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110桃金職七字第24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0桃金職七字第240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梅字第46804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黃智良兼黃木清之繼承人、黃智熙即 黃木清之繼承人、黃智躍即黃木清之繼承人、黃麗珠即黃 木清之繼承人、黃貴鈴即黃木清之繼承人所有不動產有關 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2年2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2年2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https://www.tfasc. 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0年度桃金職字第240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46804號 財產所有人:黃智良(即黃木清之繼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觀音區 │藍埔 │ │279 │ │923 │3192分之389 │620,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觀音區 │藍埔 │ │337 │ │715 │12分之1 │1,18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279地號為雜樹林、337地號為部分空地及部分雜草。 │ │ │二、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陸萬元。 │ │ │四、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五、本件標的279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 │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 │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 │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 │ │,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 │ │六、279地號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法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 │ │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 │ │七、本件337地號土地其上設有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隨同移轉,不塗銷,如符合地上權人建屋等│ │ │相關規定,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惟得否分│ │ │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且地上權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 │ │八、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則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 │ │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 │ │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 │ │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 │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 │ │公告內容為準。 │ └────┴────────────────────────────────────────────┘ 標別:乙 ┌─────────────────────────────────────────────────┐ │110年度桃金職字第240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46804號 財產所有人:黃木清(歿)、黃智良(即黃木清 │ │                                   之繼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觀音區 │藍埔 │ │402 │ │2592 │12分之1 │4,25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88 │桃園市觀音區藍│3層樓 │一層: 50.05 │陽台16.62 │ 全部 │460,000元 │ │ │ │埔段402地號 │房加強│二層: 64.90 │ │ │ │ │ │ │--------------│磚造、│三層: 26.81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金│住家用│騎樓: 14.85 │ │ │ │ │ │ │華路381巷15弄5│ │合計:156.61 │ │ │ │ │ │ │2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402地號為188建號建物之基地。據在場之債務人弟弟黃O熙表示目│ │ │前為其佔有使用,債務人已不知去向,另建物有漏水及壁癌情形。且其坐落土地使用關係不明,相關│ │ │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 │ │二、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柒拾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肆萬貳仟元。 │ │ │四、本件債務人未現實佔有,拍定後不點交。 │ │ │五、據鑑定筆錄所載,地上現況為188建號建物及數棟磚造平房座落。除188建號建物外之建物│ │ │所有權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等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 │ │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 │ │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 │六、本件402地號土地其上設有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隨同移轉,不塗銷,如符合地上權人建屋等│ │ │相關規定,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惟得否分│ │ │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 │七、本件係拍賣402地號之土地,及座落其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88建號為合併拍賣,為簡化│ │ │共有物之使用關係,前開基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應依本件拍賣條件,就土地連同地上房屋一│ │ │併承買,不得僅選擇土地或建物部分優先承買(司法院民事廳84年2月24日廳民二字2791號 │ │ │函、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126號裁判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 │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 │ │退還。 │ │ │八、本件標的188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 │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 │ │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 │ │公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