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109桃金職四字第25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9桃金職四字第259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竹字第99942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黃榮枝、黃榮興、八鋼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所有不動產及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及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 使用情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 易之特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 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0年12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0年12月2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及 動產現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及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及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 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及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及動產 之証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及動產投標須知、 投標單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9年度桃金職字第259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99942號 財產所有人:黃榮興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楊梅區 │啟明 │ │33 │ │431.54 │18分之1 │730,000元 │ │ ├───┼────┴───┴───┴──────┴─┴─────┴──────┴────────┤ │ │備考 │黃榮興 │ ├─┼───┼────┬───┬───┬──────┬─┬─────┬──────┬────────┤ │2│桃園市│楊梅區 │啟明 │ │33-2 │ │71.64 │全部 │2,170,000元 │ │ ├───┼────┴───┴───┴──────┴─┴─────┴──────┴────────┤ │ │備考 │黃榮興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01 │桃園市楊梅區啟│4層樓 │一層 : 2.64 │陽台2.48,│ 全部 │4,490,000元 │ │ │ │明段33-2地號 │房鋼筋│屋頂突出物:30.1 │雨遮19.85 │ │ │ │ │ │--------------│混凝土│合 計:32.74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高│造、住│ │ │ │ │ │ │ │榮路190巷13號 │宅、停│ │ │ │ │ │ │ │ │車空間│ │ │ │ │ │ ├──┼───────┴───┴───────────┴─────┴────┴─────────┤ │ │備考│黃榮興 │ ├─┼──┼───────┬───┬───────────┬─────┬────┬─────────┤ │2│368 │桃園市楊梅區啟│ │合計:32.74 │ │ 全部 │310,000元 │ │ │ │明段33-2地號 │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高│ │ │ │ │ │ │ │ │榮路190巷13號 │ │ │ │ │ │ │ ├──┼───────┴───┴───────────┴─────┴────┴─────────┤ │ │備考│黃榮興、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於109年8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在場人鍾○瑔陳稱,該屋目前由其與其家人同住,債│ │ │務人並未居住於此。我兒子鍾國安每月拿錢給他舅舅黃榮興去繳貸款,之前是借黃榮興名登記,目前│ │ │是我及家人住在這裡,並表示該建物無海砂屋、輻謝屋、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償,建物內│ │ │並無有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執行人員入內檢視,本件標的建物為透天厝,頂樓有增│ │ │建,無獨立出入口。另地政人員指稱楊梅區啟明段33地號土地為停車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 │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2•本件標的建物拍定後不點交。本件368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 │ │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 │ │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柒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元。 │ └────┴────────────────────────────────────────────┘ 標別:乙 ┌─────────────────────────────────────────────────┐ │109年度桃金職字第259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99942號 財產所有人:黃榮興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楊梅區 │高榮 │ │178 │ │1589.25 │10000分之479│2,300,000元 │ │ ├───┼────┴───┴───┴──────┴─┴─────┴──────┴────────┤ │ │備考 │黃榮興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10 │桃園市楊梅區高│3層樓 │電梯樓梯間: 16.07 │陽台6.17,│ 全部 │2,580,000元 │ │ │ │榮段178地號 │房鋼筋│一層 : 39.33 │平台1.55,│ │ │ │ │ │--------------│混凝土│二層 : 39.33 │花台1.28,│ │ │ │ │ │桃園市楊梅區快│造、住│三層 : 39.33 │雨遮1.71 │ │ │ │ │ │速路五段825巷1│家用 │地下層 : 39.15 │ │ │ │ │ │ │7弄26號 │ │合 計:173.21 │ │ │ │ │ ├──┼───────┴───┴───────────┴─────┴────┴─────────┤ │ │備考│黃榮興 │ ├─┼──┼───────┬───┬───────────┬─────┬────┬─────────┤ │2│966 │桃園市楊梅區高│ │四層 :11.7 │ │ 全部 │120,000元 │ │ │ │榮段178地號 │ │地下一層: 2.6 │ │ │ │ │ │ │--------------│ │合 計:14.3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快│ │ │ │ │ │ │ │ │速路五段825巷1│ │ │ │ │ │ │ │ │7弄26號 │ │ │ │ │ │ │ ├──┼───────┴───┴───────────┴─────┴────┴─────────┤ │ │備考│黃榮興、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於109年9月1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鄰居稱很久沒有看到債務人進出, │ │ │請鎖匠開鎖入內檢視,發現傢俱物品零散,顯然久無人居住,且傢俱有限多搬走痕跡,屋內牆壁有些│ │ │壁癌。