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發文字號:111板金職九字第6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1板金職九字第65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助凌字第8438號)給付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張予馨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1年6月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1年6月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1年度板金職字第65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助字第8438號 財產所有人:張予馨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文化北│ │1566 │ │720.16 │10000分之83 │63,000,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三重區 │文化北│ │1566 │ │720.16 │10000分之101│36,0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477│新北市三重區文│12層鋼│1層 :77.55 │平台6.67 │ 全部 │5,000,000元 │ │ │ │化北段1566地號│筋混凝│騎樓:15.6 │ │ │ │ │ │ │--------------│土造 │合計:93.15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重│ │ │ │ │ │ │ │ │新路二段21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2491建號 │ ├─┼──┼───────┬───┬───────────┬─────┬────┬─────────┤ │2│2478│新北市三重區文│12層鋼│2層 :325.53 │陽台22.55 │417分之1│6,000,000元 │ │ │ │化北段1566地號│筋混凝│合計:325.53 │,雨遮1.82│ 46 │ │ │ │ │--------------│土造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重│ │ │ │ │ │ │ │ │新路二段21號2 │ │ │ │ │ │ │ │ │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2491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法院於110年2月25日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至現場21號1樓、2樓,現由新重新│ │ │文理補習班使用中,員工表示21號1樓、2樓現補習班負責人簡OO向房屋所有人承租。另於11│ │ │0年3月30日經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21號1樓、2樓,遇承租人簡小姐之助理│ │ │楊小姐,其提供租約影本二份,據簡小姐之助理表示補習班17號、19號、21號打通承租使用,│ │ │據補習班員工表示補習班屋內有些許漏水情形、無龜裂、無鋼筋外露、無非自然死亡、亦無火災及地│ │ │震受損之情況。地政人員至21號1、2樓測量後表示此標的1、2樓無增建情形。 │ │ │二、據承租人簡小姐之助理楊小姐提供之租約影本二份,租約之出租人為債務人及黃OO等人,承租│ │ │人為簡OO,租期自98年2月10日起至113年12月9日。本件拍定後21號1、2樓均不點│ │ │交。 │ │ │三、2478建號(拍賣標的2樓)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此建號建物共有人僅得對2478建號建│ │ │物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不得就其他部分不動產(2477建號建物)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 │ │,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另本件標的(2478建號建物)之共有人人數尚多,即使│ │ │拍定後亦須通知全部共有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 │ │四、本件拍賣標的1、2樓,據簡小姐之助理表示補習班17號、19號、21號打通承租使用,拍│ │ │定人應自行負擔回復原狀(原先各建物之格局)所需費用,法院及本公司就建物不負責回復原狀之責│ │ │,另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建物有部分範圍漏水,餘尚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 │ │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亦無增建,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若得│ │ │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請求損害賠償,如│ │ │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 │ │五、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公告欄│ │ │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 │ │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 │ │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九、本件各標之開標順序,由執行司法事務官(委託金服公司時,則由金服公司人員)於開標時,視│ │ │各標有效標之最高投標金額是否足清償債權額而於現場職權定之,於開標在前之標的賣得價金足以清│ │ │償本件執行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未│ │ │於拍賣期日一同準時到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即由本公司依甲標、乙標順序開標。 │ │ │十、本件2477建號建物搭配1566地號土地(面積720•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 │ │0分之83)。2478建號搭配1566地號土地(面積720•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 │ │00分之101)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億壹仟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仟貳佰萬元。 │ └────┴────────────────────────────────────────────┘ 標別:乙 ┌─────────────────────────────────────────────────┐ │111年度板金職字第65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助字第8438號 財產所有人:張予馨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文化北│ │1566 │ │720.16 │10000分之87 │19,0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464│新北市三重區文│12層鋼│地下層:480.36 │ │7200分之│5,000,000元 │ │ │ │化北段1566地號│筋混凝│合 計:480.36 │ │ 1460 │ │ │ │ │--------------│土造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重│ │ │ │ │ │ │ │ │新路二段23號地│ │ │ │ │ │ │ │ │下一層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2491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法院於110年2月25日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至現場23號B1,據管委會表示23│ │ │號B1現出租予維哲補習班。另於110年3月30日經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遇1│ │ │、2樓承租人簡小姐之助理楊小姐,其提供租約影本二份,租約之出租人為債務人及黃OO等人,承│ │ │租人為簡OO,租期自98年2月10日起至113年12月9日。經至現場23號B1遇林O良先│ │ │生,其表示維哲補習班之負責人已過世,現23號B1已非補習班,現址作為學生或老師們之討論室│ │ │,據林O良先生表示23號B1其和葉O雄承租,23號B1無龜裂、無漏水、無鋼筋外露、亦無火│ │ │災及地震受損過,亦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林O良提供租約影本(租約所示承租人為林O良、出租人│ │ │葉O雄,租期自109年5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供法院執行人員翻拍,地政人員表示│ │ │23號B1無增建之情形。 │ │ │二、2464建號(23號地下一層樓)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此建號建物共有人僅│ │ │得對2464建號建物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不得就其他標別中部份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經共有│ │ │人主張優先承買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另本件標的(2464建號建物)之共有人人數尚多,即使│ │ │拍定後亦須通知全部共有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建物可能有部分範圍漏水,餘尚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 │ │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亦無增建,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 │ │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請求損害賠償│ │ │,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 │ │四、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 │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 │ │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 │ │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八、本件各標之開標順序,由執行司法事務官(委託金服公司時,則由金服公司人員)於開標時,視│ │ │各標有效標之最高投標金額是否足清償債權額而於現場職權定之,於開標在前之標的賣得價金足以清│ │ │償本件執行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未│ │ │於拍賣期日一同準時到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即由本公司依甲標、乙標順序開標。 │ │ │九、本件2464建號建物搭配1566地號土地(面積720•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 │ │0分之87)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肆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捌拾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