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110桃金職四字第14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0桃金職四字第147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竹字第36250號)給付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儒宏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0年12月1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0年12月1日下午3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0年度桃金職字第147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36250號 財產所有人:陳儒宏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楊梅區 │民富 │ │202 │ │566.68 │36分之16 │920,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楊梅區 │員富 │ │8 │ │221.43 │全部 │15,73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17 │桃園市楊梅區員│4層樓 │一層:120.95 │陽台4.22,│ 全部 │10,500,000元 │ │ │ │富段8地號 │房鋼筋│二層:129.62 │雨遮9.10 │ │ │ │ │ │--------------│混凝土│三層:129.62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新│造、住│四層: 62.68 │ │ │ │ │ │ │富二街72號 │家用 │合計:442.87 │ │ │ │ │ ├──┼───────┴───┴───────────┴─────┴────┴─────────┤ │ │備考│ │ ├─┼──┼───────┬───┬───────────┬─────┬────┬─────────┤ │2│543 │桃園市楊梅區員│ │第一層: 91.04 │ │ 全部 │1,630,000元 │ │ │ │富段8地號 │ │第四層: 58.81 │ │ │ │ │ │ │--------------│ │合 計:149.85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新│ │ │ │ │ │ │ │ │富二街72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法院於110年1月26日假扣押現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債權人現場查封,無人應門,請債│ │ │權人會同管區員警及鎖匠開鎖,發現建物為三層建物,前、後院加蓋雨遮,四樓前陽臺及後陽台均全│ │ │加蓋雨遮及鐵窗,債務人弟弟陳儒鈺在場,表示建物由其與母親居住使用中。係由其母親向債務人承│ │ │租,請債權人之代理人陳報租約到院,202地號上有少量石頭,由債務人家人使用中,本件有增建│ │ │,債權人請求一併查封,並請地政人員測量增建部分,本件拍定後點交。 │ │ │2、依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拍賣標的業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處106年9月7日園防│ │ │字第1065756181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拍定後有關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及塗銷調查局│ │ │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及法務部調查局之職務範圍,請拍定人逕洽各機關辦理。 │ │ │3、據安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報告所載,經查勘估標的未在凶宅網站之名單內,惟無法確定無│ │ │非自然死亡之情形;經查勘估標的土地未在環保署之列管場址名單內;經查勘估標的建物是否為海砂│ │ │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經查無相關資訊,惟無法確定無前述之情形。因法院或相關機關可│ │ │能因故欠缺上開資料,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再向鄰里機關訪查探詢後,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 │ │標。 │ │ │4、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 │ │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 │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投標│ │ │人注意。 │ │ │5、54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柒拾伍萬陸仟元。 │ │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 │ │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 │ │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 │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標別:乙 ┌─────────────────────────────────────────────────┐ │110年度桃金職字第147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36250號 財產所有人:陳儒宏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蘆竹區 │河底 │ │350 │ │6991.26 │100000分之44│9,120,000元 │ │ │ │ │ │ │ │ │ │6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259│桃園市蘆竹區河│21層樓│十一層:131.36 │陽台13.85 │ 全部 │11,840,000元 │ │ │2 │底段350地號 │房鋼筋│合 計:131.36 │,雨遮7.99│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市蘆竹區忠│造、住│ │ │ │ │ │ │ │孝西路182巷18 │家用 │ │ │ │ │ │ │ │號11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2719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含車位編號290號、291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於109年12月24日假扣押現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管區員警及鎖匠現場查封時,按 │ │ │門鈴無人回應,嗣請鎖匠開鎖進屋內檢示有擺放傢俱,少許日用品,應是有人居住,據保全公司經理│ │ │王先生表示,現有人居住,但無法告知現住人為何人。據保全公司王先表示房屋除有無漏水不知情,│ │ │並無其他特殊情形。 │ │ │2、本件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拍賣後點交。 │ │ │3、據安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報告所載,經查勘估標的未在凶宅網站之名單內,惟無法確定無│ │ │非自然死亡之情形;經查勘估標的土地未在環保署之列管場址名單內;經查勘估標的建物是否為海砂│ │ │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經查無相關資訊,惟無法確定無前述之情形。因法院或相關機關可│ │ │能因故欠缺上開資料,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再向鄰里機關訪查探詢後,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 │ │標。 │ │ │4、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 │ │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 │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投標│ │ │人注意。 │ │ │5、依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拍賣標的業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處106年9月7日園防│ │ │字第1065756181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拍定後有關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及塗銷調查局│ │ │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及法務部調查局之職務範圍,請拍定人逕洽各機關辦理。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零玖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壹拾玖萬貳仟元。 │ │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 │ │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 │ │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 │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