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拍賣不動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發文字號:110南金職戌字第137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1年3月7日)起3個月內,向本 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張傳賢即張元棋所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0南金職戌字第137號(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9 年度司執方字第12420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債務人張傳賢即張元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 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 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 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 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 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 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 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 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0年度南金職字第137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124208號 財產所有人:張傳賢即張元棋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安南區 │南興 │ │259 │ │2919.26 │10000分之529│1,518,000元 │ │ ├───┼────┴───┴───┴──────┴─┴─────┴──────┴────────┤ │ │備考 │引105年司執全字第14號假扣押登記。重測前:學甲寮段618-12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18 │臺南市安南區南│超級市│一層:614.61 │ │ 全部 │9,393,000元 │ │ │ │興段259地號 │場、鋼│門廳:137.99 │ │ │ │ │ │ │--------------│筋混凝│合計:752.6 │ │ │ │ │ │ │臺南市安南區公│土造、│ │ │ │ │ │ │ │學路5段697巷15│12層 │ │ │ │ │ │ │ │5號1樓 │ │ │ │ │ │ │ ├──┼───────┴───┴───────────┴─────┴────┴─────────┤ │ │備考│引105年司執全字第14號假扣押登記。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南興段289建號( │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8)。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 │ │ │(1)本件標的於假扣押事件中於105年1月26日現場查封時,大門深鎖,經假扣押債權人陳報│ │ │ 據鄰居及管委會主委表示,為公寓大廈一樓店面,現均無人使用。 │ │ │(2)於本件執行事件中,於110年1月15日履勘時,車位承租人之一陳先生在場稱,該建物一│ │ │ 樓劃分了停車位,其是向第三人李先生承租,一格停車位是每月新台幣1000元,無書面契│ │ │ 約,僅口頭約定。但是從現場觀之、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價報告照片、債權人110年5月4日│ │ │ 陳報照片,停放有數台機車及汽車,現在亦有部分家具、雜物(如輪胎等)、大型玻璃門冷凍│ │ │ 櫃放置,另建物內有桌子供奉神明。 │ │ │(3)另據第三人李先生於110年4月30日向本院陳報表示,自104年就開始承租租約每二年│ │ │ 換約,租金每月新台幣8000元,並提出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 │ │ 書面租約到院。 │ │ │二、本件標的(1)係於105年間假扣押,而(2)本件第三人所陳報之租約為108年1月1日│ │ │ 所訂立、是查封後所為,且(3)於本件執行程序第一次拍賣期日前,該租期於查封後拍賣前已│ │ │ 屆滿,且無不定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是綜上,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 │ │ 準用51條第2項規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僅就118建號建物依占有現況點交,其│ │ │ 餘部分(如公設共用部分、謄本所載之建物之其他登記事項欄之建物共同使用項目等)均不點交│ │ │ 。 │ │ │三、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 │ 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 │ │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本院除已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所載之內容為參│ │ │ 照外,但是本院無從確保該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 │ │ 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 │ │ 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 │ │ 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 │ │ 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 │ 。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玖拾壹萬壹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 │ │ 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參仟元。 │ │ │四、抵押權設定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 │ │ │五、依照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105年1月13日函文所載,本案為公寓大廈,故其基地、公共設│ │ │ 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其移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 │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公寓大廈管理費、本件標的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 │ │ 定之適用,均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並注意之,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有欠繳管理費為由請│ │ │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七、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 │八、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 │ │ │ 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 │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行查證│ │ │ 並注意之。 │ │ │十一、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十二、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