ │ │ │ │ │ │層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9758面積12957.61平方公尺持分20000分之49。 │ ├─┼──┼───────┬───┬───────────┬─────┬────┬─────────┤ │2│9349│臺中市南區下橋│管理室│地下一層:1016.24 │ │346分之1│72,000元 │ │ │ │子頭段272地號 │、停車│合 計:1016.24 │ │ │ │ │ │ │--------------│空間鋼│ │ │ │ │ │ │ │南和一街12號地│筋混凝│ │ │ │ │ │ │ │下一層 │土造十│ │ │ │ │ │ │ │ │二層樓│ │ │ │ │ │ │ │ │房地下│ │ │ │ │ │ │ │ │一層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9759面積1898.13平方公尺持分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查封時,經第三人李○○在場表示係由債務人出租予其占有使用,租賃期間自│ │ │民國108 年7 月25 日起至 110年 7月 24日止,月租13,000元,押金26,00│ │ │0元,惟上開租賃契約屆期後,債務人不得再續予出租該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故│ │ │如於110年7月24日前拍定,不點交;如於110年7月24日後拍定,則點交。 │ │ │二、本件標的物據第三人表示有一機械車位編號為61號,惟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 │ │註記僅供參考,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份拍定後不進行點交,│ │ │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壹拾伍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零參萬壹仟元。 │ │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六、刊載於法院〈司法院〉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七、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 │ │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 │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 │ │八、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 │ │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 │ │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 │ │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 │ │斟酌注意。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