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111北金職四字第1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1北金職四字第15號(臺北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丁字第110543號)返還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 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2年3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2年3月2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https://www.tfasc. 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3 ┌─────────────────────────────────────────────────┐ │111年度北金職字第15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10543號 財產所有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一 │4 │ │1254.00 │100000分之40│6,215,000元 │ │ │ │ │ │ │ │ │ │8 │ │ │ ├───┼────┴───┴───┴──────┴─┴─────┴──────┴────────┤ │ │備考 │第2240建號建築基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08。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240│臺北市萬華區直│22層樓│八層:40.96 │陽台2.23平│ 全部 │4,148,000元 │ │ │ │興段一小段4地 │鋼骨鋼│合計:40.96 │方公尺、雨│ │ │ │ │ │號 │筋混凝│ │遮2.22平方│ │ │ │ │ │--------------│土造住│ │公尺 │ │ │ │ │ │成都路102號八 │家用 │ │ │ │ │ │ │ │樓之1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直興段一小段2344建號4,216.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4079。共有部分直興段一 │ │ │ │小段2348建號5,083.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1108。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拍賣標的2240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查封時在場人楊麗華稱係由其向天強有限公司購買,│ │ │現由其居住使用中,建物含車位,與隔壁2239建號建物所擁有之車位為B2─26、B2─27│ │ │,但各建號建物所有之車位為何須拍定人自行確認。楊麗華於110年12月2日向法院陳報106│ │ │年2月20日簽訂之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影本。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2)本件拍賣標的2240建號建物與2239建號建物打通使用,但本件僅拍賣2240建號建物│ │ │,請應買人注意。 │ │ │(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 │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0月25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42│ │ │85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0月27日會輻字第│ │ │1100014588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偵測紀錄;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1月1日│ │ │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198404號函覆,非列管之震損及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臺北市政府│ │ │警察局萬華分局110年11月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03052853號函覆,經查訪無非自│ │ │然死亡情形。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參拾陸萬參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零柒萬參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 │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 │ │,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 └────┴────────────────────────────────────────────┘ 標別:7 ┌─────────────────────────────────────────────────┐ │111年度北金職字第15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10543號 財產所有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一 │4 │ │1254.00 │100000分之47│7,296,000元 │ │ │ │ │ │ │ │ │ │9 │ │ │ ├───┼────┴───┴───┴──────┴─┴─────┴──────┴────────┤ │ │備考 │第2259建號建築基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79。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259│臺北市萬華區直│22層樓│九層:46.90 │陽台2.11平│ 全部 │4,871,000元 │ │ │ │興段一小段4地 │鋼骨鋼│合計:46.9 │方公尺、雨│ │ │ │ │ │號 │筋混凝│ │遮4.26平方│ │ │ │ │ │--------------│土造住│ │公尺 │ │ │ │ │ │成都路102號九 │家用 │ │ │ │ │ │ │ │樓之10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直興段一小段2344建號4,216.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4789。共有部分直興段一 │ │ │ │小段2348建號5,083.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1300。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拍賣標的2259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查封時在人王顏錚稱係由其子王孟傑向天強公司購買│ │ │,現由王孟傑居住使用中,目前產權認定有糾紛。王孟傑並於110年11月16日向法院陳報10│ │ │5年11月17日簽訂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影本。本件拍賣後不點交。 │ │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 │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0月25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42│ │ │85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0月27日會輻字第│ │ │1100014588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偵測紀錄;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1月1日│ │ │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198404號函覆,非列管之震損及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臺北市政府│ │ │警察局萬華分局110年11月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03052853號函覆,經查訪無非自│ │ │然死亡情事。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陸萬柒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肆拾參萬肆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 │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 │ │,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 └────┴────────────────────────────────────────────┘ 標別:16 ┌─────────────────────────────────────────────────┐ │111年度北金職字第15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10543號 財產所有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一 │4 │ │1254.00 │100000分之37│5,760,000元 │ │ │ │ │ │ │ │ │ │8 │ │ │ ├───┼────┴───┴───┴──────┴─┴─────┴──────┴────────┤ │ │備考 │第2299建號建築基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8。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299│臺北市萬華區直│22層樓│十三層:38.06 │陽台2.52平│ 全部 │3,840,000元 │ │ │ │興段一小段4地 │鋼骨鋼│合 計:38.06 │方公尺、雨│ │ │ │ │ │號 │筋混凝│ │遮1.45平方│ │ │ │ │ │--------------│土造住│ │公尺 │ │ │ │ │ │成都路102號十 │家用 │ │ │ │ │ │ │ │三樓之6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直興段一小段2344建號4,216.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3780。共有部分直興段一 │ │ │ │小段2348建號5,083.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1026。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拍賣標的2299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查封時在場人呂景諭稱係其向天強有限公司購買,現│ │ │自住使用中,建物不含車位。呂景諭於110年11月18日向法院陳報106年9月20日簽訂之│ │ │成屋買賣合約書。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 │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0月25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42│ │ │85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0月27日會輻字第│ │ │1100014588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偵測紀錄;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1月1日│ │ │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198404號函覆,非列管之震損及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臺北市政府│ │ │警察局萬華分局110年11月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03052853號函覆,經查訪無非自│ │ │然死亡情事。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陸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 │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 │ │,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 └────┴────────────────────────────────────────────┘ 標別:18 ┌─────────────────────────────────────────────────┐ │111年度北金職字第15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110543號 財產所有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萬華區 │直興 │一 │4 │ │1254.00 │100000分之13│20,391,000元 │ │ │ │ │ │ │ │ │ │06 │ │ │ ├───┼────┴───┴───┴──────┴─┴─────┴──────┴────────┤ │ │備考 │第2320建號建築基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06。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320│臺北市萬華區直│22層樓│十七層:121.96 │陽臺6.20平│ 全部 │13,575,000元 │ │ │ │興段一小段4地 │鋼骨鋼│合 計:121.96 │方公尺、雨│ │ │ │ │ │號 │筋混凝│ │遮17.08平 │ │ │ │ │ │--------------│土造住│ │方公尺 │ │ │ │ │ │成都路102號十 │家用 │ │ │ │ │ │ │ │七樓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直興段一小段2344建號4,216.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13059。共有部分直興段一│ │ │ │小段2348建號5,083.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3545。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拍賣標的2320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查封時在場人周美慧稱係其兄周慶華向天強有限公司│ │ │購買,現自住使用中,建物含車位B4─56。周美慧於111年2月23日、周慶華於111年2│ │ │月24日皆向法院陳報簽訂日期105年4月8日簽訂經公證之房地買賣交換契約書與簽訂日期10│ │ │5年5月4日之增埔契約書影本。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 │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1月12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026│ │ │37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1月13日會輻字第11│ │ │10000679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偵測紀錄;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月20日北市│ │ │都建使字第1116102381號函覆,非列管之震損及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非自然死亡則未│ │ │獲警局回覆。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參佰玖拾陸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柒拾玖萬肆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 │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 │ │,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