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不動 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110雲金職雨字第121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0年10月13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蘇水發、蘇明祥所有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0雲金職雨字第121號(雲林地方法院案號: 110年度司執甲字第1216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蘇水發、蘇明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 ,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 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 ,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 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 ,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 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 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0年度雲金職字第121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2160號 財產所有人:蘇水發、蘇明祥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口湖鄉 │新湖 │ │746 │ │517 │全部 │2,704,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所有權人蘇明祥、重測前:口湖段167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84 │雲林縣口湖鄉新│住家用│一層:115.2 │ │ 全部 │484,000元 │ │ │ │湖段746地號 │、二層│二層:115.2 │ │ │ │ │ │ │--------------│加強磚│合計:230.4 │ │ │ │ │ │ │雲林縣口湖鄉中│造 │ │ │ │ │ │ │ │正路一段196號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蘇水發 │ ├─┼──┼───────┬───┬───────────┬─────┬────┬─────────┤ │2│636 │雲林縣口湖鄉新│住工用│一層:139.36 │涼棚(鐵架 │ 全部 │254,000元 │ │ │ │湖段746、747地│、鐵架│三層: 35.70 │石綿瓦頂)4│ │ │ │ │ │號 │石綿瓦│合計:175.06 │4.22、陽台│ │ │ │ │ │--------------│頂、加│ │(加強磚造)│ │ │ │ │ │雲林縣口湖鄉中│強磚造│ │22.27 │ │ │ │ │ │正路一段196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增建)、所有權人蘇水發、本建物總面積為241.55平方公尺,其中虛線部 │ │ │ │份面積為19.1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詳如使用情形欄所載 │ ├────┼────────────────────────────────────────────┤ │使用情形│一、依地政人員指界及前案拍賣公告記載,本件拍買土地為裡地,除坐落拍賣建物外,另有未在本次│ │ │拍賣範圍內之磚瓦屋頂平房坐落;拍賣建物一樓為債務人自家經營塑膠工廠,二樓似無人居住使用,│ │ │三樓則為神明廳,增建部分為1樓前側及涼棚、2樓前後陽台及三樓整層,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 │ │之不動產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且未據債務人向法院主張拍賣建物有出租出借之│ │ │情事,故拍定後物得點交,其餘則不點交。又測量當時在場之債務人家屬稱拍賣建物除有嚴重壁癌、│ │ │漏水外,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 │ │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 │ │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 │ │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 │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 │ │二、拍賣建物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 │ │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 │定。 │ │ │三、拍賣建物增建部分占用鄰地747地號土地,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鄰地所有人請求拆除之危險。│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肆拾肆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拾捌萬玖仟元。 │ │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