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110南金職戌字第81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0南金職戌字第813號(臺南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公字第40124號)給付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謝金桃、陳基萬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1年5月1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1年5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 查詢網址: 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0年度南金職字第813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40124號 財產所有人:陳基萬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永康區 │兵北 │ │135 │ │3372.71 │50000分之315│3,65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網寮段938-16地號。引用110司執全91號假扣押執行。「住二」第二種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88│臺南市永康區兵│鋼筋混│一層: 77.62 │陽台:15.6│ 全部 │11,140,000元 │ │ │ │北段135地號 │凝土造│騎樓: 9.45 │9 │ │ │ │ │ │--------------│、住商│二層: 85.03 │ │ │ │ │ │ │臺南市永康區中│用,層│合計:172.1 │ │ │ │ │ │ │華路323號 │數:16│ │ │ │ │ │ │ │ │層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兵北段1885建號(本建物尚有部分占有鄰地未登記)(權利範圍90000分之645)、1887建號│ │ │ │(權利範圍90000分之884)。引用110司執全91號假扣押執行。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10年6月21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陳基萬不在場,編號1建物為慧揚興業有限公司營業處所│ │ │;嗣於110年8月19日至現場會鑑時,編號1建物仍懸掛「慧揚興業有限公司」招牌,建物1樓│ │ │為辦公室、2樓則部分為辦公室、部分為倉庫。建物並無停車位;鑑價報告乃登載:編號1建物位於│ │ │大樓1、2樓,現況閒置,並無增建。另鑑價報告所附現況照片則顯示,編號1建物內仍有大量辦公│ │ │設備及桌椅等;本院另函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查明編號1建物現況,警局回報該建物現況如│ │ │下:保全人員表示該址於109年許已無人居住,惟所有權人會不定期返回收信。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本次僅拍賣土地及建物,編號1建物內之辦公設備及桌椅等並不在本次拍賣範圍,且拍定後編號1│ │ │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土地部分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玖拾伍萬捌仟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次拍賣之不動產為公寓大廈,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其移轉應│ │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 │ │六、本次拍賣之編號1建物之共有部分 (即同段1885建號)有部份占用鄰地未登記情形,占用之 │ │ │ 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鄰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鄰地所有│ │ │ 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 │ │七、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停車位及有無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等均不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 │ │ 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亦不負擔保之責。且縱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應買人請務必自行│ │ │ 查證及注意。 │ │ │八、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管理費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不動產有欠繳│ │ │ 管理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九、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 │ │ │ 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 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 │ │十二、依鑑價報告之記載,本件拍賣建物初步勘查並無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 │ │ 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事故等情形,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 │ │ │十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 │ │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 │ │ 事故等情形),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審慎投標。 │ │ │十四、本件網站上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狀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 │十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特別減價拍賣)。 │ │ │十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乙 ┌─────────────────────────────────────────────────┐ │110年度南金職字第813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40124號 財產所有人:謝金桃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永康區 │仁愛 │ │524 │ │1200.15 │10000分之194│2,3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網寮段836-1、836-11至836-18地號。引用110司執全91號假扣押執行。「住二」第二種住│ │ │ │宅區。 │ ├─┼───┼────┬───┬───┬──────┬─┬─────┬──────┬────────┤ │2│臺南市│永康區 │仁愛 │ │526 │ │1903.77 │10000分之194│3,65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網寮段836-3地號。引用110司執全91號假扣押執行。「住二」第二種住宅區。 │ ├─┼───┼────┬───┬───┬──────┬─┬─────┬──────┬────────┤ │3│臺南市│永康區 │仁愛 │ │527 │ │298.47 │10000分之194│57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網寮段836-4地號。引用110司執全91號假扣押執行。「住二」第二種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14│臺南市永康區仁│鋼筋混│一層 : 15.45 │陽台:16.7│ 全部 │6,060,000元 │ │ │ │愛段521、524、│凝土造│二層 : 31.31 │8,雨遮:1│ │ │ │ │ │526、527地號 │、住家│四層 : 14.22 │6.60 │ │ │ │ │ │--------------│用,層│地下一層: 50.64 │ │ │ │ │ │ │臺南市永康區南│數:11│合 計:111.62 │ │ │ │ │ │ │工街267巷80弄6│層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仁愛段177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7)。引用110司執全91號假扣押執行。包含未保│ │ │ │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10年6月21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謝金桃在場稱:編號1建物第2、4層及地下層停車位出│ │ │租第三人使用,並提供第1層空間與承租人共同使用。然債務人嗣後所提租賃契約合同乃登載:出租│ │ │範圍為第3、4層樓整層,加上客廳、餐廳、車庫、曬衣間共用,租期自109年4月1日起至11│ │ │2年10月30日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院於110年8月19日至現場會鑑時│ │ │,編號1建物1樓為客廳,2、3、4樓各為1套房,地下室則為廚房及餐廳,另有1個平面停車位│ │ │(地下室);鑑價報告乃登載:編號1建物為社區內透天建物,地上有4層、地下有2層(地下2樓有 │ │ │車庫,可通大樓停車場車道),編號1建物有增建(第3、4層),現由承租人使用中。且據領勘人(即│ │ │債務人謝金桃)表示地下1樓下大雨有滲水情形。另編號1建物坐落部分基地為仁愛之家土地。