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110士金職四字第25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0士金職四字第259號(士林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康字第9670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絹川企業有限公司、陳玲玲所有不動 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1年1月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1年1月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https://www.tfasc. 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0年度士金職字第259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9670號 財產所有人: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內湖區 │舊宗 │ │91-3 │ │2890.87 │100000分之27│30,530,000元 │ │ │ │ │ │ │ │ │ │25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702│臺北市內湖區舊│8層鋼 │五層:200.48 │陽台15.30 │ 全部 │21,480,000元 │ │ │ │宗段91-3地號 │筋混凝│合計:200.48 │ │ │ │ │ │ │--------------│土造、│ │ │ │ │ │ │ │台北市內湖區堤│策略性│ │ │ │ │ │ │ │頂大道一段33號│產業( │ │ │ │ │ │ │ │五樓之1 │第一目│ │ │ │ │ │ │ │ │:資訊│ │ │ │ │ │ │ │ │服務業│ │ │ │ │ │ │ │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4452、4453、4454建號(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21、22號)、4703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怊郭閒砭惚婺鼠堛咿蝛w後點交。 │ │ │侄O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查復4702建號建物無人占用。同年3月│ │ │26日現場履勘時,發現建物為空屋,無任何裝璜、傢俱。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行查明│ │ │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仟貳佰零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零肆拾壹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至丁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 │ │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標別:乙 ┌─────────────────────────────────────────────────┐ │110年度士金職字第259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9670號 財產所有人:陳玲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內湖區 │西湖 │一 │256 │ │11598 │100000分之51│58,010,000元 │ │ │ │ │ │ │ │ │ │5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439│臺北市內湖區西│24層鋼│二十層:177.36 │陽台16.5、│ 全部 │42,560,000元 │ │ │ │湖段一小段256 │骨鋼筋│合 計:177.36 │、雨遮6.91│ │ │ │ │ │地號 │混凝土│ │ │ │ │ │ │ │--------------│造造、│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環│住家用│ │ │ │ │ │ │ │山路一段28號20│ │ │ │ │ │ │ │ │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554、6555、6556、6558、6559建號(含停車位編號286、287、288、289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怊窖郭甜葦婺鼠堛咿蝛w後不點交。 │ │ │迉蟆磝陝陝祕~1月13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李○興 (喬信物業公司經理)在場稱6439建號建 │ │ │物出租他人居住使用,並有4個停車位 (編號286至289)等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 │ │ │同年月20日查復亦同。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囮趧苳H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 │ │題。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億零伍拾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仟零壹拾貳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至丁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 │ │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標別:丙 ┌─────────────────────────────────────────────────┐ │110年度士金職字第259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9670號 財產所有人:陳玲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內湖區 │西湖 │四 │296 │ │2885.32 │10000分之241│47,77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809│臺北市內湖區西│10層鋼│八層:165.78 │雨遮4.88 │ 全部 │19,670,000元 │ │ │ │湖段四小段296 │筋混凝│合計:165.78 │ │ │ │ │ │ │地號 │土造、│ │ │ │ │ │ │ │--------------│工業用│ │ │ │ │ │ │ │台北市內湖區堤│ │ │ │ │ │ │ │ │頂大道二段297 │ │ │ │ │ │ │ │ │號八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3814、3829、3830建號(含停車位編號167、168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怊甜楷砭葦婺鼠堛咿蝛w後點交。 │ │ │迉蟆磝陝陝祕~1月13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林○嬋在場稱3809建號建物由德瑪科技股份有限│ │ │公司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等語。嗣德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同年3月11日陳報已自上開建物搬遷│ │ │,不再占有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囮趧苳H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 │ │題。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仟柒佰肆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參佰肆拾玖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至丁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 │ │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標別:丁 ┌─────────────────────────────────────────────────┐ │110年度士金職字第259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9670號 財產所有人: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內湖區 │西湖 │四 │210 │ │1910.66 │10000分之353│40,97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034│臺北市內湖區西│8層鋼 │八層:200.91 │雨遮4.86 │ 全部 │10,940,000元 │ │ │ │湖段四小段210 │筋混凝│合計:200.91 │ │ │ │ │ │ │地號 │土造、│ │ │ │ │ │ │ │--------------│工業用│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瑞│ │ │ │ │ │ │ │ │光路478巷18弄3│ │ │ │ │ │ │ │ │0號八樓之1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036、1037、1045建號(含停車位編號54、55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怊陝砭甜釩婺鼠堛咿蝛w後不點交。 │ │ │迉蟆磝陝陝祕~1月13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張○華在場稱1034建號建物經債務人陳玲玲授權│ │ │其出租予窩窩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同年月20日查復結果及債權│ │ │人同年月20日陳報同,並陳報租期自109年11月16日起至119年11月15日止,租金每│ │ │月新臺幣8萬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囮趧苳H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 │ │題。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仟壹佰玖拾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零參拾玖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至丁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 │ │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