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111板金職四字第327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2年1月17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張賢隆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第80條之1。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1板金職四字第327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
      年度司執霄字第131218號)債權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債務人張賢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因拍賣最
      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經債權人證明
      賣得價金有賸餘之可能並指定拍賣最低價額,聲請本公司
      拍賣而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
      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
      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
      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
      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
      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
      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五、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八、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農業企
      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出許可證
      明文件。
十一、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三、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四、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五、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1年度板金職字第327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31218號 財產所有人:張賢隆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板橋區  │仁愛  │      │0616-0000   │  │1765.00   │20000分之104│4,5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0146│新北市板橋區仁│鋼筋混│5樓層:71.47          │          │ 2分之1 │1,750,000元       │
│  │6-00│愛段0616-0000 │凝土造│合 計:71.47          │          │        │                  │
│  │0   │地號          │5層樓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國│      │                      │          │        │                  │
│  │    │慶路149巷21弄3│      │                      │          │        │                  │
│  │    │號5樓         │      │                      │          │        │                  │
│  ├──┼───────┴───┴───────────┴─────┴────┴─────────┤
│  │備考│                                                                                        │
├─┼──┼───────┬───┬───────────┬─────┬────┬─────────┤
│2│0472│新北市板橋區仁│      │5層 :17.29           │          │ 2分之1 │550,000元         │
│  │6-00│愛段0616-0000 │      │第五層頂層未登記部分:│          │        │                  │
│  │0   │地號          │      │   50.83           │          │        │                  │
│  │    │--------------│      │合計:68.12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國│      │                      │          │        │                  │
│  │    │慶路149巷21弄3│      │                      │          │        │                  │
│  │    │號5樓(未登記部│      │                      │          │        │                  │
│  │    │分)           │      │                      │          │        │                  │
│  ├──┼───────┴───┴───────────┴─────┴────┴─────────┤
│  │備考│未登記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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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於110年12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由鄰居協助開│
│        │1樓大門的門,5樓鄰居表示沒有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頂樓│
│        │有增建,鄰居表示頂樓部分由債務人孫子居住。法院另於111年2月17日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
│        │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測量,債務人在現場表示本標的無海沙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
│        │情事,但屋頂有漏水情形,去年有進行塗漆卻無法根治,5樓現由債務人妹妹的小孩居住使用、無出│
│        │租他人。6樓由外甥居住免費居住使用,無書面及口頭協議。                                  │
│        │二、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建物共有人外│
│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買權,需由其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拍定│
│        │後需通知建物全體共有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債務人雖於現場陳稱,尚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足以│
│        │影響交易等情事(但有漏水無法根治)。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
│        │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
│        │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震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
│        │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        │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 (如:工│
│        │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 │
│        │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
│        │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
│        │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
│        │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
│        │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
│        │四、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
│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
│        │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
│        │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八、增建標的(4726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即係違建、且增建物建築材料不明,故於│
│        │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
│        │得異議。得標人亦不得對增建物材質及品質表示異議或主張撤拍。                              │
│        │九、本件分數標依順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
│        │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無│
│        │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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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捌拾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
│        │,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參拾陸萬元。                                                      │
└────┴────────────────────────────────────────────┘
標別:乙
┌─────────────────────────────────────────────────┐
│111年度板金職字第327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31218號 財產所有人:張賢隆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板橋區  │仁愛  │      │0421-0006   │  │1618.00   │30000分之252│4,55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0324│新北市板橋區仁│鋼筋混│2樓層:66.53          │陽台8.55  │ 3分之2 │2,140,000元       │
│  │1-00│愛段0421-0006 │凝土造│合 計:66.53          │          │        │                  │
│  │0   │地號          │5層樓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仁│      │                      │          │        │                  │
│  │    │愛路86巷3號2樓│      │                      │          │        │                  │
│  ├──┼───────┴───┴───────────┴─────┴────┴─────────┤
│  │備考│                                                                                        │
├─┼──┼───────┬───┬───────────┬─────┬────┬─────────┤
│2│0472│新北市板橋區仁│      │二層:8.65            │          │ 3分之2 │110,000元         │
│  │5-00│愛段0421-0006 │      │合計:8.65            │          │        │                  │
│  │0   │地號          │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仁│      │                      │          │        │                  │
│  │    │愛路86巷3號2樓│      │                      │          │        │                  │
│  │    │(未登記部分)  │      │                      │          │        │                  │
│  ├──┼───────┴───┴───────────┴─────┴────┴─────────┤
│  │備考│未登記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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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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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於110年12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1樓大門的門鈴全都不能使│
│        │用,鄰居於陽台表示無法鐵門無法使用電力開門,法院另於111年2月17日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
│        │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測量,債務人在現場表示本標的目前由債務人妹妹居住使用,無海沙屋、輻射屋│
│        │、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無嚴重漏水情形,現場地政人員表示後陽台有增建,債務人妹│
│        │妹表示5年半前開始居住,屬免費使用,無書面及口頭協議。                                  │
│        │二、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建物共有人外│
│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買權,需由其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拍定│
│        │後需通知建物全體共有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債務人雖於現場陳稱,尚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足以│
│        │影響交易等情事。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
│        │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
│        │查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震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
│        │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
│        │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 (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
│        │)。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 │
│        │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
│        │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
│        │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        │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
│        │意此拍賣條件。                                                                          │
│        │四、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
│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
│        │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
│        │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八、增建標的(472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即係違建、且增建物建築材料不明,故於│
│        │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
│        │得異議。得標人亦不得對增建物材質及品質表示異議或主張撤拍。                              │
│        │九、本件分數標依順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
│        │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無│
│        │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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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捌拾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
│        │,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參拾陸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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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