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110士金職九字第76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0年8月17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謝立茂即謝和景所有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0士金職九字第76號(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 度司執智字第5722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謝立茂即謝和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 ,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 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 ,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 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 ,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 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 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0年度士金職字第76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57221號 財產所有人:謝立茂即謝和景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內湖區 │康寧 │二 │419 │ │513 │60分之1 │45,000元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2│臺北市│內湖區 │康寧 │二 │417 │ │157.67 │5分之1 │90,000元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3│臺北市│內湖區 │康寧 │二 │384-2 │ │1293.67 │5分之1 │672,000元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09年10月26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384–2地號土地,位於碧山路碧霞│ │ │宮後方雜木林;417地號土地,位於碧山路邊坡崁,上有樹木及雜草;419地號土地,上有門牌│ │ │碧山路25號建物坐落,前述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均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據4│ │ │19地號土地登記謄本顯示,其上有兩棟登記建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萬柒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 │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元。 │ │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五、本件419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座落,建物所有人,如符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 │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且建物所有人得優先於土地共有人承買。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 │ │,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六、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