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110桃金職四字第13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0桃金職四字第132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宇字第31932號)給付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王雲平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1年4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1年4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https://www.tfasc. 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0年度桃金職字第132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31932號 財產所有人:王雲平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桃園區 │埔子 │北門埔│104 │ │2129 │100000分之47│2,400,000元 │ │ │ │ │ │子 │ │ │ │3 │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桃園區 │埔子 │北門埔│107-1 │ │145 │100000分之47│200,000元 │ │ │ │ │ │子 │ │ │ │3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882│桃園市桃園區埔│15層樓│七層:57.03 │陽台8.46,│ 全部 │4,100,000元 │ │ │ │子段北門埔子小│房鋼筋│合計:57.03 │雨遮1.69 │ │ │ │ │ │段104地號 │混凝土│ │ │ │ │ │ │ │--------------│造、住│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新│家用 │ │ │ │ │ │ │ │生路107號七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3052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含停車位編號:74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執行標的於110年3月9日法院現場假扣押查封時該社區總幹事簡清水在場陳稱:房屋係│ │ │由債務人自住使用,無增建,屋內有擺設家電、傢俱,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但債務人已許久未回來│ │ │,還欠社區管理費,目前已停水及停電等情形。該屋係新建成屋,且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 │ │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況。另於B3有一編號74號之機械式停車位。另埔│ │ │子段北門埔子小段107─1地號為「世中心大樓」之建築基地,依鑑價報告所載107─1地號未│ │ │臨路。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 │ │2•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 │住戶規約決定,故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 │ │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 │ │3•104、107─1地號之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 (61年1月12日)之商業區。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柒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參拾肆萬元。 │ │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六、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償足以│ │ │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債權雖達底│ │ │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 └────┴────────────────────────────────────────────┘ 標別:乙 ┌─────────────────────────────────────────────────┐ │110年度桃金職字第132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31932號 財產所有人:王雲平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桃園區 │新埔 │ │288 │ │1929.00 │10000分之115│6,26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724│桃園市桃園區新│12層樓│三層:62.44 │露台49.54 │ 全部 │4,200,000元 │ │ │ │埔段288地號 │鋼筋混│合計:62.44 │ │ │ │ │ │ │--------------│凝土造│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同│、辦公│ │ │ │ │ │ │ │德十一街58號3 │室 │ │ │ │ │ │ │ │樓之3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786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2│1719│桃園市桃園區新│12層樓│地下三層:1831.49 │ │ 61分之2│1,500,000元 │ │ │ │埔段288地號 │鋼筋混│合 計:1831.49 │ │ │ │ │ │ │--------------│凝土造│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同│、停車│ │ │ │ │ │ │ │德十一街56、58│場 │ │ │ │ │ │ │ │號地下三層 │ │ │ │ │ │ │ ├──┼───────┴───┴───────────┴─────┴────┴─────────┤ │ │備考│ │ ├─┼──┼───────┬───┬───────────┬─────┬────┬─────────┤ │3│8779│桃園市桃園區新│12層樓│三層:49.3 │ │ 全部 │840,000元 │ │ │ │埔段288地號 │ │合計:49.3 │ │ │ │ │ │ │--------------│ │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同│ │ │ │ │ │ │ │ │德十一街58號3 │ │ │ │ │ │ │ │ │樓之3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執行標的於110年3月9日法院現場假扣押查封時,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經債權人│ │ │請求管區警員及鎖匠開鎖入內,該社區保全人員林先生在場陳稱:房屋係由債務人自住使用,無出租│ │ │或出借他人使用,經檢視屋內傢俱擺設十份零亂,文件散落地上,且有遭人潑漆,陽台有外推情形,│ │ │拍定後點交,惟增建及停車位部分不點交。 │ │ │2•本標執行標的8779建號建物據地政人員稱為增建,經債權人主張一併查封,增建建物係未辦│ │ │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 │,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 │ │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 │3•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 │住戶規約決定,故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 │ │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 │ │4•據債權人陳報及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 │ │非自然死亡等情形,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 │ │撤拍,併予說明。 │ │ │5•28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伍拾陸萬元。 │ │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六、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償足以│ │ │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債權雖達底│ │ │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