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110雄金職申字第16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0雄金職申字第163號(高雄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文字第17970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王歐採霞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0年9月2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0年9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0年度雄金職字第163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7970號 財產所有人:王歐採霞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鳳山區 │中崙 │ │18 │ │57997.95 │100000分之68│2,850,000元 │ │ ├───┼────┴───┴───┴──────┴─┴─────┴──────┴────────┤ │ │備考 │ │ ├─┼───┼────┬───┬───┬──────┬─┬─────┬──────┬────────┤ │2│高雄市│鳳山區 │中崙 │ │18 │ │57997.95 │100000000分 │5,000元 │ │ │ │ │ │ │ │ │ │之139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945│高雄市鳳山區中│7層樓 │7樓層:82.59 │陽台8.95 │ 全部 │1,350,000元 │ │ │ │崙段18地號 │鋼筋混│合 計:82.59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鳳山區中│之第7 │ │ │ │ │ │ │ │崙二路577巷9號│層 │ │ │ │ │ │ │ │7樓 │ │ │ │ │ │ │ ├──┼───────┴───┴───────────┴─────┴────┴─────────┤ │ │備考│ │ ├─┼──┼───────┬───┬───────────┬─────┬────┬─────────┤ │2│4122│高雄市鳳山區中│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100000分│450,000元 │ │ │ │崙段18地號 │ │   43668.08 │ │ 之68 │ │ │ │ │--------------│ │合計:43668.08 │ │ │ │ │ │ │同上建物門牌共│ │ │ │ │ │ │ │ │有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3│3089│高雄市鳳山區中│7層樓 │1樓層:82.59 │平台8.95 │100000分│1,000元 │ │ │ │崙段18地號 │鋼筋混│合 計:82.59 │ │ 之68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鳳山區中│之第1 │ │ │ │ │ │ │ │崙二路577巷8號│層 │ │ │ │ │ │ ├──┼───────┴───┴───────────┴─────┴────┴─────────┤ │ │備考│ │ ├─┼──┼───────┬───┬───────────┬─────┬────┬─────────┤ │4│4122│高雄市鳳山區中│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100000分│1,000元 │ │ │ │崙段18地號 │ │   43668.08 │ │ 之70 │ │ │ │ │--------------│ │合計:43668.08 │ │ │ │ │ │ │高雄市鳳山區中│ │ │ │ │ │ │ │ │崙二路577巷8號│ │ │ │ │ │ │ │ │之共有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5│3116│高雄市鳳山區中│7層樓 │1樓層:83.31 │平台8.95 │100000分│1,000元 │ │ │ │崙段18地號 │鋼筋混│合 計:83.31 │ │ 之68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鳳山區中│之第1 │ │ │ │ │ │ │ │崙二路577巷2號│層 │ │ │ │ │ │ ├──┼───────┴───┴───────────┴─────┴────┴─────────┤ │ │備考│ │ ├─┼──┼───────┬───┬───────────┬─────┬────┬─────────┤ │6│4122│高雄市鳳山區中│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100000分│1,000元 │ │ │ │崙段18地號 │ │   43668.08 │ │ 之68 │ │ │ │ │--------------│ │合計:43668.08 │ │ │ │ │ │ │高雄市鳳山區中│ │ │ │ │ │ │ │ │崙二路577巷2號│ │ │ │ │ │ │ │ │之共有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7│3117│高雄市鳳山區中│7層樓 │1樓層:82.59 │平台8.95 │100000分│1,000元 │ │ │ │崙段18地號 │鋼筋混│合 計:82.59 │ │ 之68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鳳山區中│之第1 │ │ │ │ │ │ │ │崙二路577巷6號│層 │ │ │ │ │ │ ├──┼───────┴───┴───────────┴─────┴────┴─────────┤ │ │備考│ │ ├─┼──┼───────┬───┬───────────┬─────┬────┬─────────┤ │8│4122│高雄市鳳山區中│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100000分│1,000元 │ │ │ │崙段18地號 │ │   43668.08 │ │ 之68 │ │ │ │ │--------------│ │合計:43668.08 │ │ │ │ │ │ │高雄市鳳山區中│ │ │ │ │ │ │ │ │崙二路577巷6號│ │ │ │ │ │ │ │ │之共有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執行法院民國110年4月22日現場執行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編號1建物現由其與女兒自行居住│ │ │使用,建物無漏水、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情事;地政人員在場表示編號1建物│ │ │無增建;另管理員稱編號3建物為倉庫、編號5建物為辦公室、編號7建物為會議室,均由管委會管│ │ │理使用;執行人員現場目視發現編號5建物外觀為中崙社區第三棟管理會服務處,編號3、7建物則│ │ │以鐵捲門關閉。又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物所在區域內主要聯外道路為15米中崙二路,區域交│ │ │通運輸條件普通。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0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陸拾陸萬壹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參萬參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編號1土地及編號1、2建物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其餘標的無抵押權設定。│ │ │五、本件編號1建物因於本院查封時,係由債務人占用,故拍定後點交;其餘拍賣標的因係拍賣應有│ │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六、依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編號2土地及編號3、5、7建物應隨同編號1建物移轉或設定負擔,│ │ │請投標人注意。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及積欠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情形。 │ │ │十、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 │ │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十二、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