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111竹金職方字第22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1竹金職方字第228號(新竹 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豪字第8848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徐彩卿即徐錦鳳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2年2月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2年2月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1年度竹金職字第228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8848號 財產所有人:徐彩卿即徐錦鳳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竹縣│竹東鎮 │二重埔│ │290-219 │ │7.00 │全部 │440,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竹縣│竹東鎮 │二重埔│ │295-8 │ │21.00 │全部 │1,000,000元 │ │ ├───┼────┴───┴───┴──────┴─┴─────┴──────┴────────┤ │ │備考 │ │ ├─┼───┼────┬───┬───┬──────┬─┬─────┬──────┬────────┤ │3│新竹縣│竹東鎮 │二重埔│ │295-26 │ │37.00 │全部 │2,160,000元 │ │ ├───┼────┴───┴───┴──────┴─┴─────┴──────┴────────┤ │ │備考 │ │ ├─┼───┼────┬───┬───┬──────┬─┬─────┬──────┬────────┤ │4│新竹縣│竹東鎮 │二重埔│ │295-37 │ │4.00 │全部 │200,000元 │ │ ├───┼────┴───┴───┴──────┴─┴─────┴──────┴────────┤ │ │備考 │ │ ├─┼───┼────┬───┬───┬──────┬─┬─────┬──────┬────────┤ │5│新竹縣│竹東鎮 │二重埔│ │295-40 │ │2.00 │全部 │120,000元 │ │ ├───┼────┴───┴───┴──────┴─┴─────┴──────┴────────┤ │ │備考 │ │ ├─┼───┼────┬───┬───┬──────┬─┬─────┬──────┬────────┤ │6│新竹縣│竹東鎮 │二重埔│ │295-41 │ │2.00 │全部 │12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暫編│新竹縣竹東鎮二│住商用│一層: 86.25 │及一切附屬│ 全部 │4,000,000元 │ │ │2034│重埔段295-5、2│、鋼骨│二層: 86.25 │建物 │ │ │ │ │ │95-6、295-8、2│造、2 │合計:172.5 │ │ │ │ │ │ │95-25、295-26 │層樓房│ │ │ │ │ │ │ │、295-28、295-│ │ │ │ │ │ │ │ │35、295-40、29│ │ │ │ │ │ │ │ │5-41地號 │ │ │ │ │ │ │ │ │--------------│ │ │ │ │ │ │ │ │新竹縣竹東鎮中│ │ │ │ │ │ │ │ │興路三段59之5 │ │ │ │ │ │ │ │ │號臨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總面積172.5平方公尺,其中約35.42平方公尺占用295-5地號,約13.82平方公尺占用295-6地 │ │ │ │號,約4.38平方公尺占用295-25地號,約6.86平方公尺占用295-28地號,約6.14平方公尺占用295-35│ │ │ │地號,約2.82平方公尺占用295-40地號,約8.88平方公尺占用295-41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法院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22日現場查封竹東鎮不動產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 │界稱本件未保存登記建物(此部分另經法院會同地政人員於111年6月1日再至現場會測,按即暫 │ │ │編2034建號)座落之基地有290─219、295─8、295─26、295─28、29 │ │ │5─38地號土地,惟實際情形仍應以實測為準,另本件土地為房屋之基地坐落外,其中295─2│ │ │6、295─37、295─40地號土地為隔壁(珍妮剪髮)(無門牌)似有部分占到,295─41│ │ │地號土地為本件建物前方之空地(或騎樓),以上土地因面積不大,無法詳細指明,實際情形應以實測│ │ │為準等語;另承租人梁玉華在場稱本件查封建物係債務人出租予伊,約租了8年多(嗣據債務人之子 │ │ │另於會測期日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憑)等語。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 │ │ │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 │ │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 │ │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其他建物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 │ │ │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解決。而本件拍賣房 │ │ │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 │ │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二、據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檢附之本件拍賣建物(即暫編2034建號)測量成果圖,除本件拍賣土│ │ │地外前揭建物另有占用鄰地295─5、295─6、295─25、295─28、295─35│ │ │地號土地(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惟本件拍賣建物占用前揭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 │ │解決相關之法律問題,法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零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萬捌仟元。 │ │ │四、本件土地部分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建物部分未設定抵押權。 │ │ │五、優先承買權:  │ │ │1•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同段295─5、295─6、295─25、295─28、295─│ │ │3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並提│ │ │出相關證明文件到法院,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者,須連同本件拍賣之其餘土地及建物一併│ │ │承買。  │ │ │2•本件土地上之其他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 │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法院,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者,須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 │ │承買。  │ │ │3•本件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之規定者,並│ │ │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法院,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者,須連同本件拍賣之其餘土地及建物一│ │ │併承買。   │ │ │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檢附之新竹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 │ │ │地)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轄(都市計畫圖重製檢│ │ │討)案【竹東鎮部分】(96/12/07),其中290─219、295─8、295─26、29 │ │ │5─3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第二種住宅區,其中290─40、295─4│ │ │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初判道路用地(計畫未明定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 │ │、俟縣府辦竣都市計畫樁分割後,始能確定使用分區、政府依法得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之情 │ │ │,法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又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 │ │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 │ │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 │七、據本件拍賣之竹東鎮二重埔段295─4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依地籍圖計│ │ │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以上之情,請投標人自行│ │ │注意查證,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先行向相關機關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 │ │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八、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 │ │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 │ │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法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 │ │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 │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九、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 │ │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 │ │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 │ │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 │ │據鑑價報告所載,木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 │ │ │十、暫編2034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均不得│ │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其他增建,其價值亦包│ │ │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含暫編建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 │,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 │ │十一、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