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110北金職七字第5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0北金職七字第59號(臺北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丙字第6119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王淑芬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0年12月2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0年12月2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0年度北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6119號 財產所有人:王淑芬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萬華區 │福星 │四 │277 │ │479 │10000分之211│272,832,000元 │ │ │ │ │ │ │ │ │ │0 │ │ │ ├───┼────┴───┴───┴──────┴─┴─────┴──────┴────────┤ │ │備考 │限制登記事項中建字第23340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94 │臺北市萬華區福│9層樓 │一層:283.16 │陽台15.30 │ 全部 │6,288,000元 │ │ │ │星段四小段277 │鋼筋混│騎樓: 30.45 │ │ │ │ │ │ │地號 │凝土造│合計:313.61 │ │ │ │ │ │ │--------------│ │ │ │ │ │ │ │ │峨嵋街84號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同段471建號;限制登記事項中建字第23340號 │ ├─┼──┼───────┬───┬───────────┬─────┬────┬─────────┤ │2│455 │臺北市萬華區福│9層樓 │地下室:298.65 │ │ 全部 │5,760,000元 │ │ │ │星段四小段277 │鋼筋混│合 計:298.65 │ │ │ │ │ │ │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峨嵋街86號地下│ │ │ │ │ │ │ │ │樓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同段471建號;限制登記事項中建字第23340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394、455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394建號建物現為「三朵花燒肉鍋物│ │ │」餐廳,在場人即債務人妹妹表示為債務人自己經營;455建號建物無獨立出入口須由394建號│ │ │建物內進入,現為「爭纖健康涮涮鍋」,正在裝修並未營業,在場人表示亦為債務人自己經營。本件│ │ │拍定後點交。 │ │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地政人員到場查看後稱並無增建,惟394建物後方搭蓋之鐵皮棚架等有部分占│ │ │用防火巷,但債權人稱不欲就該部分測量查封,故未測量。另455建號建物目前之使用現況地政人│ │ │員表示有使用到非本建物之範圍,即使用到門牌號碼86號建物登記之地下層範圍,此部分之確認須│ │ │拍定人自行申請測量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經詢問在場人表示僅394建號於民國108年、110年間發生過火災外,無│ │ │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 │ │損或其他情形),經法院向相關單位函查結果亦同。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 │ │外,法院除已向相關單位函查及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所載之內容為參照外,然或因相關機關可│ │ │能因故欠缺相關資料或資料保存等因素,法院並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 │ │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 │ │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 │ │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億捌仟肆佰捌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仟陸佰玖拾柒萬陸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 │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 │ │,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 └────┴────────────────────────────────────────────┘ 標別:乙 ┌─────────────────────────────────────────────────┐ │110年度北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6119號 財產所有人:王淑芬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中山區 │正義 │一 │177 │ │154 │4分之1 │35,584,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33 │臺北市中山區正│4層樓 │一層:96.78 │ │ 全部 │552,000元 │ │ │ │義段一小段177 │加強磚│合計:96.78 │ │ │ │ │ │ │地號 │造 │ │ │ │ │ │ │ │--------------│ │ │ │ │ │ │ │ │林森北路107巷7│ │ │ │ │ │ │ │ │2號 │ │ │ │ │ │ │ ├──┼───────┴───┴───────────┴─────┴────┴─────────┤ │ │備考│ │ ├─┼──┼───────┬───┬───────────┬─────┬────┬─────────┤ │2│3935│臺北市中山區正│ │第一層未登記部分: │ │ 全部 │56,000元 │ │ │ │義段一小段177 │ │   20.73 │ │ │ │ │ │ │地號 │ │合計:20.73 │ │ │ │ │ │ │--------------│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林│ │ │ │ │ │ │ │ │森北路107巷72 │ │ │ │ │ │ │ │ │號未登記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533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債務人當場提出租賃契約,契約書上記載陳○○│ │ │承租,租賃期間雖已屆至(至108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30,000元,惟租賃關│ │ │係仍存續。現場懸掛「金爵商務會所」之招牌,債務人稱不知是否即為陳○○所開設。故本件拍定後│ │ │不點交。 │ │ │二、本件拍賣標的3935建號建物為533建號建物之增建部分,屬屋後外推之情形,因未辦理建│ │ │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拍定人須自行│ │ │承擔3936建號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法院本件拍賣標的物經詢問債務人表示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 │ │然死亡情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經法院向相關單位函查結果亦同。