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110士金職九字第52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0年11月9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吳維雄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0士金職九字第52號(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 度司執貴字第7963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吳維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 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 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 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 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 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 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 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 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0年度士金職字第52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79631號 財產所有人:吳維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內湖區 │碧湖 │四 │1085-3 │ │12203.00 │630分之2 │2,311,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10年2月3日現場查封時發現,1085─3地號土地上目視所及範圍為雜木林。惟現│ │ │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及道路用地。惟投標時之土地使用分區是否有變更,仍請投標人投│ │ │標前自行查明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參拾壹萬壹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 │ │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陸萬參仟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依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六、如就優先承買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七、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 └────┴────────────────────────────────────────────┘ 標別:2 ┌─────────────────────────────────────────────────┐ │110年度士金職字第52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79631號 財產所有人:吳維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內湖區 │碧湖 │四 │1082 │ │752.00 │630分之2 │218,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北市│內湖區 │碧湖 │四 │1085 │ │30.00 │630分之2 │20,000元 │ │ ├───┼────┴───┴───┴──────┴─┴─────┴──────┴────────┤ │ │備考 │ │ ├─┼───┼────┬───┬───┬──────┬─┬─────┬──────┬────────┤ │3│臺北市│內湖區 │碧湖 │四 │1085-1 │ │341.00 │630分之2 │20,000元 │ │ ├───┼────┴───┴───┴──────┴─┴─────┴──────┴────────┤ │ │備考 │ │ ├─┼───┼────┬───┬───┬──────┬─┬─────┬──────┬────────┤ │4│臺北市│內湖區 │碧湖 │四 │1085-2 │ │371.00 │630分之2 │148,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10年2月3日現場查封時發現,1082地號部分土地上有建物(紅磚造一層房屋3間 │ │ │,門牌號碼麗山街335巷6號)占用,部分土地為空地及停車場;1085地號土地為道路;10 │ │ │85─1地號、1085─2地號等2筆土地上目視所及範圍為雜木林。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 │ │,建物所有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108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1085地號為市場用地(公共設 │ │ │施用地);1085─1地號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1085─2地號為第三種住宅區。惟投 │ │ │標時之土地使用分區是否有變更,仍請投標人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 │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萬貳仟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依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六、本件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 │ │第1項之規定,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 │ │證明文件。 │ │ │七、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八、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 └────┴────────────────────────────────────────────┘ 標別:3 ┌─────────────────────────────────────────────────┐ │110年度士金職字第52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79631號 財產所有人:吳維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內湖區 │碧湖 │四 │1085-4 │ │1878.00 │630分之2 │448,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北市│內湖區 │碧湖 │四 │1085-5 │ │633.00 │630分之2 │32,000元 │ │ ├───┼────┴───┴───┴──────┴─┴─────┴──────┴────────┤ │ │備考 │ │ ├─┼───┼────┬───┬───┬──────┬─┬─────┬──────┬────────┤ │3│臺北市│內湖區 │碧湖 │四 │1085-6 │ │622.00 │630分之2 │32,000元 │ │ ├───┼────┴───┴───┴──────┴─┴─────┴──────┴────────┤ │ │備考 │ │ ├─┼───┼────┬───┬───┬──────┬─┬─────┬──────┬────────┤ │4│臺北市│內湖區 │碧湖 │四 │1085-7 │ │46.00 │630分之2 │26,000元 │ │ ├───┼────┴───┴───┴──────┴─┴─────┴──────┴────────┤ │ │備考 │ │ ├─┼───┼────┬───┬───┬──────┬─┬─────┬──────┬────────┤ │5│臺北市│內湖區 │碧湖 │四 │1085-8 │ │31.00 │630分之2 │20,000元 │ │ ├───┼────┴───┴───┴──────┴─┴─────┴──────┴────────┤ │ │備考 │ │ ├─┼───┼────┬───┬───┬──────┬─┬─────┬──────┬────────┤ │6│臺北市│內湖區 │碧湖 │四 │1085-9 │ │26.00 │630分之2 │13,000元 │ │ ├───┼────┴───┴───┴──────┴─┴─────┴──────┴────────┤ │ │備考 │ │ ├─┼───┼────┬───┬───┬──────┬─┬─────┬──────┬────────┤ │7│臺北市│內湖區 │碧湖 │四 │1085-10 │ │10.00 │630分之2 │13,000元 │ │ ├───┼────┴───┴───┴──────┴─┴─────┴──────┴────────┤ │ │備考 │ │ ├─┼───┼────┬───┬───┬──────┬─┬─────┬──────┬────────┤ │8│臺北市│內湖區 │碧湖 │四 │1086 │ │64.00 │630分之2 │20,000元 │ │ ├───┼────┴───┴───┴──────┴─┴─────┴──────┴────────┤ │ │備考 │ │ ├─┼───┼────┬───┬───┬──────┬─┬─────┬──────┬────────┤ │9│臺北市│內湖區 │碧湖 │四 │1086-1 │ │7.00 │630分之2 │6,4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10年2月3日現場查封時發現,1085─4地號、1085─5地號、1085─6│ │ │地號、1085─10地號等4筆土地上目視所及範圍為雜木林;1085─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 │ │道路;1085─8地號、1085─9地號等2筆土地,部分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麗山街33 │ │ │5巷6號房屋左側部分)占用,部分土地為山坡地;1086地號土地位於內湖路一段,西湖公園地 │ │ │下停車場對面,土地上有駁坎及步道;1086─1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內湖路一段411巷74衖2│ │ │1號停車場之前門口處。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地上物所有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 │ │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1085─4地號、108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1085─5地號、1085│ │ │─6地號、1086─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1085─7地號、108│ │ │5─8地號、1085─9地號、1085─1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惟投標時之土│ │ │地使用分區是否有變更,仍請投標人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壹萬零肆佰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 │ │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依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六、本件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 │ │第1項之規定,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 │ │證明文件。 │ │ │七、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八、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