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110投金職雨字第25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0投金職雨字第254號(南投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平字第21781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瓦旦吉洛、艾蜜惠民所有不動產有關 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1年2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1年2月1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0年度投金職字第254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21781號 財產所有人:艾蜜惠民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仁愛鄉 │翠巒 │ │942 │ │3820.00 │2分之1 │180,000元 │ │ ├───┼────┴───┴───┴──────┴─┴─────┴──────┴────────┤ │ │備考 │艾蜜惠民、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係共有人│ │ │使用,無分管契約,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 │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不規則形,無路可達。 │ │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 │ │ │四、拍賣之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又依│ │ │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 │ │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 │五、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 │ │ │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 │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 │ │承(購)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 │ │七、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 │ │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法院逕行指定。(投標者│ │ │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標價。)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萬陸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標別:2 ┌─────────────────────────────────────────────────┐ │110年度投金職字第254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21781號 財產所有人:艾蜜惠民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仁愛鄉 │望洋 │ │687 │ │10180.00 │全部 │1,230,000元 │ │ ├───┼────┴───┴───┴──────┴─┴─────┴──────┴────────┤ │ │備考 │艾蜜惠民、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為雜木林,臨產業道路;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無人│ │ │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 │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不規則形,部分內含產業道路使用,東側近鄰墳墓用地。 │ │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農牧用地。 │ │ │四、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 │ │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 │ │五、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 │ │ │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 │ │六、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 │ │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法院逕行指定。(投標者│ │ │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標價。)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標別:3 ┌─────────────────────────────────────────────────┐ │110年度投金職字第254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21781號 財產所有人:艾蜜惠民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仁愛鄉 │望洋 │ │856 │ │1990.00 │2分之1 │90,000元 │ │ ├───┼────┴───┴───┴──────┴─┴─────┴──────┴────────┤ │ │備考 │艾蜜惠民、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為全部河床,無路可達;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係共有│ │ │人使用,無分管契約,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 │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近似梯形,無路可達。 │ │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農牧用地。 │ │ │四、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 │ │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 │ │五、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 │ │ │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 │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 │ │承(購)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 │ │七、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 │ │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法院逕行指定。(投標者│ │ │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標價。)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標別:4 ┌─────────────────────────────────────────────────┐ │110年度投金職字第254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21781號 財產所有人:瓦旦吉洛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仁愛鄉 │幼獅 │ │156 │ │10150.00 │3分之1 │1,530,000元 │ │ ├───┼────┴───┴───┴──────┴─┴─────┴──────┴────────┤ │ │備考 │瓦旦吉洛、原住民保留地 │ ├─┼───┼────┬───┬───┬──────┬─┬─────┬──────┬────────┤ │2│南投縣│仁愛鄉 │春陽 │ │155 │ │430.00 │3分之1 │110,000元 │ │ ├───┼────┴───┴───┴──────┴─┴─────┴──────┴────────┤ │ │備考 │瓦旦吉洛、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55地號土地為雜草,鄰產業道路,156地號土地臨路,│ │ │部分產業道路,部分雜草,部分溫室;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係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契約,僅就債務人│ │ │持分土地執行。 │ │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155地號土地地形近似方形,以約3米農路出入,156地號土地│ │ │地形不規則形,面臨約4至6公尺產業道路。 │ │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55地號為森林區農牧用地、156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四、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 │ │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 │ │五、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 │ │ │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 │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 │ │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購)買權│ │ │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 │ │七、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 │ │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法院逕行指定。(投標者│ │ │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標價。)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貳萬捌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標別:5 ┌─────────────────────────────────────────────────┐ │110年度投金職字第254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21781號 財產所有人:瓦旦吉洛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仁愛鄉 │春陽 │ │429-2 │ │182.00 │全部 │2,760,000元 │ │ ├───┼────┴───┴───┴──────┴─┴─────┴──────┴────────┤ │ │備考 │瓦旦吉洛、原住民保留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99 │南投縣仁愛鄉春│住家用│一層: 64.80 │陽台:4.50 │ 全部 │1,510,000元 │ │ │ │陽段429-2地號 │、鋼骨│二層: 64.80 │平方公尺 │ │ │ │ │ │--------------│造、00│三層: 64.80 │ │ │ │ │ │ │虎門巷52號 │3層 │合計:194.4 │ │ │ │ │ ├──┼───────┴───┴───────────┴─────┴────┴─────────┤ │ │備考│瓦旦吉洛 │ ├─┼──┼───────┬───┬───────────┬─────┬────┬─────────┤ │2│99-1│南投縣仁愛鄉春│住宅、│一層:7.80 │第二層陽台│ 全部 │40,000元 │ │ │ │陽段429-2地號 │陽台、│合計:7.8 │:3.30平方 │ │ │ │ │ │--------------│鋼骨鐵│ │公尺 │ │ │ │ │ │虎門巷52號 │架造、│ │ │ │ │ │ │ │ │鐵架木│ │ │ │ │ │ │ │ │造、1 │ │ │ │ │ │ │ │ │層 │ │ │ │ │ │ ├──┼───────┴───┴───────────┴─────┴────┴─────────┤ │ │備考│瓦旦吉洛,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29─2地號土地為99建號建物之基地,部│ │ │分空地,99建號建物經檢視有增建陽台,無獨立出入口(暫編定為99─1建號),債權人代理人稱│ │ │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建物亦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嗣經南投縣│ │ │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110年10月26日現況調查,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占有使用。拍定後│ │ │按現況點交。 │ │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429─2地號土地地形近似方形,以約10米道路出入、以約4米│ │ │道路出入;99建號建物為三層樓透天厝,構造為鋼骨造三層樓房,屋齡約18年。 │ │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丙種建築用地。 │ │ │四、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 │ │ │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 │ │五、拍賣之99─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 │ │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 │ │增減價金。 │ │ │六、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 │ │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法院逕行指定。(投標者│ │ │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標價。)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參拾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拾陸萬貳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