依│ │ │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 │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法院除已向相關單位函查及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 │ │報告所載之內容為參照外,然或因相關機關可能因故欠缺相關資料或資料保存等因素,法院並無從確│ │ │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 │ │、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 │ │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 │ │行投標或應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陸佰壹拾玖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佰貳拾參萬玖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 │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 │ │,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 └────┴────────────────────────────────────────────┘ 標別:丙 ┌─────────────────────────────────────────────────┐ │110年度北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6119號 財產所有人:王淑芬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中山區 │正義 │一 │182 │ │171 │3分之1 │55,200,000元 │ │ ├───┼────┴───┴───┴──────┴─┴─────┴──────┴────────┤ │ │備考 │限制登記事項中山字第126350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781│臺北市中山區正│5層樓 │地下一層:118.27 │ │ 全部 │1,168,000元 │ │ │ │義段一小段182 │鋼筋混│合 計:118.27 │ │ │ │ │ │ │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林森北路107巷8│ │ │ │ │ │ │ │ │8號地下一層 │ │ │ │ │ │ │ ├──┼───────┴───┴───────────┴─────┴────┴─────────┤ │ │備考│限制登記事項中山字第126350號 │ ├─┼──┼───────┬───┬───────────┬─────┬────┬─────────┤ │2│147 │臺北市中山區正│5層樓 │一層:103.07 │平台17.38 │ 全部 │1,184,000元 │ │ │ │義段一小段182 │鋼筋混│合計:103.07 │ │ │ │ │ │ │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林森北路107巷8│ │ │ │ │ │ │ │ │8號 │ │ │ │ │ │ │ ├──┼───────┴───┴───────────┴─────┴────┴─────────┤ │ │備考│限制登記事項中山字第126350號 │ ├─┼──┼───────┬───┬───────────┬─────┬────┬─────────┤ │3│3936│臺北市中山區正│ │第一層未登記部分: │ │ 全部 │72,000元 │ │ │ │義段一小段182 │ │   26.51 │ │ │ │ │ │ │地號 │ │合計:26.51 │ │ │ │ │ │ │--------------│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林│ │ │ │ │ │ │ │ │森北路107巷88 │ │ │ │ │ │ │ │ │號未登記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147、3781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債務人當場提出147建號建物之租│ │ │賃契約,契約書上記載現由程○○承租,租賃期間自108年4月25日至113年4月24日,每│ │ │月租金30,000元,現場懸掛「維多利亞」招牌營業中。就拍賣標的147及3936建號部分│ │ │,上開租賃權業經法院除去,如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拍定後則不點交。3781│ │ │建號建物有獨立出入口,履勘時債務人稱現已出租予第三人經營卡拉OK,惟並未提出書面租賃契約│ │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拍賣標的3936建號建物為147建號建物之外推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 │ │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拍定人須自行承擔3936建│ │ │號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另3781建號建物則經地政人員到場查看後稱並無增建。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經詢問債務人表示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 │ │亡情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經法院向相關單位函查結果亦同。依強制│ │ │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法院除已向相關單位函查及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 │ │所載之內容為參照外,然或因相關機關可能因故欠缺相關資料或資料保存等因素,法院並無從確保已│ │ │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 │ │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 │ │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 │ │標或應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仟柒佰陸拾貳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貳萬伍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 │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 │ │,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 └────┴────────────────────────────────────────────┘ 標別:丁 ┌─────────────────────────────────────────────────┐ │110年度北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6119號 財產所有人:王淑芬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中山區 │正義 │二 │243 │ │198 │6分之1 │17,936,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202│臺北市中山區正│5層樓 │三層:116.74 │陽台14.56 │ 全部 │840,000元 │ │ │ │義段二小段243 │鋼筋混│合計:116.74 │ │ │ │ │ │ │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林森北路119巷4│ │ │ │ │ │ │ │ │0號三樓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1202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債務人當場提出租賃契約,契約書上記載謝○│ │ │○承租,租賃期間自106年7月5日至111年7月4日,每月租金11,000元,故拍定後不│ │ │點交。 │ │ │二、本件拍賣標的1202建號建物經地政人員到場查看後稱無增建,僅雨遮部分有外凸情事。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經詢問債務人表示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 │ │亡情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經法院向相關單位函查結果亦同。依強制│ │ │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法院除已向相關單位函查及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 │ │所載之內容為參照外,然或因相關機關可能因故欠缺相關資料或資料保存等因素,法院並無從確保已│ │ │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 │ │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 │ │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 │ │標或應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捌佰柒拾柒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柒拾伍萬陸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 │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 │ │,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