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發文字號:111投金職土字第24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1投金職土字第246號(南投 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賢字第11595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許建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2年3月2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2年3月2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1年度投金職字第246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1595號 財產所有人:許建益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南投市 │牛運堀│ │514-13 │ │121.00 │全部 │6,448,000元 │ │ ├───┼────┴───┴───┴──────┴─┴─────┴──────┴────────┤ │ │備考 │許建益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015│南投縣南投市牛│住家用│二層: 67.63 │ │ 全部 │920,000元 │ │ │ │運堀段514-13地│、鋼筋│一層: 67.63 │ │ │ │ │ │ │號 │混凝土│合計:135.26 │ │ │ │ │ │ │--------------│造、00│ │ │ │ │ │ │ │南崗二路199巷5│2層 │ │ │ │ │ │ │ │弄7號 │ │ │ │ │ │ │ ├──┼───────┴───┴───────────┴─────┴────┴─────────┤ │ │備考│許建益 │ ├─┼──┼───────┬───┬───────────┬─────┬────┬─────────┤ │2│2015│南投縣南投市牛│住家用│一層: 13.70 │陽台:7.04│ 全部 │480,000元 │ │ │-2 │運堀段514-13地│、混凝│二層: 16.44 │、車庫:25│ │ │ │ │ │號 │土造、│三層: 91.11 │.74 │ │ │ │ │ │--------------│003層 │合計:121.25 │ │ │ │ │ │ │南崗二路199巷5│ │ │ │ │ │ │ │ │弄7號 │ │ │ │ │ │ │ ├──┼───────┴───┴───────────┴─────┴────┴─────────┤ │ │備考│許建益,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 │ │ │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 │ │(二)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住宅區用地。 │ │ │(四)本件係調保全卷執行,據民國94年4月20日查封筆錄記載:第三人江○華在場稱:拍賣之 │ │ │2015建號建物係其先生張○榮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95年9月16日起至97年9月15日止│ │ │。111年7月7日筆錄則記載:地政人員稱:2015建號建物坐落514─13地號土地上,有 │ │ │增建(經編定為2015─2建號),頂樓有做鐵皮屋頂,且頂樓與隔壁相通。另據第三人陳○明在│ │ │場稱:拍賣之2015建號建物係由債務人之母出租與其女陳○慈,目前由承租人一家人居住,租期│ │ │自109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因│ │ │94年查封後,債務人與第三人張○榮之租約於97年9月15日已屆滿,債務人之母於109年1│ │ │月1日再出租予第三人陳○慈,是第三人陳○慈承租係在本院查封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本件拍定後│ │ │點交。 │ │ │(五)拍賣之2015─2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 │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 │ │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六)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 │ │ │「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捌拾肆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