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111板金職四字第325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2年3月28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黃惠娟即黃彭年之繼承人所有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1板金職四字第325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 年度司執和字第2236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債務人黃惠娟即黃彭年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 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 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 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 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 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 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 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1年度板金職字第325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22364號 財產所有人:黃惠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幸福 │ │2815 │ │53.00 │8分之1 │1,376,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376│新北市三重區幸│2層樓 │一層:47.88 │ │ 4分之1 │45,000元 │ │ │ │福段2815地號 │加強磚│合計:47.88 │ │ │ │ │ │ │--------------│造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三│ │ │ │ │ │ │ │ │和路四段203巷1│ │ │ │ │ │ │ │ │9號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不動產查封時,有在場人表示其姓黃,為債務人之弟(不願具名),並稱本件標的僅為自己一│ │ │人居住使用,已經無法與債務人聯繫。在場人並稱該標的並無增建,另於門口天花板及廁所有漏水情│ │ │形,前已修復完畢,並稱其母曾病死於屋內。實際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並│ │ │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建物之│ │ │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標的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 │ │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 │ │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 │ │三、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未列入原子能委員會所登錄之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名單,於網路上未搜│ │ │尋到本件標的係海砂屋之相關資訊。依外觀現況觀之,應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等情。另│ │ │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覆法院本件標的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 │ │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 │ │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 │ │,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 │ │四、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 │ │,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壹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 │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四