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111板金職四字第198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1年11月15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周鴻蓮、周金萬、周鴻良、周 鴻善 (上四人均為周金寶之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1板金職四字第198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 年度司執更 (一)月字第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周鴻蓮、周金萬、周鴻良、周鴻善 (上四 人均為周金寶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 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 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 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 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 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 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 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 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1年度板金職字第198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更(一)字第6號 │ │財產所有人:周鴻蓮、周金萬、周鴻良、周鴻善(上四人即周金寶之繼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中和區 │秀山 │ │658 │ │150.39 │5分之1 │8,320,000元 │ │ ├───┼────┴───┴───┴──────┴─┴─────┴──────┴────────┤ │ │備考 │債務人周鴻蓮、周金萬、周鴻良、周鴻善公同共有5分之1。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606│新北市中和區秀│5層鋼 │陽台:14.43 │ │ 1分之1 │512,000元 │ │ │ │山段658地號 │筋混凝│二層:75.81 │ │ │ │ │ │ │--------------│土造 │合計:90.24 │ │ │ │ │ │ │新北市中和區景│ │ │ │ │ │ │ │ │平路278巷16弄3│ │ │ │ │ │ │ │ │2之1號 │ │ │ │ │ │ │ ├──┼───────┴───┴───────────┴─────┴────┴─────────┤ │ │備考│債務人周鴻蓮、周金萬、周鴻良、周鴻善公同共有1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查封及第一次執行履勘時據鄰居表示32之1號目前已無住人,原屋主已死亡。第二次│ │ │執行履勘進入屋內已無電力、廁所亦無供水,屋內無人居住,屋內有2間房間壁癌極為嚴重,整面牆│ │ │面均有壁癌,油漆亦有剝落之情況。屋內顯已無人居住,但留有一些家具、舊式冷氣、冰箱(已無冰 │ │ │藏物品)、微波爐、大型床架、沙發、床墊、洗衣機等物品,屋內積有許多灰塵,未見有人居住之情 │ │ │況。惟實際情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 │ │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拍定後點交。 │ │ │二、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 │ │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 │ │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 │ │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 │ │三、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非屬列管輻射屋、非屬列管海砂屋、以外觀觀察無嚴重火災受損、並│ │ │查無凶宅記錄等情;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 │ │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 │ │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 │   │ │ │四、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 │ │,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捌拾參萬貳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 │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柒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