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110雲金職雨字第12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0雲金職雨字第121號(雲林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甲字第12160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蘇水發、蘇明祥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0年10月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0年10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0年度雲金職字第121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2160號 財產所有人:蘇水發、蘇明祥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口湖鄉 │新湖 │ │746 │ │517 │全部 │2,704,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所有權人蘇明祥、重測前:口湖段167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84 │雲林縣口湖鄉新│住家用│一層:115.2 │ │ 全部 │484,000元 │ │ │ │湖段746地號 │、二層│二層:115.2 │ │ │ │ │ │ │--------------│加強磚│合計:230.4 │ │ │ │ │ │ │雲林縣口湖鄉中│造 │ │ │ │ │ │ │ │正路一段196號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蘇水發 │ ├─┼──┼───────┬───┬───────────┬─────┬────┬─────────┤ │2│636 │雲林縣口湖鄉新│住工用│一層:139.36 │涼棚(鐵架 │ 全部 │254,000元 │ │ │ │湖段746、747地│、鐵架│三層: 35.70 │石綿瓦頂)4│ │ │ │ │ │號 │石綿瓦│合計:175.06 │4.22、陽台│ │ │ │ │ │--------------│頂、加│ │(加強磚造)│ │ │ │ │ │雲林縣口湖鄉中│強磚造│ │22.27 │ │ │ │ │ │正路一段196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增建)、所有權人蘇水發、本建物總面積為241.55平方公尺,其中虛線部 │ │ │ │份面積為19.1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詳如使用情形欄所載 │ ├────┼────────────────────────────────────────────┤ │使用情形│一、依地政人員指界及前案拍賣公告記載,本件拍買土地為裡地,除坐落拍賣建物外,另有未在本次│ │ │拍賣範圍內之磚瓦屋頂平房坐落;拍賣建物一樓為債務人自家經營塑膠工廠,二樓似無人居住使用,│ │ │三樓則為神明廳,增建部分為1樓前側及涼棚、2樓前後陽台及三樓整層,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 │ │之不動產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且未據債務人向法院主張拍賣建物有出租出借之│ │ │情事,故拍定後物得點交,其餘則不點交。又測量當時在場之債務人家屬稱拍賣建物除有嚴重壁癌、│ │ │漏水外,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 │ │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 │ │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 │ │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 │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 │ │二、拍賣建物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 │ │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 │定。 │ │ │三、拍賣建物增建部分占用鄰地747地號土地,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鄰地所有人請求拆除之危險。│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肆拾肆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拾捌萬玖仟元。 │ │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