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111中金職日字第5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1中金職日字第51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丑字第73916號)給付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張秀蘅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1年6月2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1年6月2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1年度中金職字第51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73916號 財產所有人:張秀蘅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屯區 │仁和 │ │1622 │ │2353.00 │10000分之201│4,576,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797 │臺中市北屯區仁│住家用│十層 :112.68 │陽台19.78 │ 全部 │5,648,000元 │ │ │ │和段1622地號 │、鋼筋│十一層: 83.20 │,花台0.70│ │ │ │ │ │--------------│混凝土│合 計:195.88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四│造、14│ │ │ │ │ │ │ │平路238巷31號 │層樓房│ │ │ │ │ │ │ │十樓之2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仁和段813建號,面積1328.35平方公尺,持分10000分之201。 │ ├─┼──┼───────┬───┬───────────┬─────┬────┬─────────┤ │2│717 │臺中市北屯區仁│停車空│地下一層:1990.08 │ │ 10000分│1,504,000元 │ │ │ │和段1622地號 │間、管│合 計:1990.08 │ │ 之325 │ │ │ │ │--------------│理委員│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四│室、鋼│ │ │ │ │ │ │ │平路238巷25號 │筋混凝│ │ │ │ │ │ │ │地下一層 │土造、│ │ │ │ │ │ │ │ │14層樓│ │ │ │ │ │ │ │ │房 │ │ │ │ │ │ ├──┼───────┴───┴───────────┴─────┴────┴─────────┤ │ │備考│ │ ├─┼──┼───────┬───┬───────────┬─────┬────┬─────────┤ │3│2193│臺中市北屯區仁│14層樓│十一層 : 21.32 │ │ 全部 │1,568,000元 │ │ │ │和段1622地號 │房 │突出物一層: 79.80 │ │ │ │ │ │ │--------------│ │突出物二層: 28.84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四│ │合 計:129.96 │ │ │ │ │ │ │平路238巷31號 │ │ │ │ │ │ │ │ │十樓之2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本建物係建號797主建物增建部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之1622地號土地上坐落之797建物建物,11樓及頂樓均有增建,且頂樓建物並有夾│ │ │層增建,10樓11樓及頂樓內部均有樓梯可以互通,增建部分經暫編定為2193建號。據債權人│ │ │之代理人陳報,該建物有漏水及壁癌。經詢問債務人及第三人姚O平,其表示拍賣之建物現無人居住│ │ │使用。717建號為地下停車場,據社區管理員表示有B12的26號、27號兩個平面車位,且該│ │ │屋一次兩個月管理費為新臺幣9,309元,債務人欠繳管理費已達新台幣46,544元。拍賣標│ │ │的有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報案、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有無上開影響交易情│ │ │事及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本件標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拍定後797、2193建號建物得依現況│ │ │點交,其餘不點交。惟若嗣後查悉有應不點交之法定事由,法院亦不點交。 │ │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 │得以物之瑕疵為由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漏水、海砂屋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並審│ │ │慎評估。 │ │ │四、建物有無積欠管理費用、有無停車位及其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有爭│ │ │議,須由拍定人自理。 │ │ │五、集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六、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七、162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 都市計畫內第二種商業區。 │ │ │八、本件暫編2193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 │ │九、拍賣方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案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案債│ │ │權時,他標即不予拍定。若有拍定,執行法院就超額拍定之後順序標亦可撤銷拍定。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玖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捌仟元。 │ └────┴────────────────────────────────────────────┘ 標別:2 ┌─────────────────────────────────────────────────┐ │111年度中金職字第51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73916號 財產所有人:張秀蘅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北區 │邱厝子│ │60-33 │ │120.00 │4分之1 │2,904,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北區 │邱厝子│ │60-40 │ │36.00 │4分之1 │872,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7 │臺中市北區邱厝│住家用│1層 :60.81 │ │ 4分之1 │128,000元 │ │ │ │子段60-33地號 │、磚造│合計:60.81 │ │ │ │ │ │ │--------------│、1層 │ │ │ │ │ │ │ │臺中市北區衛道│樓房 │ │ │ │ │ │ │ │路57號 │ │ │ │ │ │ │ ├──┼───────┴───┴───────────┴─────┴────┴─────────┤ │ │備考│ │ ├─┼──┼───────┬───┬───────────┬─────┬────┬─────────┤ │2│1019│臺中市北區邱厝│1層樓 │一層:51.32 │ │ 4分之1 │112,000元 │ │ │3 │子段60-33地號 │房 │合計:51.32 │ │ │ │ │ │ │--------------│ │ │ │ │ │ │ │ │臺中市北區衛道│ │ │ │ │ │ │ │ │路57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建號17主建物增建部分。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之60─33地號土地上坐落一棟一層樓建物(即17建號建物),17建號建物前方及後方│ │ │均有鐵皮增建(經暫編定為10193建號),拍賣之建物現出租與第三人。據承租人及債權人之代理│ │ │人陳報,承租人以每月新臺幣6000元承租,當初承租時有定租約,後來就未再簽約,該建物有漏│ │ │水及壁癌。60─44地號土地為空地及道路,其上並有圍牆及大門,地政人員指稱60─40地號│ │ │土地係計畫道路,目前尚未徵收。拍賣標的有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報案、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應│ │ │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有無上開影響交易情事及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拍賣之土地及建物均為共有狀態,│ │ │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函覆房屋現況:拍賣之建物現由第三人向鄭OO承租,│ │ │為一棟一層樓老舊平房,有壁癌及裂痕。 │ │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 │得以物之瑕疵為由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漏水、海砂屋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並審│ │ │慎評估。 │ │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 │ │先承買權時,應就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土地或建物部分為之。 │ │ │五、他項權利:無。 │ │ │六、60─33、60─4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 都市計畫內第二種商業區。 │ │ │七、本件暫編10193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 │ │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 │ │八、拍賣方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案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案債│ │ │權時,他標即不予拍定。若有拍定,執行法院就超額拍定之後順序標亦可撤銷拍定。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零壹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貳拾萬肆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