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111投金職世字第4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1投金職世字第41號(南投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德字第22711號)清償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黃紹基即黃正雄之繼承人、黃紹良即 黃正雄之繼承人、黃紹娥即黃正雄之繼承人、黃月敏即黃 正雄之繼承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1年6月2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1年6月2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1年度投金職字第41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22711號 財產所有人:黃紹基即黃正雄之繼承人、黃紹良│ │                                  即黃正雄之繼承人、黃月敏即黃正│ │                                  雄之繼承人、黃紹娥即黃正雄之繼│ │                                  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草屯鎮 │土城 │ │198 │ │1992.95 │全部 │7,240,000元 │ │ ├───┼────┴───┴───┴──────┴─┴─────┴──────┴────────┤ │ │備考 │黃紹基即黃正雄之繼承人、黃紹良即黃正雄之繼承人、黃紹娥即黃正雄之繼承人、黃月敏即黃正雄│ │ │ │之繼承人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9 │南投縣草屯鎮土│鋼筋混│一層 :155.52 │ │ 全部 │1,696,000元 │ │ │ │城段198地號 │凝土造│電梯樓梯間: 6.75 │ │ │ │ │ │ │--------------│、一層│合 計:162.27 │ │ │ │ │ │ │玉屏路7之8號 │、農舍│ │ │ │ │ │ ├──┼───────┴───┴───────────┴─────┴────┴─────────┤ │ │備考│黃紹基即黃正雄之繼承人、黃紹良即黃正雄之繼承人、黃月敏即黃正雄之繼承人、黃紹娥即黃正雄之│ │ │ │繼承人 │ ├─┼──┼───────┬───┬───────────┬─────┬────┬─────────┤ │2│19-3│南投縣草屯鎮土│鋼筋混│一層:102.07 │ │ 全部 │328,000元 │ │ │ │城段198地號 │凝土造│合計:102.07 │ │ │ │ │ │ │--------------│、一層│ │ │ │ │ │ │ │玉屏路7之8號、│、磚造│ │ │ │ │ │ │ │7之9號 │平房、│ │ │ │ │ │ │ │ │鐵架烤│ │ │ │ │ │ │ │ │漆浪板│ │ │ │ │ │ │ │ │(無牆)│ │ │ │ │ │ ├──┼───────┴───┴───────────┴─────┴────┴─────────┤ │ │備考│黃紹基即黃正雄之繼承人、黃紹娥即黃正雄之繼承人、黃月敏即黃正雄之繼承人、黃紹基即黃正雄之│ │ │ │繼承人,(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3│19-4│南投縣草屯鎮土│一層、│一層:64.69 │棚架:17.09│ 全部 │232,000元 │ │ │ │城段198、267地│磚造鐵│合計:64.69 │平方公尺 │ │ │ │ │ │號 │皮平房│ │ │ │ │ │ │ │--------------│ │ │ │ │ │ │ │ │未編門牌 │ │ │ │ │ │ │ ├──┼───────┴───┴───────────┴─────┴────┴─────────┤ │ │備考│黃紹基即黃正雄之繼承人、黃紹良即黃正雄之繼承人、黃紹娥即黃正雄之繼承人、黃月敏即黃正雄之│ │ │ │繼承人(四人公同共有),本建物總面積81.78平方公尺,其中2.3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未辦建物所有 │ │ │ │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98地號土地上部分坐落19建號建物(有增 │ │ │建,經測量暫編定為19─3建號),部分為屋前空地,部分為道路,圍牆,道路前之土地種植玉米 │ │ │等短期蔬菜作物,屋後土地種植果樹,部分為磚造鐵皮屋(經測量暫編定為19─4建號)坐落。19│ │ │建號建物外觀為一雙併式一層建物,面對建物右側未見懸掛門牌,建物左側懸掛門牌玉屏路7─9號│ │ │,建物內部實牆隔間,左右側建物內部未相通。據債務人黃紹基在場稱,19建號建物其中右側建物│ │ │由其占有使用;據第三人黃○春在場稱,19建號其中左側建物由債務人黃紹良占有使用,無出租,│ │ │又道路前土地作物為其與其母、鄰居共同無償占有使用,屋後果樹由黃紹基管理。債權人代理人稱,│ │ │磚造鐵皮屋原為被繼承人黃正雄所有,由債務人黃紹基、黃紹良、黃紹娥、黃月敏繼承公同共有,該│ │ │屋現由債務人黃月敏居住使用,請求一併查封執行。本件拍定後,19、19─3、19─4建號建│ │ │物點交,198地號土地除道路前土地種植作物部分,查封時為第三人占用及道路部分為公眾通行不│ │ │點交外,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 │ │ │二、拍賣之19─3、19─4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 │ │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三、拍賣土地其中道路前空地上短期作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 │理。 │ │ │四、拍賣之19─4建物占用毗鄰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五、拍賣之土地屋後土地上作物即果樹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 │ │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 │ │六、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 │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 │ │承受之證明文件。 │ │ │七、本件拍賣之19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 │ │轉,且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該條件之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 │ │八、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 │ │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肆拾玖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玖拾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