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110士金職七字第254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1年7月12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陳明燦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0士金職七字第254號(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0
      年度司執莊字第291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明燦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
      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
      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
      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
      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
      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
      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
      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
      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0年度士金職字第254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29130號 財產所有人:陳明燦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淡水區  │關渡  │      │880         │ │220.05    │10分之1     │237,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農業區。都市計畫案名:淡水鎮(竹圍地區)細部計畫案(73年6月15日)。         │
├─┼───┼────┬───┬───┬──────┬─┬─────┬──────┬────────┤
│2│新北市│淡水區  │關渡  │      │881         │ │407.61    │10分之1     │436,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農業區。都市計畫案名:淡水鎮(竹圍地區)細部計畫案(73年6月15日)。         │
├─┼───┼────┬───┬───┬──────┬─┬─────┬──────┬────────┤
│3│新北市│淡水區  │關渡  │      │881-1       │ │96.49     │10分之1     │128,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道路用地。都市計畫案名:淡水鎮(竹圍地區)細部計畫案(73年6月15日)。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㯲甲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檙民國110年9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80、881、881─1地號土地係雜木│
│        │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  註│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應買:甲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應買。甲、乙、丙│
│        │    標均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萬壹仟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                                    │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六、無抵押權登記。                                                                      │
└────┴────────────────────────────────────────────┘
標別:乙
┌─────────────────────────────────────────────────┐
│110年度士金職字第254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29130號 財產所有人:陳明燦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淡水區  │關渡  │      │898         │ │1002.57   │60分之1     │128,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保護區。都市計畫案名:淡水鎮(竹圍地區)細部計畫案(73年6月15日)。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㯲乙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檙民國110年9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98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民權路92巷│
│        │35之1號建物坐落,惟前方有鐵門關閉,無法進入,似為建森園藝公司占用。第三人陳○勝具狀稱│
│        │898地號土地上鐵皮屋為其所有,供作倉庫使用等語。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
│        │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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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應買:甲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應買。甲、乙、丙│
│        │    標均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萬陸仟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                                    │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
│        │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六、無抵押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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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別:丙
┌─────────────────────────────────────────────────┐
│110年度士金職字第254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29130號 財產所有人:陳明燦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淡水區  │關渡  │      │945-1       │ │67.07     │10分之1     │77,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農業區。都市計畫案名:淡水鎮(竹圍地區)細部計畫案(73年6月15日)。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㯲丙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檙民國110年9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45─1地號土地係雜木林及空地。惟現在│
│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  註│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應買:甲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應買。甲、乙、丙│
│        │    標均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萬柒仟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萬陸仟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                                    │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        │利移轉證書。                                                                            │
│        │六、無抵押權登記。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