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111北金職四字第2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1北金職四字第22號(臺北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天字第137686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鴻功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2年3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2年3月2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1年度北金職字第22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37686號 財產所有人:林鴻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信義區 │福德 │一 │690-3 │ │511 │480分之1 │276,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690─3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上有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30│ │ │0巷12、14、16號建物坐落,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 │,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二、本件拍賣標的690─3地號土地依據臺北市都市發展局111年2月7日函覆,係73使字第│ │ │0588號使用執照及102使字第0327號使用執照 (部分)( 均領61建 (松山)(五)字第00│ │ │1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 │ │三、再依據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26日函覆說明三內容:「經查本所地籍資料記載,│ │ │旨揭土地地上已登記建物僅本市信義區福德段一小段4495建號1筆建物<門牌:福德街300巷 │ │ │12號3樓>,同號其他樓層及地上其他門牌建物均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債務人林鴻功 │ │ │君無該已登記建物之所有權。前開4495建號建物領有本府都市發展局102年使字第0327號│ │ │<部分>使用執照,另查該使用執照幢層戶數欄記載「14棟地上4層地下1層,共56戶」,故本案│ │ │土地倘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築基地,即有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之適用,惟查前開使用執│ │ │照僅載明建築地點僅信義區福德街300巷12號3樓與戶數記載56戶不同,則旨揭土地是否為地│ │ │上全部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築基地,或為單一建物之建築基地,仍請貴處逕向權責機關本市建築管理工│ │ │程處洽詢」。若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請提出相關資料並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之│ │ │認定後始得行使。以上供應買人參考。又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之│ │ │優先承買權,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 │ │四、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 │ │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故原拍定人有無法在短時間內經│ │ │法院通知繳清尾款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性存在,是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斟酌,並待優│ │ │先承買權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原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 │ │ │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萬陸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 │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 │ │,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 └────┴────────────────────────────────────────────┘ 標別:乙 ┌─────────────────────────────────────────────────┐ │111年度北金職字第22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37686號 財產所有人:林鴻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信義區 │福德 │一 │690-4 │ │137 │480分之1 │52,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690─4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為臺北市福德街300巷│ │ │16號建物旁之道路,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 │ │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三、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 │ │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四、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故原拍定人有無法在短時間內經│ │ │法院通知繳清尾款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性存在,是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斟酌,並待優│ │ │先承買權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原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 │ │ │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壹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 │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 │ │,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