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111北金職一字第1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1北金職一字第13號(臺北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吉字第92754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粘榮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1年11月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1年11月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1年度北金職字第13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92754號 財產所有人:粘榮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萬華區 │龍山 │一 │886 │ │57 │36分之1 │328,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5 │臺北市萬華區龍│3層樓 │一層: 48.62 │ │ 36分之1│16,000元 │ │ │ │山段一小段886 │加強磚│二層: 48.62 │ │ │ │ │ │ │地號 │造 │三層: 48.62 │ │ │ │ │ │ │--------------│ │合計:145.86 │ │ │ │ │ │ │梧州街12巷10弄│ │ │ │ │ │ │ │ │4號 │ │ │ │ │ │ │ ├──┼───────┴───┴───────────┴─────┴────┴─────────┤ │ │備考│ │ ├─┼──┼───────┬───┬───────────┬─────┬────┬─────────┤ │2│2530│臺北市萬華區龍│3層樓 │第二層未登記部分: │ │ 36分之1│5,200元 │ │ │ │山段一小段886 │ │    9.83 │ │ │ │ │ │ │、888、888-1、│ │第一層未登記部分: │ │ │ │ │ │ │899地號 │ │   15.09 │ │ │ │ │ │ │--------------│ │第三層頂層未登記部分:│ │ │ │ │ │ │臺北市萬華區梧│ │   52.24 │ │ │ │ │ │ │州街12巷10弄4 │ │第三層未登記部分: │ │ │ │ │ │ │號未登記部分 │ │    9.83 │ │ │ │ │ │ │ │ │合計:86.99 │ │ │ │ │ ├──┼───────┴───┴───────────┴─────┴────┴─────────┤ │ │備考│其中占用鄰地4.20平方公尺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45建號建物於103年5月13日現場查封時1樓為共有人葉人豪居住使用,一樓旁有獨立│ │ │樓梯通往2樓,2樓為債務人之祖母居住使用,3樓原為共有人呂金鶯居住使用,惟因3樓會漏水,│ │ │所以已搬走,3樓現無人居住使用,故其將2樓室內通往3樓之樓梯封閉,原3樓住戶往上加蓋2層│ │ │樓,嗣後因違建而遭拆除;105年9月20日現場測量增建時,3樓室內有內梯通往4樓增建,2│ │ │樓住戶稱3、4樓現無水無電,無人居住使用,4樓天花板破損不堪,4樓側邊有一樓梯通往屋頂,│ │ │樓梯部分階梯未遮蓋,4樓地板上有水漬,2樓住戶稱3樓如果用水,2樓則會有漏水現象,1樓之│ │ │後方與梧州街12巷10弄2號1樓打通使用。110年11月4日本案現場履勘時1樓掛有衣物有│ │ │人居住使用,2樓現為債務人姑姑居住使用,3樓及頂樓加蓋均無人使用,2樓現住人稱2樓有漏水│ │ │問題,3樓以上沒有獨立之樓梯,須經2樓客廳始得進入3樓,因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 │ │不點交,上開建物占有使用法律權源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 │ │二、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 │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 │ │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 │ │三、2530建號建物為1至3樓及頂層增建,其中占用鄰地888、888─1、899地號共4│ │ │•20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 │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建成地政事務所稱如向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 │ │登記時,仍須檢附合法建物證明文件,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 │ │四、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 │ │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 │ │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肆萬玖仟貳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