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110北金職九字第6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0北金職九字第69號(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丙字第107299號)給付 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1年2月2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1年2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0年度北金職字第69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107299號 財產所有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新店區 │寶強 │ │1068 │ │7676.29 │100000分之76│53,416,000元 │ │ │ │ │ │ │ │ │ │2 │ │ │ ├───┼────┴───┴───┴──────┴─┴─────┴──────┴────────┤ │ │備考 │5292建號配賦為100000之157、5318建號配賦為100000之605 │ ├─┼───┼────┬───┬───┬──────┬─┬─────┬──────┬────────┤ │2│新北市│新店區 │寶強 │ │1066 │ │52.57 │100000分之76│400,000元 │ │ │ │ │ │ │ │ │ │2 │ │ │ ├───┼────┴───┴───┴──────┴─┴─────┴──────┴────────┤ │ │備考 │5292建號配賦為100000之157、5318建號配賦為100000之605 │ ├─┼───┼────┬───┬───┬──────┬─┬─────┬──────┬────────┤ │3│新北市│新店區 │寶強 │ │1068-2 │ │8.04 │100000分之76│64,000元 │ │ │ │ │ │ │ │ │ │2 │ │ │ ├───┼────┴───┴───┴──────┴─┴─────┴──────┴────────┤ │ │備考 │5292建號配賦為100000之157、5318建號配賦為100000之605 │ ├─┼───┼────┬───┬───┬──────┬─┬─────┬──────┬────────┤ │4│新北市│新店區 │寶強 │ │1082 │ │23.88 │100000分之76│152,000元 │ │ │ │ │ │ │ │ │ │2 │ │ │ ├───┼────┴───┴───┴──────┴─┴─────┴──────┴────────┤ │ │備考 │5292建號配賦為100000之157、5318建號配賦為100000之605 │ ├─┼───┼────┬───┬───┬──────┬─┬─────┬──────┬────────┤ │5│新北市│新店區 │寶強 │ │1126 │ │6.05 │100000分之76│24,000元 │ │ │ │ │ │ │ │ │ │2 │ │ │ ├───┼────┴───┴───┴──────┴─┴─────┴──────┴────────┤ │ │備考 │5292建號配賦為100000之157、5318建號配賦為100000之605 │ ├─┼───┼────┬───┬───┬──────┬─┬─────┬──────┬────────┤ │6│新北市│新店區 │寶強 │ │1133 │ │13.51 │100000分之76│72,000元 │ │ │ │ │ │ │ │ │ │2 │ │ │ ├───┼────┴───┴───┴──────┴─┴─────┴──────┴────────┤ │ │備考 │5292建號配賦為100000之157、5318建號配賦為100000之605 │ ├─┼───┼────┬───┬───┬──────┬─┬─────┬──────┬────────┤ │7│新北市│新店區 │寶強 │ │1207 │ │87.75 │100000分之76│512,000元 │ │ │ │ │ │ │ │ │ │2 │ │ │ ├───┼────┴───┴───┴──────┴─┴─────┴──────┴────────┤ │ │備考 │5292建號配賦為100000之157、5318建號配賦為100000之605 │ ├─┼───┼────┬───┬───┬──────┬─┬─────┬──────┬────────┤ │8│新北市│新店區 │寶強 │ │1220 │ │32.52 │100000分之76│160,000元 │ │ │ │ │ │ │ │ │ │2 │ │ │ ├───┼────┴───┴───┴──────┴─┴─────┴──────┴────────┤ │ │備考 │5292建號配賦為100000之157、5318建號配賦為100000之605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292│新北市新店區寶│29層鋼│29層 : 87.83 │陽台4.52 │ 全部 │7,944,000元 │ │ │ │強段1068地號 │筋混凝│29層夾層: 19.84 │ │ │ │ │ │ │--------------│土造 │合 計:107.67 │ │ │ │ │ │ │新北市新店區寶│ │ │ │ │ │ │ │ │橋路27號29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有部分5082、5584建號之持分 │ ├─┼──┼───────┬───┬───────────┬─────┬────┬─────────┤ │2│5318│新北市新店區寶│29層鋼│29層 :222.55 │陽台7.19 │ 全部 │45,248,000元 │ │ │ │強段1068地號 │筋混凝│29層夾層: 35.69 │ │ │ │ │ │ │--------------│土造 │合 計:258.24 │ │ │ │ │ │ │新北市新店區寶│ │ │ │ │ │ │ │ │橋路27號29樓之│ │ │ │ │ │ │ │ │1 │ │ │ │ │ │ │ ├──┼───────┴───┴───────────┴─────┴────┴─────────┤ │ │備考│含共有部分5082、5087(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47、48、51、52、58至66編號;地下二層22編號;地 │ │ │ │下四層45編號)、5584建號之持分 │ ├─┼──┼───────┬───┬───────────┬─────┬────┬─────────┤ │3│6499│新北市新店區寶│層 │第29層夾層:124.93 │ │ 全部 │1,224,000元 │ │ │ │強段1068地號 │ │合 計:124.93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新店區寶│ │ │ │ │ │ │ │ │橋路27號29樓之│ │ │ │ │ │ │ │ │1夾層增建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4│6500│新北市新店區寶│層 │第29層夾層:72.51 │ │ 全部 │720,000元 │ │ │ │強段1068地號 │ │合 計:72.51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新店區寶│ │ │ │ │ │ │ │ │橋路27號29樓夾│ │ │ │ │ │ │ │ │層增建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據法院現場履勘時之現況為毛胚屋,兩戶室內打通使用,堆放裝潢材料、工具、辦│ │ │ 公桌椅及電腦文件與雜物等,在場大樓管理員稱目前尚無人居住。拍定後點交。 │ │ │二、本件拍賣標的5292、5318建號建物謄本皆記載內含夾層,惟經測量有逾登記範圍之增建│ │ │ ,即6499與6500建號,此二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 │ │ 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9年12月22│ │ │ 日函覆認定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 (夾層),屬既存違建,已拍照建檔列管,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 │ │ │ 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三、本件拍賣標的5318建號建物謄本記載含地下一層編號47、48、51、52、58、5 │ │ │ 9、60、61、62、63、64、65、66號;地下二層編號22號;地下四層編號45│ │ │ 號等共15個平面車位。法院109年11月11日履勘時之現況如下:47、48、52、5│ │ │ 8、61、64號車位無車輛停放但車位上方有掛牌標示相對應車號;其餘車位均有停放車輛,│ │ │ 但停放車輛車號與掛牌標示有部分不一致。據在場大樓管理人員稱,車位上方掛牌標示之車號與│ │ │ 實際停放車輛未必一致,車位租借也不一定會通知管理中心。經法院於車位處張貼公告,僅地下│ │ │ 一層編號48車位,有第三人吳○○陳報其向債務人租用車位,租期自民國109年6月15日│ │ │ 至111年6月14日止,另地下二層編號22車位,有第三人潘○○陳報其向債務人商借停放│ │ │ ,並自法院公告後即已停止使用該車位,其餘車位使用情況不明。又據債務人於110年12月│ │ │ 27日陳報地下一層編號47、48、51、52、58至63號、地下二層編號22號、地下│ │ │ 四層編號45號停車位均出租予第三人韋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租期自民國109年3月30日│ │ │ 至114年3月29日止,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皆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 │ │四、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 │ │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11月18日函覆,自105年1月1│ │ │ 日至109年11月12日無受理火災案件之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11月17│ │ │ 日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9年1│ │ │ 1月23日函覆,查無資料可稽;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年11月26日函覆,無相關資料│ │ │ 可稽。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 │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 │ │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 │ │ 其他情形),法院除已向相關單位函查及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所載之內容為參照外,然或│ │ │ 因相關機關可能因故欠缺相關資料或資料保存等因素,法院並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 │ │ 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 │ │ 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 │ │ 「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 │ 。 │ │ │五、本件拍賣標的1066、1068─2、1082、1126、1133、1207、1220│ │ │ 地號土地雖非建物坐落基地,但屬建築基地,須與建物一併移轉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 │ │ 第2項之規定,故土地共有人無單獨之優先承買權。 │ │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 │ │ 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億零玖佰玖拾參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壹佰玖拾捌萬捌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