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不動 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111苗金職雨字第158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1年12月9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蓁宏建設有限公司、陳寶珠所 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1苗金職雨字第158號(苗栗地方法院案號: 111年度司執地字第724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標1、2抵)(107 司全44)與債務人蓁宏建設有限 公司、陳寶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 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 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 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 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 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 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1年度苗金職字第158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7248號 財產所有人:蓁宏建設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竹南鎮 │仁德 │ │685 │ │896.87 │全部 │22,592,000元 │ │ ├───┼────┴───┴───┴──────┴─┴─────┴──────┴────────┤ │ │備考 │ │ ├─┼───┼────┬───┬───┬──────┬─┬─────┬──────┬────────┤ │2│苗栗縣│竹南鎮 │仁德 │ │685-1 │ │70.10 │7分之2 │205,000元 │ │ ├───┼────┴───┴───┴──────┴─┴─────┴──────┴────────┤ │ │備考 │ │ ├─┼───┼────┬───┬───┬──────┬─┬─────┬──────┬────────┤ │3│苗栗縣│竹南鎮 │仁德 │ │683 │ │293.23 │7分之2 │960,000元 │ │ ├───┼────┴───┴───┴──────┴─┴─────┴──────┴────────┤ │ │備考 │ │ ├─┼───┼────┬───┬───┬──────┬─┬─────┬──────┬────────┤ │4│苗栗縣│竹南鎮 │仁德 │ │1063-1 │ │92.38 │7分之2 │32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00 │苗栗縣竹南鎮仁│住家用│一層:155.25 │ │ 全部 │2,656,000元 │ │ │ │德段685地號 │、鋼筋│二層:155.25 │ │ │ │ │ │ │--------------│混凝土│三層: 27.00 │ │ │ │ │ │ │苗栗縣竹南鎮海│造 │合計:337.5 │ │ │ │ │ │ │口里13鄰海口16│ │ │ │ │ │ │ │ │2號 │ │ │ │ │ │ │ ├──┼───────┴───┴───────────┴─────┴────┴─────────┤ │ │備考│ │ ├─┼──┼───────┬───┬───────────┬─────┬────┬─────────┤ │2│1110│苗栗縣竹南鎮仁│鋼架造│三層:48.04 │雨遮36.69 │ 全部 │148,000元 │ │ │ │德段685地號 │ │合計:48.04 │ │ │ │ │ │ │--------------│ │ │ │ │ │ │ │ │苗栗縣竹南鎮海│ │ │ │ │ │ │ │ │口里13鄰海口16│ │ │ │ │ │ │ │ │2號 │ │ │ │ │ │ │ ├──┼───────┴───┴───────────┴─────┴────┴─────────┤ │ │備考│增建物1110建號係會測後暫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11/5/17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竹南鎮仁德段1063─1地號土地上│ │ │為雜草空地,不包含紅色鐵皮屋、變電箱;同段683地號土地是計畫道路,現場是雜草,上無建物│ │ │;同段685─1地號土地上為雜草,上無建物;同段685地號土地上有建物(200建號)、雜草│ │ │、雜樹、鐵皮建物。地政人員稱200建號建物一樓後方有增建雨遮,頂樓後方有增建(鐵架造)用於│ │ │晾衣,旁有鐵皮屋,有獨立出入口,債務人陳寶珠公公在場稱該鐵皮屋為其所有,用作工廠,無與2│ │ │00建號建物相連(相通),並稱200建號建物為其所有,由其和家人居住使用,無出租他人亦無共│ │ │有關係。 │ │ │二、111/5/26日債權人陳報,本件拍賣建物為三層樓透天厝,一樓後方有加蓋曬衣空間,三樓│ │ │有鐵皮屋加蓋,目前由債務人陳寶珠公公居住,指界時詢問債務人公公,其表示並未與債務人蓁宏建│ │ │設有限公司訂有租賃契約;685地號土地上目前尚另有二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債務人公公表示均為│ │ │其所有,目前無人居住無法進入;685─1、683地號土地為計畫道路用地,目前為雜草空地;│ │ │1063─1地號土地目前為雜草空地。 │ │ │三、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建物牆面有油漆剝落及白華(壁癌)現象之痕跡。 │ │ │四、本件拍賣不含第三人所有之地上物、建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相關法律責任,請應買人查明、注│ │ │意,危險自行負擔。 │ │ │五、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 │ │六、本件暫編第1110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 │ │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 │ │七、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八、拍賣之685─1、683、1063─1地號土地所有權均係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因本次拍賣標的訂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土地優先承買權時,即應依拍定條件,連同非共有│ │ │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請應買人注意。 │ │ │九、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或本公司再通知│ │ │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 │ │十、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 │用、優先債權等,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陸佰捌拾捌萬壹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參拾柒萬柒仟元。 │ │ │四、本件拍賣標的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 └────┴────────────────────────────────────────────┘ 標別:2 ┌─────────────────────────────────────────────────┐ │111年度苗金職字第158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7248號 財產所有人:陳寶珠、蓁宏建設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竹南鎮 │海口 │海口 │524-13 │ │120 │全部 │4,352,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041│苗栗縣竹南鎮海│住家用│一層 : 51.04 │陽台13.89 │ 全部 │3,520,000元 │ │ │ │口段海口小段52│、鋼筋│突出物一層: 12.79 │、屋簷1.30│ │ │ │ │ │4-13地號 │混凝土│二層 : 51.04 │ │ │ │ │ │ │--------------│造 │三層 : 51.04 │ │ │ │ │ │ │苗栗縣竹南鎮海│ │合 計:165.91 │ │ │ │ │ │ │口里24鄰海口21│ │ │ │ │ │ │ │ │0之9號 │ │ │ │ │ │ │ ├──┼───────┴───┴───────────┴─────┴────┴─────────┤ │ │備考│ │ ├─┼──┼───────┬───┬───────────┬─────┬────┬─────────┤ │2│1253│苗栗縣竹南鎮海│鋼筋混│一層:10.74 │雨遮40.98 │ 全部 │192,000元 │ │ │ │口段海口小段52│凝土造│合計:10.74 │ │ │ │ │ │ │4-13地號 │加玻璃│ │ │ │ │ │ │ │--------------│採光罩│ │ │ │ │ │ │ │苗栗縣竹南鎮海│住家用│ │ │ │ │ │ │ │口里24鄰海口21│ │ │ │ │ │ │ │ │0之9號 │ │ │ │ │ │ │ ├──┼───────┴───┴───────────┴─────┴────┴─────────┤ │ │備考│增建物1253建號係會測後暫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07/5/24(107司執全37)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竹南鎮海│ │ │口段海口小段524─13地號土地現為圍籬圍住,其上坐落房屋1棟。 │ │ │二、107/6/15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土地上坐落建物為同段1041建號,門牌為│ │ │「竹南鎮海口里24臨海口210之9號」,所有權人為蓁宏建設有限公司。 │ │ │三、111/5/23查封、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竹南鎮海口段海口小段524─13地號土地上│ │ │全部為門牌號碼:竹南鎮海口里24鄰海口210之9號之建物(即本件1041建號建物),一樓前│ │ │方雨遮玻璃採光罩為增建(暫編為1253建號);第三人黃○威在場稱建物係其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 │ │用,無另行出租(並提出書面契約,租賃期間自106年8月起至110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 │ │ │1萬元整)。 │ │ │四、111/5/26債權人陳報,本件拍賣建物為三層樓透天厝,一樓前方有增建採光罩,由債務人│ │ │出租予黃524─9地號土地為道路使用,1041建號(門牌:竹南鎮海口里24鄰海口210之 │ │ │9號)為三層樓透天厝,一樓前方有增建採光罩,本件由債務人出租予黃○威(租約已到期未續約), │ │ │目前由承租人及其家人居住。 │ │ │五、查封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 │ │經發函函詢債務人、債權人均未獲回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六、所有權人及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 │ │七、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 │ │八、本件暫編第1253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 │ │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 │ │九、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十、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 │用、優先債權等,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 │ │十一、依都市計畫524─13地號土地編為住宅區。請應買人注意相關使用規定。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零陸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參仟元。 │ │ │四、本件拍賣標的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