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111屏金職辰字第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1屏金職辰字第1號(屏東地 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丙字第45698號)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債務人劉苙婷即劉悅玫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1年4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1年4月2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1年度屏金職字第1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45698號 財產所有人:劉苙婷即劉悅玫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內埔鄉 │竹圍 │ │340 │ │71.66 │全部 │1,416,000元 │ │ ├───┼────┴───┴───┴──────┴─┴─────┴──────┴────────┤ │ │備考 │ │ ├─┼───┼────┬───┬───┬──────┬─┬─────┬──────┬────────┤ │2│屏東縣│內埔鄉 │竹圍 │ │345 │ │221.27 │10分之1 │54,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14 │屏東縣內埔鄉竹│住家用│二層: 42.51 │屋頂突出物│ 全部 │2,080,000元 │ │ │ │圍段340地號 │、鋼筋│三層: 42.51 │面積6.59、│ │ │ │ │ │--------------│混凝土│四層: 42.51 │3、4樓陽台│ │ │ │ │ │屏東縣內埔鄉竹│造、4 │一層: 45.47 │面積5.10 │ │ │ │ │ │西巷62弄6號 │層 │合計:173.0 │ │ │ │ │ ├──┼───────┴───┴───────────┴─────┴────┴─────────┤ │ │備考│含二層屋前雨遮、一層屋後鐵皮住宅、頂樓鐵皮住宅等增建部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據債權人陳稱係無人使用,拍定後340地號土地及114建號建物點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 │ │依法主張權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 │ │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 │ │結論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 │ │ │二、345地號土地係建物出入之巷道路地,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及增建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伍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拾壹萬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土地使用分區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六、本件拍賣標的114建號建物,其中部分建物係增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 │ │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執行法院或本公司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 │ │注意。 │ │ │七、本件係集合社區住宅,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其他共有人│ │ │並無優先承買權,其公共設施、基地、道路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 │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 │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 │ │請應買人注意。 │ │ │九、限制登記事項記載:「110年1月20日潮登字第637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光陽投資│ │ │有限公司,內容:茲為請求權人光陽投資有限公司申請保全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立同意書人│ │ │同意請求權人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向地政機關辦理預告登記,義務人:劉苙婷,限制範圍:全│ │ │部,110年1月21日登記。」嗣如經執行法院拍定,依土地法第79條之1第3項、限制登記作│ │ │業補充規定第21點規定,於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時,一併塗銷上開預告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 │ │十、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執行法院或本公司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 │ │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 │ │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 │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十二、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