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111投金職雨字第8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1投金職雨字第87號(南投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賢字第24723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蔡培津所有 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1年9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1年9月2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1年度投金職字第87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24723號 財產所有人: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蔡培津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埔里鎮 │南村 │ │630 │空│1668.63 │全部 │4,04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蔡培津 │ ├─┼───┼────┬───┬───┬──────┬─┬─────┬──────┬────────┤ │2│南投縣│埔里鎮 │南村 │ │631 │空│3597.61 │全部 │8,71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蔡培津 │ ├─┼───┼────┬───┬───┬──────┬─┬─────┬──────┬────────┤ │3│南投縣│埔里鎮 │南村 │ │694 │空│8.76 │全部 │3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蔡培津 │ ├─┼───┼────┬───┬───┬──────┬─┬─────┬──────┬────────┤ │4│南投縣│埔里鎮 │南村 │ │695 │空│509.97 │全部 │1,24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蔡培津 │ ├─┼───┼────┬───┬───┬──────┬─┬─────┬──────┬────────┤ │5│南投縣│埔里鎮 │南村 │ │696 │空│40.57 │全部 │1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蔡培津 │ ├─┼───┼────┬───┬───┬──────┬─┬─────┬──────┬────────┤ │6│南投縣│埔里鎮 │南村 │ │698 │空│218.28 │全部 │53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蔡培津 │ ├─┼───┼────┬───┬───┬──────┬─┬─────┬──────┬────────┤ │7│南投縣│埔里鎮 │南村 │ │699 │空│383.76 │全部 │2,56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蔡培津 │ ├─┼───┼────┬───┬───┬──────┬─┬─────┬──────┬────────┤ │8│南投縣│埔里鎮 │南村 │ │700 │空│240.78 │全部 │1,9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蔡培津 │ ├─┼───┼────┬───┬───┬──────┬─┬─────┬──────┬────────┤ │9│南投縣│埔里鎮 │南村 │ │684 │空│761.47 │全部 │5,09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1│南投縣│埔里鎮 │南村 │ │686 │空│628.40 │全部 │4,190,000元 │ │ │ │ │ │ │ │白│ │ │ │ │0├───┼────┴───┴───┴──────┴─┴─────┴──────┴────────┤ │ │備考 │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1│南投縣│埔里鎮 │南村 │ │687 │空│1012.07 │全部 │6,770,000元 │ │ │ │ │ │ │ │白│ │ │ │ │1├───┼────┴───┴───┴──────┴─┴─────┴──────┴────────┤ │ │備考 │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1│南投縣│埔里鎮 │南村 │ │688 │空│1459.73 │全部 │9,720,000元 │ │ │ │ │ │ │ │白│ │ │ │ │2├───┼────┴───┴───┴──────┴─┴─────┴──────┴────────┤ │ │備考 │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1│南投縣│埔里鎮 │南村 │ │690 │ │1103.93 │全部 │7,350,000元 │ │3├───┼────┴───┴───┴──────┴─┴─────┴──────┴────────┤ │ │備考 │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1│南投縣│埔里鎮 │南村 │ │691 │空│928.33 │全部 │6,180,000元 │ │ │ │ │ │ │ │白│ │ │ │ │4├───┼────┴───┴───┴──────┴─┴─────┴──────┴────────┤ │ │備考 │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1│南投縣│埔里鎮 │南村 │ │692 │空│397.35 │全部 │2,650,000元 │ │ │ │ │ │ │ │白│ │ │ │ │5├───┼────┴───┴───┴──────┴─┴─────┴──────┴────────┤ │ │備考 │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1│南投縣│埔里鎮 │南村 │ │693 │空│173.76 │全部 │1,160,000元 │ │ │ │ │ │ │ │白│ │ │ │ │6├───┼────┴───┴───┴──────┴─┴─────┴──────┴────────┤ │ │備考 │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3 │南投縣埔里鎮南│農舍、│一層:120.60 │ │ 全部 │600,000元 │ │ │ │村段695、699、│磚造、│騎樓: 14.82 │ │ │ │ │ │ │700地號 │001層 │合計:135.42 │ │ │ │ │ │ │--------------│ │ │ │ │ │ │ │ │中山路四段206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蔡培津 │ ├─┼──┼───────┬───┬───────────┬─────┬────┬─────────┤ │2│32 │南投縣埔里鎮南│屠電宰│一層:1953.41 │ │ 全部 │36,610,000元 │ │ │ │村段684、686、│場附屬│二層: 587.84 │ │ │ │ │ │ │687、688、690 │空間、│三層: 291.65 │ │ │ │ │ │ │地號 │廠房、│合計:2832.9 │ │ │ │ │ │ │--------------│鋼骨造│ │ │ │ │ │ │ │中山路四段206 │、鋼骨│ │ │ │ │ │ │ │之3號 │造有牆│ │ │ │ │ │ │ │ │、RC造│ │ │ │ │ │ │ │ │、003 │ │ │ │ │ │ │ │ │層 │ │ │ │ │ │ ├──┼───────┴───┴───────────┴─────┴────┴─────────┤ │ │備考│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3│33-1│南投縣埔里鎮南│住家用│一層:22.55 │ │ 全部 │20,000元 │ │ │ │村段695、699、│、磚造│合計:22.55 │ │ │ │ │ │ │700地號 │、1層 │ │ │ │ │ │ │ │--------------│ │ │ │ │ │ │ │ │中山路四段206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蔡培津、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4│140 │南投縣埔里鎮南│鐵架造│ │涼棚:71.50│ 全部 │30,000元 │ │ │ │村段695、699地│ │ │平方公尺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空白 │ │ │ │ │ │ │ ├──┼───────┴───┴───────────┴─────┴────┴─────────┤ │ │備考│蔡培津、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5│141 │南投縣埔里鎮南│加強磚│一層:18.10 │沉澱池 │ 全部 │20,000元 │ │ │ │村段687地號 │造、1 │合計:18.1 │ │ │ │ │ │ │--------------│層 │ │ │ │ │ │ │ │空白 │ │ │ │ │ │ │ ├──┼───────┴───┴───────────┴─────┴────┴─────────┤ │ │備考│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6│142 │南投縣埔里鎮南│鐵架造│ │涼棚:91.52│ 全部 │30,000元 │ │ │ │村段631地號 │ │ │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空白 │ │ │ │ │ │ │ ├──┼───────┴───┴───────────┴─────┴────┴─────────┤ │ │備考│蔡培津、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7│143 │南投縣埔里鎮南│加強磚│一層:78.33 │汙水處理廠│ 全部 │60,000元 │ │ │ │村段687地號 │造、1 │合計:78.33 │ │ │ │ │ │ │--------------│層 │ │ │ │ │ │ │ │空白 │ │ │ │ │ │ │ ├──┼───────┴───┴───────────┴─────┴────┴─────────┤ │ │備考│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8│144 │南投縣埔里鎮南│鐵架造│一層:574.20 │畜牧場 │ 全部 │180,000元 │ │ │ │村段631地號 │、1層 │合計:574.2 │ │ │ │ │ │ │--------------│ │ │ │ │ │ │ │ │空白 │ │ │ │ │ │ │ ├──┼───────┴───┴───────────┴─────┴────┴─────────┤ │ │備考│蔡培津、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9│145 │南投縣埔里鎮南│加強磚│ │圍牆:112.0│ 全部 │80,000元 │ │ │ │村段682、683、│造 │ │9平方公尺 │ │ │ │ │ │684、685、686 │ │ │ │ │ │ │ │ │、688、689、69│ │ │ │ │ │ │ │ │0地號 │ │ │ │ │ │ │ │ │--------------│ │ │ │ │ │ │ │ │空白 │ │ │ │ │ │ │ ├──┼───────┴───┴───────────┴─────┴────┴─────────┤ │ │備考│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一層圍牆占用鄰地682地號12.83平方公尺、683地號4.19平方公尺、685地號│ │ │ │38.14平方公尺、689地號4.40平方公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1│146 │南投縣埔里鎮南│鐵架造│ │涼棚:220.8│ 全部 │70,000元 │ │0│ │村段631、689、│ │ │0平方公尺 │ │ │ │ │ │692、699地號 │ │ │ │ │ │ │ │ │--------------│ │ │ │ │ │ │ │ │空白 │ │ │ │ │ │ │ ├──┼───────┴───┴───────────┴─────┴────┴─────────┤ │ │備考│蔡培津;涼棚占用南村段689地號7.29平方公尺,南村段692地號99.66平方公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 │。 │ ├─┼──┼───────┬───┬───────────┬─────┬────┬─────────┤ │1│32-1│南投縣埔里鎮南│屠(電)│一層:336.32 │ │ 全部 │8,590,000元 │ │1│ │村段684、687、│宰場、│二層:327.74 │ │ │ │ │ │ │688地號 │辦公室│合計:664.06 │ │ │ │ │ │ │--------------│、倉庫│ │ │ │ │ │ │ │中山路四段206 │、機房│ │ │ │ │ │ │ │之3號 │、鋼骨│ │ │ │ │ │ │ │ │造、RC│ │ │ │ │ │ │ │ │造、00│ │ │ │ │ │ │ │ │2層 │ │ │ │ │ │ ├──┼───────┴───┴───────────┴─────┴────┴─────────┤ │ │備考│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1│32-2│南投縣埔里鎮南│辦公室│一層:74.52 │ │ 全部 │1,110,000元 │ │2│ │村段687、688地│、鋼筋│騎樓:12.08 │ │ │ │ │ │ │號 │混凝土│合計:86.6 │ │ │ │ │ │ │--------------│造、00│ │ │ │ │ │ │ │中山路四段206 │1層 │ │ │ │ │ │ │ │之3號 │ │ │ │ │ │ │ ├──┼───────┴───┴───────────┴─────┴────┴─────────┤ │ │備考│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1│121 │南投縣埔里鎮南│倉庫、│一層:102.20 │ │ 全部 │650,000元 │ │3│ │村段634地號 │鐵架鐵│合計:102.2 │ │ │ │ │ │ │--------------│皮造有│ │ │ │ │ │ │ │(空白) │牆、00│ │ │ │ │ │ │ │ │1層 │ │ │ │ │ │ ├──┼───────┴───┴───────────┴─────┴────┴─────────┤ │ │備考│蔡培津、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倉庫總面積102.20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689地號面積0.18 │ │ │ │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635地號面積1.94平方公尺。 │ ├─┼──┼───────┬───┬───────────┬─────┬────┬─────────┤ │1│122 │南投縣埔里鎮南│住家用│一層:204.84 │ │ 全部 │750,000元 │ │4│ │村段698、700地│、磚造│合計:204.84 │ │ │ │ │ │ │號 │、001 │ │ │ │ │ │ │ │--------------│層 │ │ │ │ │ │ │ │中山路四段206 │ │ │ │ │ │ │ │ │之1號 │ │ │ │ │ │ │ ├──┼───────┴───┴───────────┴─────┴────┴─────────┤ │ │備考│蔡培津、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詳如使用情形欄所載。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分1、2二標分別拍賣,1標拍賣之土地建物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 │ │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如其中一標或數標│ │ │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 │ │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法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 │ │ │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標價) │ │ │(二)拍賣之土地建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三)拍賣之630、631、694、695、696、698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700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699、684、686、687、688、690、│ │ │691、692、693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均無三七五租約。 │ │ │(四)據查封筆錄、執行筆錄、鑑定報告記載:除631、630地號土地外,其餘土地相連。63│ │ │0地號目前長滿雜草。631地號土地其上有涼棚(暫編定為142建號)、已荒廢之鐵架造畜牧場( │ │ │暫編定為144建號)、部分涼棚(暫編定為146建號),餘為空地、雜草。694、696地號土 │ │ │地為空地、雜草。698地號土地有部分磚造一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暫編定為122建號),餘為空│ │ │地、雜草。695、699、700地號土地其上有33建號建物為農舍,現供奉神明,部分放雜物│ │ │,33建號旁有一獨立出口且與33建號相通之廚房,現放置雜物,為33建物之增建(暫編定為3 │ │ │3─1建號)、另有涼棚(暫編定為140建號)、涼棚(暫編定為146建號)、及部分磚造一樓未辦 │ │ │保存登記建物(暫編定為122建號),餘為空地、雜草。684、686、687、688、690│ │ │地號土地其上有32建號建物為全宏食品有限公司屠電宰廠附屬空間、廠房,32建號建物有增建( │ │ │暫編定為32─1建號),另有已荒廢長滿雜草之沉澱池、汙水處理廠(暫編定為141、143建號│ │ │)、圍牆(暫編定為145建號)、及有獨立出口之辦公室(暫編定為32─2建號),餘為種植竹柏、 │ │ │空地、雜草。691、693地號土地目前為雜草空地。692地號土地其上有部分涼棚(暫編定為 │ │ │146建號),餘為空地、雜草。另121建號為坐落634地號土地上之倉庫,634地號土地非 │ │ │本標拍賣之標的。 │ │ │(五)另據債務人蔡培津稱:債務人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名下之屠宰廠由債務人全宏食品企業有限 │ │ │公司出租予第三人莊○○,租期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16年9月30日止,其餘均為債務人│ │ │蔡培津自用無出租。又32、32─1建號建物內之冷凍庫、吊掛燙毛機、預冷機、不鏽鋼防火隔板│ │ │、鍋爐、供電系統、發電機、壓縮機、水冷設備、降壓系統均屬於可拆卸之動產,並已設定動產抵押│ │ │與第三人鄭○○。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之動產均不執行,地上作物(竹柏)一併估價拍賣。 │ │ │(六)本件拍定後33、33─1、140、142、144、146、121、122建號建物點│ │ │交、630、631、694、695、696、698、699、700地號土地現況點交。其餘│ │ │部分為債務人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出租予第三人莊○○均不點交。 │ │ │(七)拍賣之33建號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投標應提出1.稅捐稽│ │ │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 │ │本。3.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另建築管理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即│ │ │認定該房屋為農舍。 │ │ │(八)本件所拍賣之630、631、694、695、696、698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 │ │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 │ │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 │ │(九)拍賣之33─1、140、142、144、146、121、122、32─1、141、│ │ │143、145、32─2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 │ │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十)拍賣土地上作物之價值,法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 │ │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 │ │(十一)拍賣之631地號土地,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 │ │得辦理分割,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座落:埔里鎮南村段632地號。因631地號土地與同段26│ │ │建號農舍(非本件拍賣標的)已分屬不同所有權人,得不受農發條例第18條第4項之限制。有南投縣│ │ │埔里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23日埔地ㄧ字第1110004994號函函覆法院在案。請應買人│ │ │自行查明注意。 │ │ │(十二)拍賣之145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同段682、683、685、689地號土地,拍賣│ │ │之146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同段689、692地號土地,拍賣之121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鄰地│ │ │同段689、635地號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十三)121建號與所坐落之634地號土地同為債務人蔡培津所有,惟634地號土地非本標拍│ │ │賣之標的,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121建號占用634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十四)32、32-1建號建物內之冷凍庫、吊掛燙毛機、預冷機、不鏽鋼防火隔板、鍋爐、供電系統、│ │ │發電機、壓縮機、水冷設備、降壓系統均屬於可拆卸之動產,未一併估價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 │(十五)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 │ │「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0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億壹仟壹佰零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仟貳佰貳拾萬肆仟元。 │ └────┴────────────────────────────────────────────┘ 標別:2 ┌─────────────────────────────────────────────────┐ │111年度投金職字第87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24723號 財產所有人:蔡培津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國姓鄉 │柑子林│ │38-1 │空│31419.00 │全部 │10,94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蔡培津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詳如使用情形欄所載。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分1、2二標分別拍賣,2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 │ │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 │ │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法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 │ │ │編號逐宗標價) │ │ │(二)拍賣之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三)拍賣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 │ │(四)據查封筆錄、執行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38─1地號土地目前為檳榔樹、樟樹、│ │ │雜木。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38─1地號土地為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地上作物為債務人所有│ │ │,請求就地上作物一併拍賣。本件拍定後現況點交。 │ │ │(五)拍賣土地上作物之價值,法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 │ │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 │ │(六)拍賣之38─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 │ │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 │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 │ │(七)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 │ │「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玖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捌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