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發文字號:110士清算仁字第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0士清算仁字第2號(士林地 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司流字第24號)清算清算事 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唐立即唐思榮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18條、第 122條規定,以拍賣之方法行之。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12年2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12年2月2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得標後交付價金期限:本件係清算程序之拍賣,除有優先 購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 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未繳納價金者,視為 自動放棄權利,所收取之保證金予以沒收,不予退還。 八、得標人於交付全部價金後,所有權人將依所有交付日標的 物之現況交付於得標人。有關標的物之利益及風險,自尾 款收訖日起亦均由得標人承受負擔。 九、拍賣之標的物自決標日起,因法令或都市計劃變更等因素 ,以致無法建築使用時,得標人不得提出異議及要求任何 補償。 十、拍賣公告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簿之記載為準,投標人 應於投標前自行赴現場查勘,並洽地政主管機關查閱有關 資料,如實測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簿所載不同時,不得因 此變更買賣金額或請求賠償。附表地建號標示內容,以實 際地政機關所提供之謄本登載為主,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注意。 十一、本公司對於拍賣公告保留於標售日前有增刪之權利,最 終拍賣公告明細以拍賣現場公告為準,歡迎投標人隨時 來電查詢。 十二、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七)投開標當日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 另擇期拍賣。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0年度士清算字第2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 財產所有人:唐立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汐止區 │北峰 │ │138 │ │261.74 │12分之1 │32,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為新北市汐止區叭嗹港段叭嗹港口小段第60地號 │ ├─┼───┼────┬───┬───┬──────┬─┬─────┬──────┬────────┤ │2│新北市│汐止區 │北峰 │ │139 │ │120.26 │12分之1 │5,6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為新北市汐止區叭嗹港段叭嗹港口小段第60-5地號 │ ├─┼───┼────┬───┬───┬──────┬─┬─────┬──────┬────────┤ │3│新北市│汐止區 │北峰 │ │164 │ │700.78 │12分之1 │72,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為新北市汐止區叭嗹港段叭嗹港口小段第68-3地號 │ ├─┼───┼────┬───┬───┬──────┬─┬─────┬──────┬────────┤ │4│新北市│汐止區 │北峰 │ │165 │ │192.98 │12分之1 │168,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為新北市汐止區叭嗹港段叭嗹港口小段第68-1地號 │ ├─┼───┼────┬───┬───┬──────┬─┬─────┬──────┬────────┤ │5│新北市│汐止區 │北峰 │ │167 │ │848.93 │12分之1 │84,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為新北市汐止區叭嗹港段叭嗹港口小段第68-2地號 │ ├─┼───┼────┬───┬───┬──────┬─┬─────┬──────┬────────┤ │6│新北市│汐止區 │北峰 │ │169 │ │27.95 │12分之1 │1,6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為新北市汐止區叭嗹港段叭嗹港口小段第68-5地號 │ ├─┼───┼────┬───┬───┬──────┬─┬─────┬──────┬────────┤ │7│新北市│汐止區 │北峰 │ │171 │ │37.76 │12分之1 │2,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為新北市汐止區叭嗹港段叭嗹港口小段第69-8地號 │ ├─┼───┼────┬───┬───┬──────┬─┬─────┬──────┬────────┤ │8│新北市│汐止區 │八連 │ │179 │ │158.54 │12分之1 │24,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為新北市汐止區叭嗹港段叭嗹港口小段第60-11地號 │ ├─┼───┼────┬───┬───┬──────┬─┬─────┬──────┬────────┤ │9│新北市│汐止區 │八連 │ │182 │ │498.75 │12分之1 │64,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為新北市汐止區叭嗹港段叭嗹港口小段第69地號 │ ├─┼───┼────┬───┬───┬──────┬─┬─────┬──────┬────────┤ │1│新北市│汐止區 │八連 │ │183 │ │705.83 │12分之1 │88,000元 │ │0├───┼────┴───┴───┴──────┴─┴─────┴──────┴────────┤ │ │備考 │重測前為新北市汐止區叭嗹港段叭嗹港口小段第69-4地號 │ ├─┼───┼────┬───┬───┬──────┬─┬─────┬──────┬────────┤ │1│新北市│汐止區 │八連 │ │535 │ │2325.79 │12分之1 │280,000元 │ │1├───┼────┴───┴───┴──────┴─┴─────┴──────┴────────┤ │ │備考 │重測前為新北市汐止區叭嗹港段叭嗹港口小段第69-5地號 │ ├─┼───┼────┬───┬───┬──────┬─┬─────┬──────┬────────┤ │1│新北市│汐止區 │八連 │ │536 │ │61.03 │12分之1 │3,200元 │ │2├───┼────┴───┴───┴──────┴─┴─────┴──────┴────────┤ │ │備考 │重測前為新北市汐止區叭嗹港段叭嗹港口小段第69-10地號 │ ├─┼───┼────┬───┬───┬──────┬─┬─────┬──────┬────────┤ │1│新北市│汐止區 │八連 │ │538 │ │12.38 │12分之1 │1,600元 │ │3├───┼────┴───┴───┴──────┴─┴─────┴──────┴────────┤ │ │備考 │重測前為新北市汐止區叭嗹港段叭嗹港口小段第69-3地號 │ ├─┼───┼────┬───┬───┬──────┬─┬─────┬──────┬────────┤ │1│新北市│汐止區 │八連 │ │540 │ │22.44 │12分之1 │2,800元 │ │4├───┼────┴───┴───┴──────┴─┴─────┴──────┴────────┤ │ │備考 │重測前為新北市汐止區叭嗹港段叭嗹港口小段第69-14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534│新北市汐止區北│ │一層:101.51 │ │ 12分之1│128,000元 │ │ │ │峰段164、165地│ │合計:101.51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汐止區八│ │ │ │ │ │ │ │ │連路一段317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僅拍賣土地、建物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據鑑價報告所載,138、179、182、18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八連路一段31│ │ │7號房屋門口東北方約69至166公尺處,為雜木雜草叢生;139、536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 │ │汐止區八連路一段317號房屋門口東北方約135至165、16至32公尺處,為道路;164│ │ │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八連路一段317號房屋門口前方,大部分為雜木雜草叢生,部分為鐵皮│ │ │停車棚占用;165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八連路一段317號);167地號│ │ │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八連路一段317號房屋門口前方,大部分為雜木雜草叢生,部分為鐵皮雨棚│ │ │占用及通往317號房屋之柏油路;169、17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八連路一段317號│ │ │房屋門口南方約30至43公尺處,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雜草叢生;535、538、540地│ │ │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八連路一段317號房屋門口東南方約18至63公尺處,部分為道路、部│ │ │分為雜木雜草叢生;4534建號建物部分,因未能入內履勘,使用情形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 │,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拾伍萬陸仟捌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使用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 │ │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 │ │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六、依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民國110年10月12日新北汐地測字第1116122857號函│ │ │,本件拍賣標的138、164、167、179、182、183、535、538、540地號│ │ │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 │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 │ │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 │ │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 │七、本件拍賣164、165地號之土地,及座落其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4534建號為合併拍賣│ │ │,為簡化共有物之使用關係,前開基地之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應依本件拍賣條件,│ │ │就土地連同地上房屋一併承買,不得僅選擇土地或建物部分優先承買(司法院民事廳84年2月24 │ │ │日廳民二字2791號函、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126號裁判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若 │ │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 │ │八、本件標的4534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拍定證明書辦│ │ │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 │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九、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11年10月13日新北地管字第1111938848號函,本件│ │ │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佈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 │ │查明其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其中138、164、167、535、536、│ │ │538、540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139、169、171、182地號土地為山│ │ │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165、18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179地號土地為山│ │ │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 │ │ │十、應買人應注意依土地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後│ │ │,本公司始得發給拍定證明書,並於分配表確定後,發還代繳稅款。本件若有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 │記之情形,則無息退還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拍定人不得向本公司為任何賠償請求或主張。 │ │ │十一、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 │ │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十二、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 │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標別:乙 ┌─────────────────────────────────────────────────┐ │110年度士清算字第2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 財產所有人:唐立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南港區 │中南 │一 │84 │ │52 │24分之1 │800,000元 │ │ ├───┼────┴───┴───┴──────┴─┴─────┴──────┴────────┤ │ │備考 │第三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做第三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三種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1 │臺北市南港區中│一層樓│一層:34.94 │ │24分之13│120,000元 │ │ │ │南段一小段84地│加強磚│合計:34.94 │ │ │ │ │ │ │號 │造 │ │ │ │ │ │ │ │--------------│ │ │ │ │ │ │ │ │台北市南港區中│ │ │ │ │ │ │ │ │南街101巷14弄2│ │ │ │ │ │ │ │ │1號 │ │ │ │ │ │ │ ├──┼───────┴───┴───────────┴─────┴────┴─────────┤ │ │備考│ │ ├─┼──┼───────┬───┬───────────┬─────┬────┬─────────┤ │2│457 │臺北市南港區中│磚造 │第二層增建:46.46 │ │24分之13│224,000元 │ │ │ │南段一小段84地│ │第三層增建:46.46 │ │ │ │ │ │ │號 │ │合 計:92.92 │ │ │ │ │ │ │--------------│ │ │ │ │ │ │ │ │台北市南港區中│ │ │ │ │ │ │ │ │南街101巷14弄2│ │ │ │ │ │ │ │ │1號2、3樓增建 │ │ │ │ │ │ │ │ │部分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僅拍賣土地、建物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據鑑價報告所載,31建號建物為加強磚造一層樓房,因未能入內察看使用情形,現在實際情形│ │ │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使用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應依本件拍賣條件,就土地連同地上房屋一併承買,不得僅選擇土│ │ │地或建物部分優先承買(司法院民事廳84年2月24日廳民二字2791號函、最高法院88年台 │ │ │上字第2126號裁判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 │ │ │六、應買人應注意依土地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後│ │ │,本公司始得發給拍定證明書,並於分配表確定後,發還代繳稅款。本件若有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 │記之情形,則無息退還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拍定人不得向本公司為任何賠償請求或主張。 │ │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八、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 │ │賣公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18-30 組別: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