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111雲金職同字第32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1雲金職同字第329號(雲林 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甲字第11870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黃志中即黃木聖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1年12月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1年12月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1年度雲金職字第329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1870號 財產所有人:黃志中即黃木聖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東勢鄉 │馬山 │ │233 │ │20533 │45分之1 │134,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所有權人黃志中即黃木聖、重劃前:番子寮段515號、調110執全21號卷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0 │雲林縣東勢鄉馬│三層鋼│第三層: 26.96 │通道(鋼筋 │ 全部 │199,000元 │ │ │ │山段233地號 │筋混凝│騎樓 : 16.08 │混凝土造、│ │ │ │ │ │--------------│土造、│第一層: 61.44 │磚造)13.94│ │ │ │ │ │雲林縣東勢鄉永│磚造、│第二層: 70.87 │、陽台(鋼 │ │ │ │ │ │安路30之2號 │住宅、│合 計:175.35 │筋混凝土造│ │ │ │ │ │ │騎樓 │ │、磚造)14.│ │ │ │ │ │ │ │ │69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有權人黃志中即黃木聖、調110執全21號卷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不動產分4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 │稅、地價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有拍定,法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 │ │ │二、他項權利:無。 │ │ │三、依地政人員指界,233地號土地除坐落拍賣建物外,另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建物坐落,部│ │ │分空地,本案執行時經債權人代理人詢問鄰人表示拍賣建物由債務人母親占有使用,茲因拍賣土地係│ │ │應有部分,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建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至拍賣│ │ │建物係由未與債務人共同生活之債務人母親占有使用,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七( │ │ │七)之反面解釋,拍賣建物於拍定後亦不點交。至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 │ │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則未據債權人、債務人向法院陳報,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 │ │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 │ │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 │ │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 │ │四、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 │僅就233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如毗連土│ │ │地現耕所有權人有二人以上主張優先購買時,由法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 │ │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法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 │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就233地號土地優先承購時,拍定人或承受│ │ │人對50建號建物不得拒絕買受。 │ │ │五、233地號土地共有人僅就233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 │ │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應由全體│ │ │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由公同共有關係中之一人單獨行使。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因│ │ │就50建號建物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50建號建物不得拒絕買│ │ │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233│ │ │地號土地。 │ │ │六、本件建物坐落之233地號土地於本件執行程序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拍定人或承受人恐因23地│ │ │號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僅得承買建物,拍定人或承受人應自行負擔被請求「拆屋還地」之危│ │ │險。 │ │ │七、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或撤銷拍定。 │ │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工程受益費等,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 │ │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萬柒仟元。 │ └────┴────────────────────────────────────────────┘ 標別:2 ┌─────────────────────────────────────────────────┐ │111年度雲金職字第329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1870號 財產所有人:黃志中即黃木聖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東勢鄉 │馬山 │ │277 │ │5566 │45分之1 │109,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所有權人黃志中即黃木聖、重劃前:番子寮段515-2至-8號、調99司執全1│ │ │ │61號卷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不動產分4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 │稅、地價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有拍定,法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 │ │ │二、他項權利:無。 │ │ │三、依地政人員指界,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建物數棟,部分空地,部分樹林│ │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 │ │,且建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 │ │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由│ │ │公同共有關係中之一人單獨行使。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 │ │利比例共同承買。 │ │ │五、拍賣之不動產,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工程受益費等,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 │ │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萬貳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