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110雲金職同字第14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0雲金職同字第142號(雲林 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子字第36010號)給付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廖凱英、廖永巧狾酗ㄟ妦ㄕ傢魒げ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0年11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 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0年度雲金職字第142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36010號 財產所有人:廖凱英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斗南鎮 │義德 │ │634-2 │ │86.45 │全部 │1,831,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所有權人:廖凱英。 │ ├─┼───┼────┬───┬───┬──────┬─┬─────┬──────┬────────┤ │2│雲林縣│斗南鎮 │義德 │ │634-14 │ │1118.81 │66分之1 │334,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所有權人:廖凱英。 │ ├─┼───┼────┬───┬───┬──────┬─┬─────┬──────┬────────┤ │3│雲林縣│斗南鎮 │義德 │ │634-42 │ │22.86 │66分之1 │7,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所有權人:廖凱英。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06 │雲林縣斗南鎮義│住家用│一層 : 53.00 │陽台12.00 │ 全部 │1,930,000元 │ │ │ │德段634-2地號 │鋼筋混│三層 : 53.00 │、平台6.00│ │ │ │ │ │--------------│凝土造│電梯樓梯間: 10.60 │ │ │ │ │ │ │雲林縣斗南鎮將│3層 │二層 : 53.00 │ │ │ │ │ │ │軍路17之7巷1弄│ │合 計:169.6 │ │ │ │ │ │ │3號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廖凱英。 │ ├─┼──┼───────┬───┬───────────┬─────┬────┬─────────┤ │2│206-│雲林縣斗南鎮義│磚造住│第一層:29.00 │雨遮2.00、│ 全部 │575,000元 │ │ │1 │德段634、634-2│宅 │第二層: 9.00 │鐵窗4.00 │ │ │ │ │ │、634-69地號 │ │第四層:42.40 │ │ │ │ │ │ │--------------│ │合 計:80.4 │ │ │ │ │ │ │雲林縣斗南鎮將│ │ │ │ │ │ │ │ │軍路17─7巷1弄│ │ │ │ │ │ │ │ │3號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廖凱英。建號206號之增建。本建物總面積為86.4平方公尺,其中1.25平方公尺逾越使用 │ │ │ │同段634、634-69地號土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634─14、634─42地號土地現況為既成巷道,634─2地│ │ │號土地上坐落206建號建物,建物三層樓均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206─1建號),現況部分│ │ │壁癌、天花板剝落,頂樓有水塔,一樓車庫、客廳及頂樓均與鄰棟(門牌號碼5號)相通,據鄰居稱│ │ │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及建物均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情事,惟投標人│ │ │應自行到現場附近訪查情形。本件拍定後除634─14、634─42地號土地不點交外,如債權│ │ │人代理人所稱屬實,且無其他不得點交之情事,則依現況點交。 │ │ │二、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三、建物增建部分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受拆除之風│ │ │險,請投標人注意。 │ │ │四、拍賣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如:漏水、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非自然死 │ │ │亡情事),請投標人注意,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 │ │ │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 │ │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 │ │定。 │ │ │五、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陸拾柒萬柒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參萬陸仟元。 │ └────┴────────────────────────────────────────────┘ 標別:2 ┌─────────────────────────────────────────────────┐ │110年度雲金職字第142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36010號 財產所有人:廖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斗六市 │溝子埧│瓦厝子│618-1 │ │1287.00 │5148分之292 │111,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調109執全78號卷。所有權人:廖永央C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618─1地號土地目前休耕中。據│ │ │債權人代理人稱:共有人間無分管契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拍賣之618─1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耕地;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 │ │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 │ │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 │ │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公司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 │ │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 │ │三、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中之一人得標拍定,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倘由非共│ │ │有人得標拍定,而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以各共有人權利比例計算或抽籤定之。 │ │ │四、他項權利:無。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參仟元。 │ └────┴────────────────────────────────────────────┘ 標別:3 ┌─────────────────────────────────────────────────┐ │110年度雲金職字第142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36010號 財產所有人:廖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斗六市 │石牛溪│ │1306 │ │783.75 │360分之10 │132,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重測前:溝子埧段瓦厝子小段170-2地號。調109執全78號卷。所有權人│ │ │ │:廖永央C │ ├─┼───┼────┬───┬───┬──────┬─┬─────┬──────┬────────┤ │2│雲林縣│斗六市 │石牛溪│ │1307 │ │328.26 │360分之10 │17,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重測前:溝子埧段瓦厝子小段170-1地號。調109執全78號卷。所有權人:廖│ │ │ │永央C │ ├─┼───┼────┬───┬───┬──────┬─┬─────┬──────┬────────┤ │3│雲林縣│斗六市 │石牛溪│ │1308 │ │6190.97 │450000分之52│435,000元 │ │ │ │ │ │ │ │ │ │19 │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重測前:溝子埧段瓦厝子小段170地號。調109執全78號卷。所有權人:│ │ │ │廖永央C │ ├─┼───┼────┬───┬───┬──────┬─┬─────┬──────┬────────┤ │4│雲林縣│斗六市 │石牛溪│ │1338 │ │36.27 │8分之1 │7,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溝子埧段瓦厝子小段182-14地號。調109執全78號卷。所有權人: │ │ │ │廖永央C │ ├─┼───┼────┬───┬───┬──────┬─┬─────┬──────┬────────┤ │5│雲林縣│斗六市 │石牛溪│ │1339 │ │584.00 │8分之1 │45,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重測前:溝子埧段瓦厝子小段182-15地號。調109執全78號卷。所有權人: │ │ │ │廖永央C │ ├─┼───┼────┬───┬───┬──────┬─┬─────┬──────┬────────┤ │6│雲林縣│斗六市 │石牛溪│ │1340 │ │2422.77 │8分之1 │459,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溝子埧段瓦厝子小段182-16地號。調109執全78號卷。所有權人: │ │ │ │廖永央C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1306地號土地上有未併付拍賣之│ │ │多棟鐵皮屋及雜樹,1307、1339地號土地現況為既成巷道,1308地號土地上有未併付拍│ │ │賣之多棟建物,1338地號土地地形呈三角形,其上有未併付拍賣之鐵皮屋,1340地號土地上│ │ │有未併付拍賣之鐵皮屋、果樹及樹。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共有人間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 │ │自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二、拍賣之1338、1340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耕地;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 │ │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 │ │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 │ │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公司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 │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 │ │三、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中之一人得標拍定,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倘由非共│ │ │有人得標拍定,而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以各共有人權利比例計算或抽籤定之。共有人優先承│ │ │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 │ │四、他項權利:無。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零玖萬伍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