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111北金職四字第45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2年3月1日)起3個月內,向本 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黃啟宇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1北金職四字第45號(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 度司執天字第6904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債務人黃啟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 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 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 (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 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 ,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 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 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1年度北金職字第45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69040號 財產所有人:黃啟宇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二 │94 │ │58 │全部 │20,704,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二 │95 │ │55 │全部 │20,314,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4地號土地係位於面向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16巷│ │ │27弄1號1樓右側的巷道;95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16巷19弄2號與│ │ │4號間巷道。土地使用分區皆為第四種住宅區。 │ │ │二、依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8月4日函覆,94地號土地係65使字第2303號使用│ │ │執照(64建(大安)(敦南)字第003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為防火巷;95地號土地係6│ │ │5使字第0208號使用執照(64建(大安)(敦南)字第0011號建造執照)、65使字第2303│ │ │號使用執照(64建(大安)(敦南)字第003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為防火巷。故本件係拍 │ │ │賣建物之基地,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 │ │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 │ │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 │ │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 │ │絕買受或承買。 │ │ │三、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 │ │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 │ │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 │ │使優先承買權。 │ │ │四、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 │ │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五、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如上所載,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佈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其│ │ │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仟壹佰零壹萬捌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 │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佰貳拾萬肆仟元。 │ └────┴────────────────────────────────────────────┘ ~T64X4L25; __ 函稿代碼:3-25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