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111南金職亥字第61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1南金職亥字第616號(臺南 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61177號)拍賣抵押物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彭慧榆即彭春華、彭慧菁即紘嘉商行 即彭春桂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1年12月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高雄市前鎮區中 山二路91號18樓之8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1年12月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1年度南金職字第616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61177號 財產所有人:彭慧榆即彭春華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安南區 │怡中 │ │1239 │ │4310.93 │100000分之33│1,280,000元 │ │ │ │ │ │ │ │ │ │3 │ │ │ ├───┼────┴───┴───┴──────┴─┴─────┴──────┴────────┤ │ │備考 │引用110司執全156假扣押查封。住宅區。重測前:溪心寮段799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393│臺南市安南區怡│17層樓│一層:11.54 │ │ 10000分│640,000元 │ │ │ │中段1239地號 │房、鋼│合計:11.54 │ │ 之41 │ │ │ │ │--------------│筋混凝│ │ │ │ │ │ │ │臺南市安南區安│土造、│ │ │ │ │ │ │ │中路一段840號 │守衛室│ │ │ │ │ │ ├──┼───────┴───┴───────────┴─────┴────┴─────────┤ │ │備考│引用110司執全156假扣押查封。包括共同使用部分1667、1668、1669、1670、1671、1672、1673、16│ │ │ │74、1675建號之持分。 │ ├─┼──┼───────┬───┬───────────┬─────┬────┬─────────┤ │2│1492│臺南市安南區怡│17層樓│七層:93.14 │陽台10.32 │ 全部 │4,240,000元 │ │ │ │中段1239地號 │房、鋼│合計:93.14 │平方公尺 │ │ │ │ │ │--------------│筋混凝│ │ │ │ │ │ │ │台南市安南區怡│土造、│ │ │ │ │ │ │ │安路二段545巷1│住家用│ │ │ │ │ │ │ │8號七樓 │ │ │ │ │ │ │ ├──┼───────┴───┴───────────┴─────┴────┴─────────┤ │ │備考│引用110司執全156假扣押查封。共有部分怡中段1667、1668、1669、1670、1671、1672、1673、1674│ │ │ │、1675等建號應有部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現場履勘時,據大樓管理員在場表示,編號1建物應係守衛室位置,門牌亦懸掛於大樓外,另據第三│ │ │人洪00在場稱,其為編號2建物其中一間房間之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台幣7000元,租期至民│ │ │國112年2月28日,並未租用停車位,另二間房間係債務人兒子居住使用,不清楚停車位是否出│ │ │租予他人。另據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46715號)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依登記謄本標示│ │ │部記載為守衛室,實際為地下室停車位持分建號,該地下室停車位有獨立權狀,據大樓管理委員會管│ │ │理員表示,編號2建物有一個地下二層機械式停車位(停車位編號:159),未欠繳管理費。嗣債權│ │ │人代理人稱,據債務人表示該停車位(編號:159)係出租予同棟大樓其他住戶,未簽訂租賃契約。│ │ │編號2建物租賃關係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依法除去。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拍│ │ │定後除租處分確定後編號2建物點交,除租處分如被廢棄則不點交,餘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壹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貳仟元。 │ │ │四、本件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 │ │ 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 │ │ 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六、停車位編號或實際使用位置仍應依分管契約或公寓大廈住戶之約定定之,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 │ │ 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不負擔保之責,上開車位亦不點│ │ │ 交。 │ │ │七、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編號1土地及編號1建物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買權。 │ │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 │ │ │ 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十二、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乙 ┌─────────────────────────────────────────────────┐ │111年度南金職字第616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61177號 財產所有人:彭慧菁即紘嘉商行即彭春桂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安南區 │怡中 │ │1239 │ │4310.93 │100000分之26│1,040,000元 │ │ │ │ │ │ │ │ │ │7 │ │ │ ├───┼────┴───┴───┴──────┴─┴─────┴──────┴────────┤ │ │備考 │引用110司執全156假扣押查封。住宅區。重測前:溪心寮段799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77│臺南市安南區怡│17層樓│六層:70.18 │陽台10.52 │ 全部 │3,200,000元 │ │ │ │中段1239地號 │房、鋼│合計:70.18 │平方公尺 │ │ │ │ │ │--------------│筋混凝│ │ │ │ │ │ │ │臺南市怡安路二│土造、│ │ │ │ │ │ │ │段545巷10號6樓│住家用│ │ │ │ │ │ ├──┼───────┴───┴───────────┴─────┴────┴─────────┤ │ │備考│引用110司執全156假扣押查封。共有部分怡中段1667、1668、1669、1670、1671、1672、1673、1674│ │ │ │、1675等建號應有部分 │ ├─┼──┼───────┬───┬───────────┬─────┬────┬─────────┤ │2│1393│臺南市安南區怡│17層樓│一層:11.54 │ │ 10000分│640,000元 │ │ │ │中段1239地號 │房、鋼│合計:11.54 │ │ 之41 │ │ │ │ │--------------│筋混凝│ │ │ │ │ │ │ │臺南市安南區安│土造、│ │ │ │ │ │ │ │中路一段840號 │守衛室│ │ │ │ │ │ ├──┼───────┴───┴───────────┴─────┴────┴─────────┤ │ │備考│引用110司執全156假扣押查封。包括共同使用部分1667、1668、1669、1670、1671、1672、1673、16│ │ │ │74、1675建號之持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現場履勘時,據大樓管理員在場表示,編號2建物應係守衛室位置,門牌亦懸掛於大樓外,另據第三│ │ │人張00在場稱,其為編號1建物其中一間房間之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台幣6000元,租期至民│ │ │國115年8月31日,並未租用停車位,另二間房間應係債務人兒子居住使用,不清楚停車位是否│ │ │出租予他人。另據前案(110年度司執字第112441號)鑑價報告記載:編號2建物依登記謄本│ │ │標示部記載為守衛室,實際為地下室停車位持分建號,該地下室停車位有獨立權狀,據大區管理委員│ │ │會管理員表示,編號2建物有一個地下二層機械式停車位(停車位編號:111),未欠繳管理費。嗣│ │ │債權人代理人稱,據債務人表示該停車位(編號:111)係出租予同棟大樓其他住戶,未簽訂租賃契│ │ │約。編號1建物租賃關係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依法除去。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 │ │件拍定後除租處分確定後編號1建物點交,除租處分如被廢棄則不點交,餘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捌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柒萬陸仟元。 │ │ │四、本件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 │ │ 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 │ │ 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六、停車位編號或實際使用位置仍應依分管契約或公寓大廈住戶之約定定之,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 │ │ 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不負擔保之責,上開車位亦不點│ │ │ 交。 │ │ │七、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編號1土地及編號2建物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買權。 │ │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 │ │ │ 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十二、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