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發文字號:110士金職九字第16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0士金職九字第166號(士林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雙字第16194號)給付墊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學宇股份有限公司即漢陽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0年10月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0年10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0年度士金職字第166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6194號 財產所有人:學宇股份有限公司即漢陽建設股 │ │                                   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南港區 │新光 │三 │56 │ │1618 │10000分之75 │4,628,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北市│南港區 │新光 │三 │56-1 │ │4 │10000分之75 │13,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95│臺北市南港區新│鋼筋混│地下一層:26.27 │ │ 全部 │1,470,000元 │ │ │ │光段三小段56地│凝土造│合 計:26.27 │ │ │ │ │ │ │號 │6層樓 │ │ │ │ │ │ │ │--------------│房 │ │ │ │ │ │ │ │臺北市南港區成│ │ │ │ │ │ │ │ │福路168號地下 │ │ │ │ │ │ │ │ │一層之4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589、1590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159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56–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10年4月19日現場履勘時,發現建物坐落東方爵士社區內;另據地政人員指出56–│ │ │1地號土地係位於南港區成福路176號前,現為人行道,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債權人陳報建物無│ │ │人居住或占有。 │ │ │(三)前案於104年4月4日現場調查時,發現建物因地震受損有局部漏水。 │ │ │(四)依鑑定報告之記載:建物為套房使用,但法定登記用途為一般零售業,且經詢問管理員表示債務│ │ │人並無車位使用。 │ │ │(五)依前案中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4年4月27日函覆之記載,因56–1地號土地分割自8│ │ │4使字第0294號使用執照(82建字第028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該部分仍為原使用執照│ │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另該筆土地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重新申請建築時,不得作為建築基│ │ │地使用。 │ │ │(六)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至庚標共七標分別拍賣:甲至己標各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庚標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壹拾壹萬壹仟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元。 │ │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標別:乙 ┌─────────────────────────────────────────────────┐ │110年度士金職字第166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6194號 財產所有人:學宇股份有限公司即漢陽建設股 │ │                                   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南港區 │新光 │三 │56-1 │ │4 │10000分之75 │13,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北市│南港區 │新光 │三 │56 │ │1618 │10000分之75 │4,628,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96│臺北市南港區新│鋼筋混│地下一層:26.27 │ │ 全部 │1,470,000元 │ │ │ │光段三小段56地│凝土造│合 計:26.27 │ │ │ │ │ │ │號 │6層樓 │ │ │ │ │ │ │ │--------------│房 │ │ │ │ │ │ │ │臺北市南港區成│ │ │ │ │ │ │ │ │福路168號地下 │ │ │ │ │ │ │ │ │一層之5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589、1590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159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56–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10年4月19日現場履勘時,發現建物坐落東方爵士社區內,屋內擺放雜物,天花板剝│ │ │落,門未鎖;另據地政人員指出56–1地號土地係位於南港區成福路176號前,現為人行道,使│ │ │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債權人陳報建物無人居住或占有。 │ │ │(三)前案於104年4月4日現場調查時,發現建物因地震受損有局部漏水。 │ │ │(四)依鑑定報告之記載:建物為套房使用,但法定登記用途為一般零售業,且經詢問管理員表示債務│ │ │人並無車位使用。 │ │ │(五)依前案中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4年4月27日函覆之記載,因56–1地號土地分割自8│ │ │4使字第0294號使用執照(82建字第028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該部分仍為原使用執照│ │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另該筆土地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重新申請建築時,不得作為建築基│ │ │地使用。 │ │ │(六)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至庚標共七標分別拍賣:甲至己標各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庚標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壹拾壹萬壹仟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元。 │ │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標別:丙 ┌─────────────────────────────────────────────────┐ │110年度士金職字第166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6194號 財產所有人:學宇股份有限公司即漢陽建設股 │ │                                   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南港區 │新光 │三 │56-1 │ │4 │10000分之88 │15,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北市│南港區 │新光 │三 │56 │ │1618 │10000分之88 │5,43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602│臺北市南港區新│鋼筋混│地下一層:30.77 │ │ 全部 │4,330,000元 │ │ │ │光段三小段56地│凝土造│合 計:30.77 │ │ │ │ │ │ │號 │6層樓 │ │ │ │ │ │ │ │--------------│房 │ │ │ │ │ │ │ │臺北市南港區成│ │ │ │ │ │ │ │ │福路168號地下 │ │ │ │ │ │ │ │ │一層之11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589、1590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160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56–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10年4月19日現場履勘時,發現建物坐落東方爵士社區內;另據地政人員指出56–│ │ │1地號土地係位於南港區成福路176號前,現為人行道。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債務人陳報建物無│ │ │人居住使用。債權人陳報建物門把損壞,無法開啟。 │ │ │(三)前案於104年4月4日現場調查時,發現建物因地震受損有局部漏水。 │ │ │(四)依鑑定報告之記載:建物為套房使用,但法定登記用途為一般零售業,且經詢問管理員表示債務│ │ │人並無車位使用。 │ │ │(五)依前案中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4年4月27日函覆之記載,因56–1地號土地分割自8│ │ │4使字第0294號使用執照(82建字第028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該部分仍為原使用執照│ │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另該筆土地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重新申請建築時,不得作為建築基│ │ │地使用。 │ │ │(六)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至庚標共七標分別拍賣:甲至己標各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庚標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柒拾柒萬伍仟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元。 │ │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標別:丁 ┌─────────────────────────────────────────────────┐ │110年度士金職字第166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6194號 財產所有人:學宇股份有限公司即漢陽建設股 │ │                                   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南港區 │新光 │三 │56-1 │ │4 │10000分之60 │10,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北市│南港區 │新光 │三 │56 │ │1618 │10000分之60 │3,703,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605│臺北市南港區新│鋼筋混│地下一層:21.01 │ │ 全部 │1,170,000元 │ │ │ │光段三小段56地│凝土造│合 計:21.01 │ │ │ │ │ │ │號 │6層樓 │ │ │ │ │ │ │ │--------------│房 │ │ │ │ │ │ │ │臺北市南港區成│ │ │ │ │ │ │ │ │福路168號地下 │ │ │ │ │ │ │ │ │一層之14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589、1590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160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56–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10年4月19日現場履勘時,發現建物坐落東方爵士社區內;另據地政人員指出56–│ │ │1地號土地係位於南港區成福路176號前,現為人行道,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債權人陳報建物無│ │ │人居住或占有。 │ │ │(三)前案於104年4月4日現場調查時,發現建物因地震受損有局部漏水。 │ │ │(四)依鑑定報告之記載:建物為套房使用,但法定登記用途為一般零售業,且經詢問管理員表示債務│ │ │人並無車位使用。 │ │ │(五)依前案中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4年4月27日函覆之記載,因56–1地號土地分割自8│ │ │4使字第0294號使用執照(82建字第028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該部分仍為原使用執照│ │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另該筆土地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重新申請建築時,不得作為建築基│ │ │地使用。 │ │ │(六)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至庚標共七標分別拍賣:甲至己標各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庚標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捌拾捌萬參仟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捌萬元。 │ │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標別:戊 ┌─────────────────────────────────────────────────┐ │110年度士金職字第166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6194號 財產所有人:學宇股份有限公司即漢陽建設股 │ │                                   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南港區 │新光 │三 │56-1 │ │4 │10000分之65 │11,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北市│南港區 │新光 │三 │56 │ │1618 │10000分之65 │4,011,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606│臺北市南港區新│鋼筋混│地下一層:22.93 │ │ 全部 │1,280,000元 │ │ │ │光段三小段56地│凝土造│合 計:22.93 │ │ │ │ │ │ │號 │6層樓 │ │ │ │ │ │ │ │--------------│房 │ │ │ │ │ │ │ │臺北市南港區成│ │ │ │ │ │ │ │ │福路168號地下 │ │ │ │ │ │ │ │ │一層之15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589、1590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160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56–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10年4月19日現場履勘時,發現建物坐落東方爵士社區內,建物門已損壞;另據地政│ │ │人員指出56–1地號土地係位於南港區成福路176號前,現為人行道,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債│ │ │權人陳報建物無人居住或占有。 │ │ │(三)前案於104年4月4日現場調查時,發現建物因地震受損有局部漏水。 │ │ │(四)依鑑定報告之記載:建物為套房使用,但法定登記用途為一般零售業,建物大門毀損,室內牆面│ │ │及地板毀損嚴重,屋況極差,另經詢問管理員表示債務人並無車位使用。 │ │ │(五)依前案中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4年4月27日函覆之記載,因56–1地號土地分割自8│ │ │4使字第0294號使用執照(82建字第028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該部分仍為原使用執照│ │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另該筆土地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重新申請建築時,不得作為建築基│ │ │地使用。 │ │ │(六)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至庚標共七標分別拍賣:甲至己標各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庚標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參拾萬貳仟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零柒萬元。 │ │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標別:己 ┌─────────────────────────────────────────────────┐ │110年度士金職字第166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6194號 財產所有人:學宇股份有限公司即漢陽建設股 │ │                                   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南港區 │新光 │三 │56-1 │ │4 │10000分之58 │10,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北市│南港區 │新光 │三 │56 │ │1618 │10000分之58 │3,579,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607│臺北市南港區新│鋼筋混│地下一層:20.50 │ │ 全部 │1,150,000元 │ │ │ │光段三小段56地│凝土造│合 計:20.5 │ │ │ │ │ │ │號 │6層樓 │ │ │ │ │ │ │ │--------------│房 │ │ │ │ │ │ │ │臺北市南港區成│ │ │ │ │ │ │ │ │福路168號地下 │ │ │ │ │ │ │ │ │一層之16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589、1590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160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56–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10年4月19日現場履勘時,發現建物坐落東方爵士社區內;另據地政人員指出56–│ │ │1地號土地係位於南港區成福路176號前,現為人行道,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債權人陳報建物無│ │ │人居住使用。 │ │ │(三)前案於104年4月4日現場調查時,發現建物因地震受損有局部漏水。 │ │ │(四)依鑑定報告之記載:建物為套房使用,但法定登記用途為一般零售業,且經詢問管理員表示債務│ │ │人並無車位使用。 │ │ │(五)依前案中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4年4月27日函覆之記載,因56–1地號土地分割自8│ │ │4使字第0294號使用執照(82建字第028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該部分仍為原使用執照│ │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另該筆土地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重新申請建築時,不得作為建築基│ │ │地使用。 │ │ │(六)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至庚標共七標分別拍賣:甲至己標各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庚標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柒拾參萬玖仟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伍萬元。 │ │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標別:庚 ┌─────────────────────────────────────────────────┐ │110年度士金職字第166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6194號 財產所有人:學宇股份有限公司即漢陽建設股 │ │                                   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南港區 │中南 │五 │611-1 │ │54 │10000分之922│7,240,000元 │ │ │ │ │ │ │ │ │ │6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庚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10年4月19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11–1地號土地係位於研究院路2段│ │ │182巷79弄17號房屋前方之空地,現為機車停放,並有花圃花盆擺放,上開17號房屋左方房│ │ │屋雨遮可能有占用土地,惟實際情形仍需鑑界確認等語。上開機車、花圃花盆、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 │ │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0年5月12日函稱:611–1地號土地於73使字第1507│ │ │號使用執照(72建字第0832號建造執照)圖說標註為「私設道路」,未計入法定空地,惟仍屬執│ │ │照核准要件之一。請應買人留意。 │ │ │(四)611–1地號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 ├────┼────────────────────────────────────────────┤ │備  註│一、本件不動產分甲至庚標共七標分別拍賣:甲至己標各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庚標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貳拾肆萬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元。 │ │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 │ │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五、無抵押權登記。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