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 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111士金職四字第18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1年9月20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江山本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1士金職四字第18號(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 度司執慎字第50551號)債權人新北市萬里區漁會與債務 人江山本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 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 ,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 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 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 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 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 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1年度士金職字第18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50551號 財產所有人:江山本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石門區 │下角 │尖子鹿│34-2 │ │2583.00 │全部 │2,202,000元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農業區。都市計畫案名:擬定北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案(75年12月12日)。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怊甜郭w2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 │ │迉蟆磝陝陝祕~10月2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4─2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路燈定位編│ │ │號465321號北方約30公尺處之雜木林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 ├────┼────────────────────────────────────────────┤ │備  註│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應買:1標以出價最高者應買;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應買,請應│ │ │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貳拾萬貳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 │ │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肆萬壹仟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 │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 │ └────┴────────────────────────────────────────────┘ 標別:2 ┌─────────────────────────────────────────────────┐ │111年度士金職字第18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50551號 財產所有人:江山本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石門區 │石門 │石門 │72-9 │ │526.00 │2630分之200 │1,419,000元 │ │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商業區。都市計畫案名:石門都市計畫案(62年4月21日)。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15 │新北市石門區石│5層樓 │四層:126.03 │陽台39.89 │ 全部 │1,008,000元 │ │ │ │門段石門小段72│房鋼筋│合計:126.03 │ │ │ │ │ │ │-9地號 │混凝土│ │ │ │ │ │ │ │--------------│造 │ │ │ │ │ │ │ │新北市石門區中│ │ │ │ │ │ │ │ │山路32之3號四 │ │ │ │ │ │ │ │ │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295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依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怊甜陝換婺鼠堛咿蝛w後點交。 │ │ │迉蟆磝陝陝祕~10月2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由其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 │ │人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應買:1標以出價最高者應買;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應買,請應│ │ │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柒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 │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捌萬陸仟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 │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 │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價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