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發文字號:111北金職七字第6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1北金職七字第62號(臺北 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公字第18255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何麗玲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2年2月2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https://www.tfasc. 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1年度北金職字第62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8255號 財產所有人:何麗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信義區 │雅祥 │一 │285 │ │33 │5分之1 │2,616,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497│臺北市信義區雅│ │第一層未登記部分: │ │ 5分之1 │64,000元 │ │ │ │祥段一小段16-1│ │   60.80 │ │ │ │ │ │ │1、16-18、285 │ │第二層未登記部分: │ │ │ │ │ │ │地號 │ │   27.36 │ │ │ │ │ │ │--------------│ │合計:88.16 │ │ │ │ │ │ │基隆路一段35巷│ │ │ │ │ │ │ │ │7弄11號未登記 │ │ │ │ │ │ │ │ │部分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285地號上有門牌號碼基隆路一段35巷7弄11號(即2497建號│ │ │)之2層樓未登記建物坐落,2497建號建物現由共有人何簡美珠、何博賢、何祈宏居住使用中,│ │ │房屋老舊油漆斑駁。依臺北市松山區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4月29日北市松地測字第11170│ │ │08224號函所示,2497建號建物約33•84平方公尺占用鄰地16─11、16─18地│ │ │號,本次拍賣不含16─11、16─18地號,建物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2│ │ │8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 │ │二、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16─18地號所有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於民國111年10月│ │ │31日以台財產北租字第11180036260號函表示:「本分署與被繼承人何木欽就該土地簽 │ │ │訂有(76)國基租字第AA0760102697號國有基地租賃契約,租用面積25平方公尺,最│ │ │初訂約日期為76年4月1日,最近一次租期自108年2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租│ │ │賃關係存續中。租金每月新臺幣7,708元,依租金優惠規定,優惠後每月租金新臺幣3,854│ │ │元。因被繼承人何木欽於109年7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尚未依租約約定申請繼承換約,本分署│ │ │將另案通知其繼承人申辦繼承換約事宜」。嗣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於民國112年1月12│ │ │日以台財產北租字第11100414630號函表示:「一、關於本分署與被繼承人何木欽就16 │ │ │─18地號國有土地成立之租賃關係,案經本分署依租約約定通知其繼承人辦理繼承換約事宜,何簡│ │ │美珠、何博賢、何祈宏、何佳真等4人已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下稱租賃作業程序)第3│ │ │5點第4款規定,於111年11月24日代表全體繼承人申請換約續租,本分署刻正依規定審辦中│ │ │。二、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40條第1款規定略以,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 │ │第2款逕予出租者,租用基地之承租人,得轉讓其租賃權之對象為地上非國有建築改良物移轉後之所│ │ │有人。復依租賃作業程序第33點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擬轉讓租賃│ │ │權,應於轉讓之日起1個月內會同受讓人申請過戶換約。前項權利移轉事實,屬法院拍定或判決確定│ │ │者,得由受讓人檢附證明文件單獨申辦過戶手續。爰本案不動產拍定人應於拍定後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 │證書洽本分署辦理過戶換約事宜,併予陳明」。惟訂約之起訖日期、每月租金數額等租賃契約之條件│ │ │與內容仍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定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 │ │三、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16─1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表示:「本件 │ │ │建物係無權占用其所有之土地。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擬以該土地及其鄰地發展都市更新,債務│ │ │人何麗玲同意本件建物參與都市更新案,倘債務人何麗玲有違反之情,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即得│ │ │限期要求債務人何麗玲將無權占用之部分拆除並返還」。 │ │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兼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兼│ │ │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兼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土地兼建物共有人行│ │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土地兼建物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土地兼建物│ │ │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又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16│ │ │─18地號所有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有租地建屋之契約,故就2497建號建物於租賃範圍內可行│ │ │使民法第426─2條或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買權,其效力優於土地法第34─1條之優先承│ │ │買權。 │ │ │五、2497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 │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6月21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0339│ │ │58號函列為整幢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 │ │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 │ │六、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 │ │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 │ │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 │ │七、本件應俟通知優先承買權程序踐行完畢始可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拾參萬陸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