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特 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111彰金職同字第17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1彰金職同字第172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乙字第38131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邊惠甫、陳俞芳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2年3月2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2年3月2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 查詢網址: 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1年度彰金職字第172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38131號 財產所有人:陳俞芳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員林市 │南潭 │ │853 │ │186.14 │全部 │9,831,000元 │ │ ├───┼────┴───┴───┴──────┴─┴─────┴──────┴────────┤ │ │備考 │110.執全.159、110.執全.162、110.執全.181假扣押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24 │彰化縣員林市南│鋼筋混│地面層: 60.65 │ │ 全部 │1,792,000元 │ │ │ │潭段853地號 │凝土造│三樓層: 61.05 │ │ │ │ │ │ │--------------│、三層│二樓層: 61.05 │ │ │ │ │ │ │彰化縣員林市南│樓住家│合 計:182.75 │ │ │ │ │ │ │潭路12號 │用 │ │ │ │ │ │ ├──┼───────┴───┴───────────┴─────┴────┴─────────┤ │ │備考│110.執全.159、110.執全.162、110.執全.181假扣押 │ ├─┼──┼───────┬───┬───────────┬─────┬────┬─────────┤ │2│926 │彰化縣員林市南│ │地面層: 29.82 │陽台:7.05│ 全部 │768,000元 │ │ │ │潭段853地號 │ │三樓層: 29.42 │;雨遮:46│ │ │ │ │ │--------------│ │四樓層: 61.41 │.68;合計:│ │ │ │ │ │彰化縣員林市南│ │二樓層: 29.42 │53.73 │ │ │ │ │ │潭路12號 │ │合 計:150.07 │ │ │ │ │ ├──┼───────┴───┴───────────┴─────┴────┴─────────┤ │ │備考│本案雨遮26.7平方公尺及建物21.36平方公尺使用鄰地南潭段675-2地號。此建物係524建號之增建部 │ │ │ │分,建號係會測後暫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法院110年11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853地號土地上坐落5│ │ │24建號及另一棟門牌為南潭路12─1號之建物,債務人稱524建號建物自己使用1、2樓,其│ │ │餘3、4樓出租陳姓第三人,共用同一出入口,524建號建物並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至南潭路│ │ │12─1號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係其婆婆所蓋,使用基地是向其承租。 │ │ │二、嗣債務人提出與陳姓第三人建物租約影本,租賃範圍建物三、四樓,租期109年3月1日起至│ │ │113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1萬元。債務人另另提出與婆婆之租地契約,使用範圍為853│ │ │地號,108年1月10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5千元。 │ │ │三、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約28年,以約5米道路出入。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 │ │先行注意查證本件範圍及使用現況。暫編926建號占用之鄰地675─2地號土地及南潭路12─│ │ │1建號,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應自行解決建物使用土地之關係,拍定後524建號1、2樓點│ │ │交,其餘均不點交,且拍定人不得妨害陳姓第三人進出。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參拾玖萬壹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玖仟元。 │ │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增建部分即暫編926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 │ │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 │ │六、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675─2地號│ │ │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 │,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買者,須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 │ │七、本件853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 │ │標人應自行查明。 │ └────┴────────────────────────────────────────────┘ 標別:3 ┌─────────────────────────────────────────────────┐ │111年度彰金職字第172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38131號 財產所有人:邊惠甫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埔心鄉 │瓦窯北│ │784-8 │ │457.76 │45776分之305│359,000元 │ │ │ │ │ │ │ │ │ │2 │ │ │ ├───┼────┴───┴───┴──────┴─┴─────┴──────┴────────┤ │ │備考 │110.執全.181假扣押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法院110年11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784─8地號土地上│ │ │坐落第三人三合院正廳及部分空地。嗣債權人陳報784─8地號土地由共有人使用。依鑑價報告所│ │ │載,784─8地號現況為三合院、部分私設道路。 │ │ │二、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 │ │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 │ │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伍萬玖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萬貳仟元。 │ │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 │ │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 │ │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784─8地號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 │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