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發文字號:110北金職七字第59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1年2月15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王淑芬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0北金職七字第59號(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 度司執丙字第611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債務人王淑芬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 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 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 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 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 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 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 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丙 ┌─────────────────────────────────────────────────┐ │110年度北金職字第59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6119號 財產所有人:王淑芬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中山區 │正義 │一 │182 │ │171 │3分之1 │44,160,000元 │ │ ├───┼────┴───┴───┴──────┴─┴─────┴──────┴────────┤ │ │備考 │限制登記事項中山字第126350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781│臺北市中山區正│5層樓 │地下一層:118.27 │ │ 全部 │935,000元 │ │ │ │義段一小段182 │鋼筋混│合 計:118.27 │ │ │ │ │ │ │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林森北路107巷8│ │ │ │ │ │ │ │ │8號地下一層 │ │ │ │ │ │ │ ├──┼───────┴───┴───────────┴─────┴────┴─────────┤ │ │備考│限制登記事項中山字第126350號 │ ├─┼──┼───────┬───┬───────────┬─────┬────┬─────────┤ │2│147 │臺北市中山區正│5層樓 │一層:103.07 │平台17.38 │ 全部 │948,000元 │ │ │ │義段一小段182 │鋼筋混│合計:103.07 │ │ │ │ │ │ │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林森北路107巷8│ │ │ │ │ │ │ │ │8號 │ │ │ │ │ │ │ ├──┼───────┴───┴───────────┴─────┴────┴─────────┤ │ │備考│限制登記事項中山字第126350號 │ ├─┼──┼───────┬───┬───────────┬─────┬────┬─────────┤ │3│3936│臺北市中山區正│ │第一層未登記部分: │ │ 全部 │58,000元 │ │ │ │義段一小段182 │ │   26.51 │ │ │ │ │ │ │地號 │ │合計:26.51 │ │ │ │ │ │ │--------------│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林│ │ │ │ │ │ │ │ │森北路107巷88 │ │ │ │ │ │ │ │ │號未登記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147、3781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債務人當場提出147建號建物之租│ │ │賃契約,契約書上記載現由程○○承租,租賃期間自108年4月25日至113年4月24日,每│ │ │月租金30,000元,現場懸掛「維多利亞」招牌營業中。就拍賣標的147及3936建號部分│ │ │,上開租賃權業經法院除去,如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拍定後則不點交。3781│ │ │建號建物有獨立出入口,履勘時債務人稱現已出租予第三人經營卡拉OK,經函警調查使用現況,現│ │ │由債務人出租予吳○○,租賃期間自110年3月1日至115年3月1日,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影│ │ │本。惟上開租賃契約係於法院109年11月12日查封日後始成立,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仍│ │ │點交。 │ │ │二、本件拍賣標的3936建號建物為147建號建物之外推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 │ │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拍定人須自行承擔3936建│ │ │號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另3781建號建物則經地政人員到場查看後稱並無增建。 │ │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經詢問債務人表示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 │ │亡情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經法院向相關單位函查結果亦同。依強制│ │ │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法院除已向相關單位函查及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 │ │所載之內容為參照外,然或因相關機關可能因故欠缺相關資料或資料保存等因素,法院並無從確保已│ │ │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 │ │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 │ │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 │ │標或應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仟陸佰壹拾萬壹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 │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佰貳拾貳萬壹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 │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 │ │,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