應買 │ │ │人請自行查證,編號1建物有占用同段521地號土地情形,占用之法律上權源不明,前開521地│ │ │號土地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亦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拍定後土地、建物均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伍拾壹萬陸仟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次拍賣之不動產為公寓大廈,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其移轉應│ │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 │ │六、本次拍賣之編號1建物,其中有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 │ │ 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 │ │ 關認定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 │ │七、本次拍賣之編號1建物佔用同段521地號土地 (所有權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 │ ) ,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 │ │ 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 │ │八、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 (即同段52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就本次拍賣之編號1 │ │ │ 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且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需連同本次拍賣之編號1至3土地一併承│ │ │ 買,優先承買權人不得拒絕。 │ │ │九、另第三人即同段521號土地所有權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來函表示:編號1建物│ │ │ 如移轉至拍定人,請拍定人逕洽該單位辦理承租手續云云。惟本件拍定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承租│ │ │ 權利,本院並不負擔保之責,應買人請務必自行查證及注意。 │ │ │十、本次拍賣之編號1建物登記謄本固登載共有部分含停車位編號B2─54、B2─55,然該停│ │ │ 車位型式 (平面或機械式)、數量、坐落位置、債務人有無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等均不明,拍定 │ │ │ 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均不負擔保之責。且縱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 │ │ ,應買人請務必自行查證及注意。 │ │ │十一、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管理費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不動產有欠繳管│ │ │ 理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十二、本次拍賣之編號1建物遇大雨有滲水情形,請應買人務必注意,拍定後不得以編號1建物漏水│ │ │ 或滲水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十三、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 │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 │ │ │ ,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 │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 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 │ │十六、依鑑價報告之記載,本件拍賣建物初步勘查並無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 │ │ 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事故等情形,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 │ │ │十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 │ │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 │ │ 事故等情形),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審慎投標。 │ │ │十八、本件網站上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狀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 │十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特別減價拍賣)。 │ │ │二十、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丙 ┌─────────────────────────────────────────────────┐ │110年度南金職字第813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40124號 財產所有人:謝金桃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永康區 │南新 │ │130 │ │1159.38 │10000分之201│3,08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網寮段837-5地號。引用110司執全91號假扣押執行。「住二」第二種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294│臺南市永康區南│鋼筋混│四層:81.66 │陽台:13.1│ 全部 │5,010,000元 │ │ │ │新段130地號 │凝土造│合計:81.66 │0 │ │ │ │ │ │--------------│、住家│ │ │ │ │ │ │ │臺南市永康區中│用,層│ │ │ │ │ │ │ │山東路116號4樓│數:8 │ │ │ │ │ │ │ │之6 │層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南新段132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5)。引用110司執全91號假扣押執行。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10年6月21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謝金桃在場稱:編號1建物出租第三人使用。債務人嗣另│ │ │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合同登載:租期自108年12月15日起至118年12月14日止;本院於1│ │ │10年8月19日至現場會鑑時,債務人謝金桃亦在場稱編號1建物仍出租中,地下1層有1個機械│ │ │式停車位(9號);鑑價報告乃登載:編號1建物由承租人使用中,地下有一個坡道機械式停車位。應│ │ │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民國111年3月9日南院武110司執公字第4012│ │ │4號執行命令除去,拍定後僅編號1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土地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零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捌仟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次拍賣之不動產為公寓大廈,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其移轉應│ │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 │ │六、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是否確有停車位、停車位型式 (平面或機械式)、停車位數量、坐落位置及有 │ │ │ 無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等及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均不負擔保之責。且│ │ │ 縱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應買人請務必自行查證及注意。 │ │ │七、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管理費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不動產有欠繳管理│ │ │ 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八、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 │ │ │ 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 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 │ │十一、依鑑價報告之記載,本件拍賣建物初步勘查並無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 │ │ 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事故等情形,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 │ │ │十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 │ │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 │ │ 事故等情形),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審慎投標。 │ │ │十三、本件網站上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狀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 │十四、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特別減價拍賣)。 │ │ │十五、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