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110士金職七字第163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0年11月9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0士金職七字第163號(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 年度司執雙字第16917號)債權人朱秋錦與債務人鼎晟不 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 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 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 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 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 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 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 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 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2 ┌─────────────────────────────────────────────────┐ │110年度士金職字第163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16917號 財產所有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內湖區 │西湖 │一 │633 │ │7408 │100000分之30│4,109,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471│臺北市內湖區西│鋼筋混│地下1樓層:2882.90 │ │ 95分之1│935,000元 │ │ │ │湖段一小段633 │凝土造│合 計:2882.9 │ │ │ │ │ │ │地號 │12層樓│ │ │ │ │ │ │ │--------------│房 │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內│ │ │ │ │ │ │ │ │湖路1段411巷10│ │ │ │ │ │ │ │ │號地下1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有部分:5474、6596建號 │ ├─┼──┼───────┬───┬───────────┬─────┬────┬─────────┤ │2│5472│臺北市內湖區西│鋼筋混│地下1樓層:2370.25 │ │ 70分之5│5,229,000元 │ │ │ │湖段一小段633 │凝土造│合 計:2370.25 │ │ │ │ │ │ │地號 │13層樓│ │ │ │ │ │ │ │--------------│房 │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內│ │ │ │ │ │ │ │ │湖路1段387巷3 │ │ │ │ │ │ │ │ │弄2、4、6、8號│ │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 │ │ │ │ │ │ │ │內湖路1段411巷│ │ │ │ │ │ │ │ │10、12號;臺北│ │ │ │ │ │ │ │ │市內湖區內湖路│ │ │ │ │ │ │ │ │1段387巷5、7、│ │ │ │ │ │ │ │ │9、11、13號門 │ │ │ │ │ │ │ │ │牌房屋地下一層│ │ │ │ │ │ │ ├──┼───────┴───┴───────────┴─────┴────┴─────────┤ │ │備考│含共有部分:5474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09年5月1日現場查封,社區總幹事在場陳稱,5471建號建物位於地下一層,債務│ │ │人使用部分位於停車場旁,已隔間作為辦公室使用,之前係債務人公司在內辦公,現在很少使用,建│ │ │物內用品應為債務人所有等語。 │ │ │(三)民國109年9月23日現場查封時發現,5472建號建物為地下一層停車場旁之倉庫,目前│ │ │堆放雜物。 │ │ │(四)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貳拾柒萬參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 │ │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零伍萬伍仟元。 │ │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 第3項規定之適 │ │ │用問題。 │ │ │五、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 │ │承買權時,應依拍賣條件,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 │ │ │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七、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