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110桃金職一字第25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0桃金職一字第253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光字第115128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黃裕聖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1年12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1年12月2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0年度桃金職字第253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115128號 財產所有人:黃裕聖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新屋區 │笨子港│榕樹下│193 │ │443 │全部 │1,350,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新屋區 │笨子港│榕樹下│194 │ │454 │全部 │1,380,000元 │ │ ├───┼────┴───┴───┴──────┴─┴─────┴──────┴────────┤ │ │備考 │ │ ├─┼───┼────┬───┬───┬──────┬─┬─────┬──────┬────────┤ │3│桃園市│新屋區 │笨子港│榕樹下│181 │ │2000 │全部 │6,06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12 │桃園市新屋區笨│2層樓 │一層 :195.19 │ │ 全部 │4,470,000元 │ │ │ │子港段榕樹下小│房鋼筋│二層 :149.00 │ │ │ │ │ │ │段193、194、19│混凝土│屋頂突出物: 24.75 │ │ │ │ │ │ │5地號 │造、農│合 計:368.94 │ │ │ │ │ │ │--------------│舍 │ │ │ │ │ │ │ │桃園市新屋區港│ │ │ │ │ │ │ │ │興路200號 │ │ │ │ │ │ │ ├──┼───────┴───┴───────────┴─────┴────┴─────────┤ │ │備考│ │ ├─┼──┼───────┬───┬───────────┬─────┬────┬─────────┤ │2│116(│桃園市新屋區笨│ │一層:43.26 │ │ 全部 │190,000元 │ │ │增建│子港段榕樹下小│ │合計:43.26 │ │ │ │ │ │) │段193、194地號│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新屋區港│ │ │ │ │ │ │ │ │興路200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建物於110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父親在場稱目前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 │ │,建物部分屋況良好,有增建(經測量編定為116建號),增建為鐵皮屋,據債務人父親表示係債務│ │ │人置放農具使用,無門,第三人在場稱為債務人及其兄弟二人共同出資興建,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 │ │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情形。 │ │ │二、181地號土地於民國111年3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種植作物,另據債權人│ │ │調查181地號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用,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 │ │三、本件112建號建物另占用鄰地即笨子港段榕樹下小段195地號土地,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 │ │明,該占用鄰地部分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肆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陸拾玖萬元。 │ │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五、本件笨子港段榕樹下小段112建號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 │ │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前開│ │ │清單內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及該建物之建號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資料。3、投標│ │ │人切結無自用農舍證明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961848173│ │ │號函:農目用地應與農舍應併附拍賣移轉。且農舍與其座落用地併同辦理移轉時,承受人資格應符合│ │ │無自用農舍條件)。 │ │ │六、本件116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 │ │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 │ │七、本件181、193、194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 │ │,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 │ │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復因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故投標人應符合前述農業發展條例所述│ │ │資格始得投標。 │ │ │八、本件181、193、194地號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 │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拍賣193│ │ │、194地號之土地,及座落其上之112、116建號為合併拍賣,為簡化共有物之使用關係,應│ │ │依本件拍賣條件,就土地連同地上房屋一併承買,不得僅選擇土地或建物部分優先承買(司法院民事 │ │ │廳84年2月24日廳民二字2791號函、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126號裁判意旨參照), │ │ │請應買人注意。 │ │ │九、本件112建號建物占用鄰地即笨子港段榕樹下小段19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倘符合土地法第│ │ │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 │ │十、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 │ │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 │ │出。 │ └────┴────────────────────────────────────────────┘ 標別:乙 ┌─────────────────────────────────────────────────┐ │110年度桃金職字第253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115128號 財產所有人:黃裕聖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新屋區 │笨子港│榕樹下│180 │ │2750 │全部 │8,320,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新屋區 │笨子港│榕樹下│70-11 │ │130.00 │全部 │40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0地號上有種植玉米,另於│ │ │110年3月17日查封時,70─11地號上種植蔬菜,作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據債權人調查為│ │ │債務人及其家人自用。另據債權人110年3月23日陳報使用現況,180地號為空地(休耕),7│ │ │0─11地號有種植蔬菜,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柒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肆仟元。 │ │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五、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 │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 │ │文件。復因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故投標人應符合前述農業發展條例所述資格始得投標。 │ │ │六、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 │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該具有優先權人對於相對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 │ │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 │ │七、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 │ │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 │ │出。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