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110板金職一字第27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0板金職一字第277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辰字第117331號)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黃金發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1年4月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1年4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0年度板金職字第277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117331號 財產所有人:黃金發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龍濱 │ │977 │ │52.24 │全部 │10,016,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262│新北市三重區龍│ │第二層(增建部分): │ │ 全部 │640,000元 │ │ │ │濱段977、光榮 │ │    52.69 │ │ │ │ │ │ │段12地號 │ │第一層(增建部分): │ │ │ │ │ │ │--------------│ │    49.31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河│ │合計:102.0 │ │ │ │ │ │ │邊北街124巷9號│ │ │ │ │ │ │ ├──┼───────┴───┴───────────┴─────┴────┴─────────┤ │ │備考│108年4月15日新北院輝108司執全洪字第167號辦理未登記建物查封登記,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 │ │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黃金發,限制範圍:全部,登記日期:107年5月2日(一般註記事項)本建物總面積為1│ │ │ │02.00平方公尺,其中3.3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土地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地為門牌號碼三重區河邊北街│ │ │124巷9號二層樓建物之坐落基地,建物二樓懸空佔用鄰地光榮段12號(鑑價報告稱該地號為河│ │ │邊北街124巷既成巷道使用);另本件建物假扣押測量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其弟黃金萬在場稱│ │ │,該屋係向債務人承租,惟並無租約,只是口頭承租,每月租金不一定,有能力就多給一些,目前由│ │ │其及女友居住在內,不清楚是否為海砂屋,但屋內牆壁有些許內漆剝落及龜裂,亦不清楚是否為輻射│ │ │屋、火災、地震受損,惟客廳地板有裂痕等語,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建物│ │ │假扣押查封前已有第三人合法承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鑑定報告勘估為住│ │ │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 │二、另鑑定報告勘查稱訪查附件居民未聽聞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且查詢公開資訊網站,均未查│ │ │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之列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 │ │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 │ │三、本件2262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 │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 │ │認一字第1103251274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整幢違建」,並│ │ │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 │ │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 │ │四、本件建物占有土地之權源不明,如土地所有權人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 │之情形,則土地所有權人就本件建物有優先承購權,惟主張時應一併提出符合優先承買權之釋明文件│ │ │。 │ │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等,民法規定辦理。 │ │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 │ │,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 │七、本件刊登於網路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或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 │一律以法院或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 │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陸拾伍萬陸仟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壹拾參萬貳仟元。 │ │ │四、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 │ │後不塗銷。 │ │ │五、依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2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80號判決 (該判決不│ │ │得上訴),債務人黃金發因分割協議而取得本件不動產 (新北市三重區龍濱段977地號應有部分1/│ │ │3)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業已撤銷確定;惟該不動產因遭查封登記而無法准予塗 │ │ │銷繼承登記,本件強制執行程序仍依登記外觀認為債務人所有而為強制執行,請應買人注意。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