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發文字號:111竹金職方字第6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1竹金職方字第61號(新竹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賢字第13386號)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德馨所 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1年5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1年5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1年度竹金職字第61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3386號 財產所有人:徐德馨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竹縣│新豐鄉 │青埔子│ │1719 │ │2000 │全部 │8,500,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2│新竹縣│新豐鄉 │青埔子│ │1720 │ │1500 │全部 │6,500,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法院105年6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不動產為稻田,在場│ │ │第三人稱該稻田係債務人哥哥無償借予第三人耕種;嗣110年8月12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 │ │據地政人員稱二筆土地均係田地,其上無農作物,另於前案拍賣時,徐姓第三人並陳報租賃契約(租 │ │ │賃期間為105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到法院,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拍定 │ │ │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萬元。 │ │ │四、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 │ │五、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 │ │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 │ │六、本件為重劃區耕地,依法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 │ │人有優先承買權,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 │ │七、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 │ │、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 │ │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 │ │八、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 └────┴────────────────────────────────────────────┘ 標別:乙 ┌─────────────────────────────────────────────────┐ │111年度竹金職字第61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3386號 財產所有人: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竹縣│竹北市 │竹北 │ │17 │ │894 │全部 │70,000,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竹縣│竹北市 │竹北 │ │18 │ │1762 │全部 │130,0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1 │新竹縣竹北市竹│工業用│一層:567.56 │及一切附屬│ 全部 │3,000,000元 │ │ │ │北段18地號 │、見使│合計:567.56 │建物 │ │ │ │ │ │--------------│用執照│ │ │ │ │ │ │ │新竹縣竹北市博│、1層 │ │ │ │ │ │ │ │愛街957號 │ │ │ │ │ │ │ ├──┼───────┴───┴───────────┴─────┴────┴─────────┤ │ │備考│ │ ├─┼──┼───────┬───┬───────────┬─────┬────┬─────────┤ │2│2-2 │新竹縣竹北市竹│見使用│地下層: 509.46 │及一切附屬│ 全部 │24,000,000元 │ │ │ │北段17、18地號│執照、│一層 : 711.58 │建物 │ │ │ │ │ │--------------│3層 │二層 : 698.18 │ │ │ │ │ │ │新竹縣竹北市博│ │三層 : 698.18 │ │ │ │ │ │ │愛街957號 │ │合 計:2617.4 │ │ │ │ │ ├──┼───────┴───┴───────────┴─────┴────┴─────────┤ │ │備考│ │ ├─┼──┼───────┬───┬───────────┬─────┬────┬─────────┤ │3│2-3 │新竹縣竹北市竹│見使用│一層:193.45 │及一切附屬│ 全部 │2,000,000元 │ │ │ │北段18地號 │執照、│合計:193.45 │建物 │ │ │ │ │ │--------------│1層 │ │ │ │ │ │ │ │新竹縣竹北市博│ │ │ │ │ │ │ │ │愛街957號 │ │ │ │ │ │ │ ├──┼───────┴───┴───────────┴─────┴────┴─────────┤ │ │備考│ │ ├─┼──┼───────┬───┬───────────┬─────┬────┬─────────┤ │4│暫編│新竹縣竹北市竹│2層 │一層:223.36 │雨遮112.23│ 全部 │9,000,000元 │ │ │542 │北段18地號 │ │二層:210.76 │㎡、及一切│ │ │ │ │ │--------------│ │合計:434.12 │附屬建物 │ │ │ │ │ │新竹縣竹北市博│ │ │ │ │ │ │ │ │愛街957號 │ │ │ │ │ │ │ ├──┼───────┴───┴───────────┴─────┴────┴─────────┤ │ │備考│ │ ├─┼──┼───────┬───┬───────────┬─────┬────┬─────────┤ │5│暫編│新竹縣竹北市竹│2層 │二層:761.01 │及一切附屬│ 全部 │12,000,000元 │ │ │543 │北段18地號 │ │合計:761.01 │建物 │ │ │ │ │ │--------------│ │ │ │ │ │ │ │ │新竹縣竹北市博│ │ │ │ │ │ │ │ │愛街957號 │ │ │ │ │ │ │ ├──┼───────┴───┴───────────┴─────┴────┴─────────┤ │ │備考│ │ ├─┼──┼───────┬───┬───────────┬─────┬────┬─────────┤ │6│暫編│新竹縣竹北市竹│5層 │四層:698.18 │及一切附屬│ 全部 │8,000,000元 │ │ │544 │北段17、18地號│ │五層:174.44 │建物 │ │ │ │ │ │--------------│ │合計:872.62 │ │ │ │ │ │ │新竹縣竹北市博│ │ │ │ │ │ │ │ │愛街957號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法院104年12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第三人黎秀珠稱本件不動產供債務人│ │ │公司辦公及廠房使用;嗣105年9月12日履勘現場增建部分,一樓增建部分有獨立出入口,部分│ │ │係雨遮,部分供作警衛室、辦公室、廁所、倉庫、會客室、休息室使用。二樓增建部分供作辦公室及│ │ │倉庫使用。四樓增建部分無獨立出入口,係堆放物品之用,五樓部分置放配電盤、冷氣及消防設備,│ │ │無獨立出入口。據債務人之律師稱,二樓增建部分與建物本體相通,且與建物本體共用樓梯出入。 │ │ │二、106年1月17日再至現場履勘,543建號與建物本體僅有一小門相通,僅容一人通過,貨│ │ │物無法通過。 │ │ │三、以上增建物與建物本體屬經濟上及構造上之一體性,為整體廠區之有效利用,應一併拍賣。 │ │ │四、2─2建號建物登記謄本記載:增建前一層499•68地下層499•68等語,請應買人注 │ │ │意。 │ │ │五、2─1建號一樓全部,2─2建號一、二樓部分,2─3建號一樓全部,於前案查封前已提供第│ │ │三人綠色能源有限公司使用,542建號、543建號由輔升公司使用。 │ │ │六、嗣110年6月25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鐵捲拉門上之鐵鏽已│ │ │生鏽,經詢問對面廠房人員表示,本件廠房已許久無人進出,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本件拍│ │ │賣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用等不明,請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按現│ │ │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億伍仟捌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壹佰陸拾萬元。 │ │ │四、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 │ │五、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 │ │、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 │ │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 │ │六、增建部分即暫編542建號、543建號、544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 │ │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 │ │拆除之風險。 │ │ │七、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