視頂樓有增建,且無獨立出入口。 │ │ │2•本件建物拍拍定後點交。本件368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 │ │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 │ │ │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 │ │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 └────┴────────────────────────────────────────────┘ 標別:丙 ┌─────────────────────────────────────────────────┐ │109年度桃金職字第259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99942號 │ │財產所有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榮枝、黃榮興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楊梅區 │啟明 │ │201-2 │ │2946.25 │全部 │45,020,000元 │ │ ├───┼────┴───┴───┴──────┴─┴─────┴──────┴────────┤ │ │備考 │黃榮枝權利範圍2分之1,黃榮興權利範圍2分之1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70 │桃園市楊梅區啟│ │合計:1581.79 │雨遮12.41 │ 全部 │510,000元 │ │ │ │明段201-2地號 │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幼│ │ │ │ │ │ │ │ │獅路二段392巷1│ │ │ │ │ │ │ │ │18弄81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非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 │109年度桃金職字第259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99942號 │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物 品 名 稱 │ 單位 │數 量│ 物品所在地 │ 最低拍賣價格 │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元) │ │ ├─┼───────┼───┼───┼───────┼─────────┼─────────────┤ │1│起動機 │座 │1 │桃園市楊梅區幼│ 60,000元 │(Model:QDJ1409) │ │ │ │ │ │獅路二段392巷1│ │ │ │ │ │ │ │18弄81號 │ │ │ ├─┼───────┼───┼───┼───────┼─────────┼─────────────┤ │2│消防泵浦控制盤│座 │1 │桃園市楊梅區幼│ 40,000元 │ │ │ │ │ │ │獅路二段392巷1│ │ │ │ │ │ │ │18弄81號 │ │ │ ├─┴──┬────┴───┴───┴───────┴─────────┴─────────────┤ │點交情形│動產依現況點交、不動產點交。 │ ├────┼────────────────────────────────────────────┤ │使用情形│點交否:點交 │ │ │1•本件於109年8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桃園市楊梅區啟明段201─2地號土地有一門牌為│ │ │楊梅區幼獅路二段392巷118弄81號之鐵皮工廠 (八綱實業有限公司占用及所有),嗣於10 │ │ │9年9月10日現場測量時,債務人黃榮枝在場陳稱建物係由債務人自行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 │ │,公司目前停業中。經執行人員入內檢視,該建物係鐵皮建物,3棟打通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2•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惟370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 │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 │ │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 │3•本件第201─1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 │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 │ │在此限,為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並投入標匭│ │ │,否則投標無效。 │ │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5•動產為本件不動產之從物,置於桃園市楊梅區幼獅路二段392巷118弄81號建物內,拍定│ │ │後依現況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動產2筆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仟伍佰陸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佰壹拾貳萬陸仟元。 │ └────┴────────────────────────────────────────────┘ 標別:丁 ┌─────────────────────────────────────────────────┐ │109年度桃金職字第259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99942號 財產所有人:黃榮枝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楊梅區 │啟明 │ │195-1 │ │1423.09 │4分之1 │5,440,000元 │ │ ├───┼────┴───┴───┴──────┴─┴─────┴──────┴────────┤ │ │備考 │黃榮枝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於109年8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地政事務所人員提出空照圖、地籍圖現場│ │ │指界陳稱:啟明段195─1地號土地現為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 │ │2•本件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 │ │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 (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 │ │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 │ │3•本件標的物拍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 │ │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 │ │ │4•本件第195─1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 │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 │ │在此限,為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並投入標匭│ │ │,否則投標無效。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肆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零捌萬捌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